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本文將內容分析法與層次分析法相結合,從形式和實質兩個維度設計企業環境信息披露質量評價體系,并選取2010 ~ 2012年滬市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披露的380份社會責任報告為樣本,探究其環境信息披露質量的趨勢變化和行業差異,發現當前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存在的不足,并基于利益相關者視角提出了政策建議。
【關鍵詞】上市公司 環境信息披露 內容分析法 層次分析法
一、引言
近年來,我國經濟快速發展引發的環境問題日趨嚴重,紫金礦業水污染、河北鋼鐵大氣污染等一系列重大環境事故的發生促使整個社會越來越關注企業的環境行為。環境信息披露是利益相關者了解企業環境責任履行情況的重要途徑,對我國企業環境信息披露質量進行評價成為學術研究的熱點之一。學者們也得出一些有價值的結論。但在評價指標、評價方法等方面還存在較大的主觀性,并未形成統一的認識,有可能影響到評價結果的客觀性和實用性。本文以上交所2008年發布的《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簡稱《指引》)為依據,將環境信息披露質量劃分為形式和實質兩個維度,通過合理選擇評價指標,運用層次分析法確定各指標權重,構建一套符合國情的企業環境信息披露質量評價體系,并將其應用于滬市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
二、企業環境信息披露質量評價體系的設計
本文把內容分析法與層次分析法相融合,將定性為主的環境信息量化,構建環境信息披露質量評價體系。
(一)評價指標的選擇
借鑒國內外關于會計信息披露質量特征的界定,結合我國主管部門對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實際要求,本文從形式和實質兩個維度評價企業環境信息披露質量。
1. 企業環境信息披露質量的形式維度。
一是考察及時性,企業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及時對外發布環境信息。由于環境信息一般在社會責任報告或者環境報告書中披露,而社會責任報告或環境報告書通常隨年報一起對外披露,因此環境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可以認為是年報披露的及時性。環境信息披露及時性的評價方法為“環境信息披露時間距4月30日的天數÷120”。
二是考察完整性,企業必須把能夠幫助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環境信息全部公開。完整性要求企業將報告期內的環境信息全部進行披露,不論是正面的還是負面的。環境信息披露完整性的評價是根據《指引》第三條上市公司披露環境信息的內容為判斷標準,如果披露了賦值1分,未披露則賦值0分。
2. 企業環境信息披露質量的實質維度。①量化性,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應體現會計信息的可比。評價標準為環境信息量化的程度,分為貨幣化信息、數量化但非貨幣化信息以及定性信息。②顯著性,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應體現會計信息的明晰。評價標準為環境信息披露方式的選擇,即是采用圖表、加粗,還是一般性文字描述。③持續性,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應體現會計信息的相關。評價標準為是否披露的是報告期內的、未來的或者是現在與過去比較的信息。
綜上,得出企業環境信息披露質量評價指標體系: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指引》規定環境信息披露內容共包括9個方面,而各項內容在評分標準上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對于環境信息披露質量的實質維度進行評價,首先應確定各項內容的評分值域,如表2所示。需要特別說明:內容1(公司的環境保護方針、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及成效)評分最大值是2,因為上市公司不會在報告期內披露該內容過去的信息;內容7(與環保部門簽訂的改善環境行為的自愿協議)是無法數量化和持續的;內容8(公司受到環保部門獎勵情況)具有非貨幣性和非持續性;內容9(企業自愿公開的其他環境信息)也是具有非持續性的。
(二)評價指標權重的確定
采用層次分析法確定各級指標的權重。通過向15位專家(均為在高校從事環境會計、信息質量評價研究的教師)發放問卷,根據問卷結果構造判斷矩陣,計算特征值和組合權向量,進而得出及時性、完整性、量化性、顯著性和持續性的指標權重依次為8%、19%、52%、7%和14%。
三、企業環境信息披露質量評價體系的應用
(一)樣本數據來源
