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不斷發生的國內外審計舞弊,嚴重損害了審計師職業形象及包括投資者在內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為了保護審計實質需求方的權益,制約審計形式需求方與審計實質需求方合謀,本文圍繞這一問題展開分析。
本文首先重新界定了審計關系,主要分為三個方面,即:審計的實質需求方、審計的形式需求方和審計方,并指出,由于審計實質需求方與形式需求方追逐目標不一致而導致了審計形式需求方與審計方合謀。
其次,以這三方面利益關系為切入點,引入審計實質需求方與審計方之間的概率——效用矩陣。經分析得出結論,在審計實質需求方與審計方之間,以有效懲罰V為經濟紐帶,繼而推斷出能否實現二者效用之和最大化這一激勵目標,關鍵在于負激勵條件V能否改變審計方的行為收益預期。
然后,作者重點分析了有效懲罰的物質保障,即注冊會計師私人財富抵押。認為審計方的“有效懲罰”是激勵審計方拒絕合謀、恪盡職守出具真實審計報告的制約因素,也是實現審計實際需求方與審計方利益最大化的關鍵經濟因素。
最后,通過對其抵押效果圖中注會再次違約財富線、注會違約財富線、注會履約財富線及事務所凈資產變動曲線四條曲線的描述,作者進一步指出以注冊會計師的私人財富為抵押,是實現有效懲罰的強有力的物質保障機制,并指出無限責任制更利于防范審計合謀。
(張燕整理自《審計研究》2007年第1期,作者:李潔 劉桂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