
按照所承擔的權限和責任不同,財務總監有監督服務型和決策控制型兩種模式。監督服務型的財務總監模式,財務總監的工作方式主要包括檢查、報告及建議等手段,不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等活動,與派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其薪酬、考核獎懲、聘任或解聘統一由派出單位負責管理。決策控制型的財務總監由董事會聘任,對公司董事會負責,并接受董事會、監事會的質詢,財務總監和總經理相互制約,同時又受董事會制約。
我國現行的財務總監制度存在的問題:財務總監不能有效發揮財務監督職能;財務總監的職責不盡完善,定位不夠清晰,由于缺乏明確的職責指導以及科學的工作方式,大多數委派的財務總監主要是根據自身的經驗開展工作,與預期的效果還有一定的差距;財務總監的工作成效難以量化和客觀評價;不少企業財務總監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需要提高。
產生上述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體制和機制的缺失:財務總監具有不能超脫代理關系的局限性,無論哪種模式的財務總監,其和經理人一樣均與委派方之間存在契約關系,同樣處于代理人地位;財務總監制度缺乏統一和規范難;激勵約束不健全是造成財務總監制度不完善的重要原因,對財務總監的考核獎懲多為短期行為,并沒有與財務總監的個人追求和長期激勵相掛鉤。針對存在的問題,作者提出完善財務總監制度的建議和措施:轉變觀念,統一認識,努力構建出資人財務監督體系;認真學習,交流和總結經驗,逐步規范和完善現行的財務總監制度;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研究探索建立財務總監制度新機制;采取多種措施,切實提高財務總監綜合素質和業務水平。
(李倩整理自《國有資產管理》2006年第10期,作者:牛彥宏 譚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