由于本文是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指引》作為評價體系設計依據,因此樣本也確定為滬市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借鑒已有研究,將環境保護部2008年公布的《上市公司環保核查行業分類管理名錄》中規定的重污染行業合并為八類:金屬非金屬業、水電煤氣業、采掘業、石化塑膠業、食品飲料業、紡織皮毛業、造紙印刷業和生物醫藥業。在此行業分類的基礎上,對樣本進行篩選:①剔除ST公司;②只選擇那些披露社會責任報告的上市公司;③剔除資料存在缺失的上市公司;④剔除專門從事環保業務的上市公司。最終得到380個樣本(2010 ~ 2012年),其中2010年111個,2011年129個,2012年140個。
(二)信度檢驗
為了增強評分的客觀性,采用重測信度法進行重復打分。打分間隔是13天,兩次的評分結果Pearson相關系數為0.932, P值小于0.01。用隨機函數所選出的七個樣本(股票代碼分別為600063、600184、600219、600329、600531、600881、601899),一致性系數均大于0.910,且在0.05水平上顯著,故可以認為評價結果是穩定可靠的。
(三)形式維度下的環境信息披露質量評價結果
根據環境信息披露的時間,計算出及時性得分,然后再根據環境信息披露內容,計算完整性得分,得到每家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質量的形式維度得分,最后算出各行業以及全行業得分,如表3所示。從及時性來看,2010 ~ 2012年得分逐年下降,而完整性得分分別為4.27、4.62和4.57,雖然有所上升,但與滿分9分相比,質量仍較低。具體到行業,除造紙印刷業和紡織皮毛業外,各行業及時性得分相差不大;采掘業的完整性得分最高,樣本期內均在5.50以上,生物醫藥業最低。
對于環境信息披露的具體內容,內容1(公司的環境保護方針、年度環境保護目標及成效)是所有項目中上市公司披露最多的,樣本期內披露這一項目的上市公司平均占比76.58%,而且逐年提高;其次是內容5(公司環保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占75.26%,以及內容3(公司環保投資和環境技術開發情況)占67.36%;披露最少的是內容2(公司年度資源消耗總量),2010 ~ 2012年平均僅有43.16%的上市公司選擇披露該內容,而且在2012年還有所降低。究其原因,可能是上市公司不愿意披露對公司有負面影響的信息,擔心拖累公司聲譽和股票價格,也可能是上市公司自身并沒有統計這方面信息,無法披露。
(四)實質維度下的環境信息披露質量評價結果
從表4可以看出,實質維度下的環境信息披露質量評價得分2012年和2011年明顯高于2010年,呈現逐年遞增的趨勢,說明上市公司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的實質性,努力滿足投資者的決策需求,提升環境信息的使用價值。其中,采掘業在量化性、顯著性和持續性三大方面得分均處于各行業最高的水平,而且顯著優于其他行業,食品飲料業得分僅次于采掘業,這兩個行業的環境風險大、影響范圍廣、社會關注度高,政府和媒體的全方位監督帶動企業的環保意識與環保投入不斷增加,也提高了環境信息披露的質量。相對而言,生物醫藥業和造紙印刷業的實質性得分各年均較低。具體到各項內容,內容5(公司環保設施的建設及運行情況)、內容6(公司生產過程中的廢物處理、處置情況,廢棄產品回收、綜合利用情況)在量化性、顯著性和持續性三個方面的表現均很好,原因在于這兩項內容披露的是企業積極的環境行為,對企業的環境技術開發投資、環保設施建設、廢棄物循環利用等進行貨幣化說明和圖表化列示,并進行縱向比較。但是,內容2(公司年度資源消耗的總量)的得分偏低,大部分公司僅進行文字性描述,體現出較為明顯的選擇性披露傾向。
(五)總體視角下的環境信息披露質量評價結果
如表5所示,總體來看,2012年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質量雖然比2011年略有下降,但均顯著高于2010年,說明在環境保護部、證監會、證券交易所等多部門的政策引導下,我國上市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水平在不斷上升。與此同時也要注意到,環境信息披露存在“兩多兩少”的特征,即定性描述多、未來展望多、定量信息少、負面信息少。而且,不同行業間差異顯著,單維度分析和總體分析均發現這一現象,如何保證環境政策在不同行業的“無區別”落實是值得重視的問題。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如表6所示中國神華、浙江富潤、寶鋼股份、潞安環能、兗州煤業和青島啤酒等6家公司連續三年環境信息披露質量均排名前十,代表了我國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先進水平。
四、提高企業環境信息披露質量的政策建議
