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觀點來源:浙江財經學院教授李連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唐國平
建立內部控制效率評價的理論框架,首先需要解決的是其概念基礎的選擇問題。我國目前是以“有效性”為概念基礎來評價內部控制的效果。按照財政部2008年頒布的《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和《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的精神,所謂的內部控制評價或者內部控制審計都是圍繞著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評價測試和審計的。然而,“有效性”這一概念是否適合于表達內部控制的管理成效,以及由此可能會帶來哪些方面的不利影響,現在看來是值得深入思考和進一步探討的。因為“有效性”是一種定性的存在狀態的評價和描述。受這種思想影響,企業的內部控制評價必然是重定性分析而輕定量評判,并由此導致評價結論不準確,缺乏量化信息,內部控制信息披露質量總體不盡如人意等問題。
以我們看來,與“有效性”相比,“效率”概念更適合用于內部控制評價。因為“效率”是一個量的比較概念,以此為基礎進行內部控制的效果評價,可以提高評價的準確性,增加評價結論的信息含量。這也是筆者之所以選擇以“內部控制效率”為核心來建立內部控制評價的理論框架和設計其相關評價指標的主要原因。這里的內部控制效率,我們參考西蒙、羅賓斯在“效率準則”、“效率管理”中的相關論述,將其定義為“內部控制在設計和執行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控制成效的集合”。其內涵要義是工作成效,其外在表現形式,一是不同對象之間的數量比較,如控制成本與控制收益之比,實際與目標之比等。這種效率通常代表著手段與目的之間的對比;二是同一對象本身的質量改善,如控制制度的覆蓋率,可行性等;三是同一對象本身的數量增加或者減少,如利潤增長率、損失降低率等。在內容上,后兩種形式的控制效率通常代表著同一被控對象在不同時期之間的質量或者數量上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