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積極推進政府采購制度勢在必行。因此,必須著力提高政府采購管理水平,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制度。然而,我國的政府采購工作剛剛起步,在實踐中存在著管理體制不完善,管理與執行職責不清等諸多問題,與《政府采購法》的規范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應該在借鑒國際政府采購管理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實際加以解決。
關鍵詞:政府采購;管理體系;問題;改善
一、政府采購的基本問題
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一)政府采購管理體制遵循的原則
政府采購原則是政府采購制度在設計和運行過程中應遵循的基本思想和準則,同時,也是衡量和判斷采購行為是否規范的標準和依據。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原則就是競爭性原則。在市場經濟化的今天,競爭是其特征之一。要想用有限的資源取得較高的資源利用效率就必須引入競爭機制。政府采購的最優選擇只有通過競爭才能達到。競爭必須是公開的,只有公開的競爭才能平等化,也就是說,才能給各供應商平等的機會。政府采購與商業采購是有本質區別的,它不以盈利為目的“物有所值”是政府采購的基本要求。一方面,通過批量采購可以實現以量制價的目的;另一方面,通過有效競爭可以實現質美價廉。
現代政府采購具有一定的政策功能,一是節約財政資金,使財政資金支出效益得以提高;二是反腐倡廉;三是對宏觀經濟管理進行輔助。我國政府采購管理體制還需不斷進行改造和探索。而國際在這方面已經有很多成功的經驗,因此,我國應該結合我國國情,合理借鑒國際經驗,這樣不僅有利于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建立,更有利于我國的政府采購與國際接軌。完善我國政府管理體制必須堅持科學性原則,政府采購是一個長期的系統工程,管理體制必須與當前政府采購工作相符,充分體現經濟體制轉軌和財政管理改革的方向。政府采購管理體制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其完善是需要各方面改革的配套進行。
(二)政府采購的管理模式
縱觀各國的政府采購,不外乎三種管理模式,這三種管理模式的劃分是基于采購主體的不同。一是集中式采購或稱集權式采購模式,即財政部門統籌采購;二是分散式采購或稱分權式采購模式,即各級單位或部門按需自行采購;三是混合式采購或稱適度集權式采購模式,即財政部門統籌采購和各級單位或部門自行采購相結合的采購管理模式。無論采用哪一種采購管理模式,在實施采購行為時都必須選擇規范的方式。考慮到我國的政府采購管理現狀,政府采購采用混合式采購管理模式較為合理。我國政府采購的混合式管理模式,在具體操作上即為各級財政集中采購同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的采購主體是各級財政部門,分散采購的采購主體則為各級行政事業單位。集中采購的對象主要是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的重要的、通用性的物品,如基礎設施項目、汽車、鍋爐、辦公設備、打印紙等;分散采購的對象主要是未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的個性化的、零碎的物品,如價格較低的特殊規格型號的設備儀器、批量較小的物資、造價較低的建筑工程及材料等。
二、我國現行的政府采購管理體制及其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采購法》框架下我國現行的政府采購管理體制
《政府采購法》確立了我國政府采購的法律和政策的基本框架,同時也確立了政府采購管理體制的基本框架。《政府采購法》第60條規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不得設置集中采購機構,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采購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這一條明確要求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集中采購機構分開設置,形成兩個相互制約的機構,從而在法律上解決了政府采購管理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的體制問題。從《政府采購法》的要求和我國政府采購的實踐看,我國現行的政府采購管理體制大體為:
1、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其在政府采購中的監督管理職責主要包括:政策制定、預算編制、資金支付、信息管理、采購方式管理、合同管理、聘用專家管理、供應商投訴處理、集中采購機構業績考核和政府采購管理人員培訓、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
2、政府采購采取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的組織形式,這就確立了我國政府采購組織問題上的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的混合采購組織模型,特征是:一是實行集中采購目錄制度。即集中采購的范圍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確定。屬于中央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國務院確定并公布;屬于地方預算的政府采購項目,其集中采購目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機構確定并公布。二是集中采購機構是政府集中采購的法定機構,負責實施集中采購。由此可見,我國的政府采購組織形式是集中采購與分散采購相結合,集中采購機構負責實施集中采購的混合模式。