針對我國企業環境信息披露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建立利益相關者合力機制,在發揮政府監管部門主導作用的同時,形成政府、證券交易所、投資者、債權人等多主體共同參與、相互溝通和彼此協同的驅動體系,提高企業環境信息披露質量。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 政府部門應出臺和完善相關的政策制度,加大對企業環境行為的約束力度。環境保護部應在2010年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盡快聯合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正式的《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南》,系統性地規范環境信息披露的時間節點、格式和內容等要素,減少企業在披露內容和形式上的隨意性。財政部應考慮出臺《企業會計準則——環境事項》,增設環境資產、環境負債類科目,界定環境類會計業務核算方式,明確環境信息在財務報表哪些項目中體現。稅務總局應建立企業履行環保責任的稅收減免、返還等優惠政策,例如對綠色研發費用提高加計扣除比例,環保治污類固定資產允許加速折舊等。
2. 證券交易所應定期發布環境信息披露質量指數,建立排名制度和曝光制度。證券交易所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及時、準確地披露信息。我國一些高校、科研機構如北京師范大學等,已經嘗試以指數的形式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進行評價,并總結出可行的模式和經驗,這為證券交易所發布環境信息披露質量指數提供了有益的借鑒。此外,證券交易所應加強與媒體的合作,重視媒體的外部監督作用。“陽光是最好的殺毒劑”,通過媒體對有關企業環境表現的報道,尤其是報道內容的傾向性所體現的輿論監督會構成企業的合法性壓力,企業將借助環境信息披露對此做出積極的回應,從而提高自愿性披露的程度。
3. 投資者(股東)應要求企業提供經第三方審計的環境信息報告。在兩權分離的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管理者會根據自我利益需求及所掌握私有信息的性質,選擇是否公開信息并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程度。但是管理者行為會受到投資者(股東)的監督和限制,對企業管理者來說,滿足并維護投資者(股東)的利益需求更加符合其“理性經濟人”的特性,環境信息的選擇性披露行為亦會有所改善。已有研究普遍認為,審計壓力能夠提高信息披露質量。通過將環境信息報告納入到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范圍,利用審計人員的專業知識判斷環境信息的質量,防止信息的夸大、漏報和瞞報,有助于投資者(股東)更好地了解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努力程度,降低雙方的信息不對稱程度。
4. 債權人應提高對企業環境信息的關注度。一般認為,債權人只需關注企業償債能力方面的信息,如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和現金流量等。在生態文明建設成為我國全社會共同行動的大背景下,環境信息將日益成為債權人借貸決策的重要依據。以銀行為例,我國2007年出臺的《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環發[2007]108號)提出嚴格信貸管理支持環境保護,要求各商業銀行在向企業發放貸款時,將企業環保守法情況作為審批貸款的必備條件之一。因此,企業的環境信息披露情況將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商業銀行的信貸決策,迫于融資壓力,企業將更有動力提高環境信息披露質量。
【注】本文系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考慮環境因素的煤炭產業生產率測度及提升機制研究”(項目編號:71103181)、江蘇省社會科學基金“蘇北承接產業轉移的生態環境效應及協調政策研究”(項目編號:13EYC021)、河南省會計領域軟科學研究課題“上市公司非財務信息披露研究”(項目編號:22)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主要參考文獻
1. 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研究課題組.對建立我國會計信息質量特征體系的認識.會計研究,2006;1
2. 唐建,彭玨,周陽.我國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制度演變與運行狀況——以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為例.財會月刊,2012;36
3. 畢茜等.環境信息披露制度、公司治理和環境信息披露.會計研究,2012;7
【作 者】
馮 波 朱楊慧 李 強(博士)
【作者單位】
(中國礦業大學管理學院 江蘇徐州 2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