3、政府采購執行機構為采購代理機構。采購代理機構是國家設立或認可的獨立法人,主要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根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的性質不同,采購代理機構分為集中采購機構和其他采購代理機構。集中采購機構是專門從事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項目采購代理活動的機構。其他采購代理機構又稱非官方采購代理機構,是指依法成立的,接受采購人委托、提供政府采購代理業務的社會服務中介組織。其主要職責是接受采購人的委托,代為辦理有關政府采購事宜,如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協調政府采購合同的簽定和履行等。從法律意義上看,其他采購代理機構接受采購代理屬于委托代理的一種,應遵守法律和有關部門的規定。
(二)我國現行政府采購管理體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政府采購在我國開展的歷史不長,《政府采購法》的頒布實施時間也很短,政府采購工作剛剛納入法制軌道。因此,現階段政府采購還存在一些不容忽視和亟待解決的問題,就政府采購管理體制而言,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政府采購管理體制運行的外部環境不夠完善。一是政府采購管理制度不夠完善。《政府采購法》僅僅確立了我國政府采購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實際操作性差,相關的規章制度還不配套;二是政府采購電子化的基礎建設落后,全國各政府采購網站還沒有連通,信息發布也不規范;三是我國的采購隊伍專業化人才缺乏,既具有較強業務素質又有良好道德素養的專門性采購人才不多,這不利于我國采購管理的進一步發展;四是財政預算制度與政府采購制度的不配套。實行政府采購后,財政部門采取直接付款形式,直接向供應商按采購合同撥付貨款,但現行的預算制度顯然無法滿足,急需進行預算管理改革。
2、管理機構設置不健全。在管理機構的設置上,目前不少地方往往都是在財政部門設立一個政府采購辦公室或政府采購中心,屬財政內部科(股)室,代表財政部門行使政府采購管理監督和具體采購事務雙重職能,這就難免會出現與財政職能不相適應的現象,突出表現在財政大包大攬所有的采購事務,把管理與采購事務性工作混為一體,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有悖于政府采購推行的初衷,致使政府采購職能不能正常發揮,人為造成工作繁雜,從而使財政部門在擔當政府采購管理職能問題上界定不清,出現財政職能越位和缺位現象。此外,采購機構沒有將政府采購的管理職能和具體操作分開,而是將政策與事務合一,既制定相關政策,又負責組織實施,職責不明,缺乏必要的監督管理機制,這與政府采購最基本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要求相悖。
3、集中采購機構設立的問題。絕大部分地區設立了集中采購機構,但由于缺乏統一性,在執行中暴露出許多問題。如集中采購機構的預算體制問題,《政府采購法》對集中采購機構的預算體制未作規定,也未對“非營利”行為作出具體規定,造成集中采購機構的預算體制不統一。
三、完善政府采購管理制度體系
建立完善我國政府采購管理體制是徹底解決目前存在的問題的最佳辦法。政府采購目標的實現要依靠規范的政府采購制度和有效的運作,而實現這一切,需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科學規范的政府采購管理體制。我國政府采購制度建設的基本目標是:在健全政府采購法規體系和采購管理機構的基礎上,根據公開、公正和公平的原則,建立科學的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具體來說:
第一,管理機構設置方面:明確職能,將管理與執行分開,分別設置機構,使之相互制約,更好完成政府采購目標。當前首先要科學界定監督管理職能和執行職能。作為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財政部門不得直接進入采購市場參與商業交易活動,特別應當加強對集中采購機構的指導和規范。
第二,管理法制建設方面:加快建立統一法律法規的步伐,逐步完善與政府采購相關的法律體系,建立健全政府采購管理的配套措施。加強社會監督法律機制,建立社會咨詢、評價的渠道,保證政府采購的透明和公正。
第三,管理手段方面:完善和規范電子化政府采購程序,有效推進政府采購電子化進程;制定電子化政府采購項目目錄,建立科學化、制度化、程序化的政府采購目錄制定機制。加快在全國推進政府采購電子化的步伐。
第四,管理人才培養方面:加強政府采購工作人員的教育和培訓,提高其隊伍的業務能力、職業道德和法律意識;加強政府采購國際化的前期教育培訓,以適應政府采購國際化的需要;加強對采購單位領導、財務人員、財政部門一些人員、代理機構、供應商、政府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人員進行政府采購專業知識的培訓。
第五,各級領導應當提高重視,要把搞好政府采購管理,作為執政的重要內容。政府采購直接關系國家和政府形象的好壞、政府職責的實現與否、能否向社會有效提供公關產品和服務等等。因此必須加大投資力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強干部隊伍建設,加快技術更新速度,增加國際交流機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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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