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我國來說,私人部門參與城市公共設施供給與城鎮化建設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通過公私合作,可以彌補雙方的不足, 使城市獲得長遠的發展,加速我國城鎮化進程,促使我國早日實現現代化。同時,伴隨公私合作領域的拓寬,將有益于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提高財政資金績效,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且,除了公共安全、外交、國防(武器研發同樣適用于公私合作)等少數不具有排他性和競爭性的公共領域外,大部分經濟社會領域均可引入私人資本,這也為公私合作提供了強大的理論依據。伴隨城鎮化的縱深發展,我國勢必迎來公私合作的高峰。對于政府來說,完成職能轉換、健全法律、完善監管、發展資本市場、建立風險分擔機制、加大激勵與扶持力度等將是未來公私合作在我國健康發展的幾個關鍵。
1.建立健全法律體系。健全的法律制度環境是PPP 模式賴以生存的制度基礎,也是增強投資者信心,構建穩定預期,降低項目風險的有效措施。PPP模式涉及擔保、稅收、外匯、合同、特許權等諸多方面,內容復雜,文件繁多。同時,伴隨日后公私合作從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事業領域擴展,作為項目運作的監督者和指導者,政府從保護和促進公共利益的立場出發,有必要建立一套執行PPP項目的規范化、標準化交易流程,對項目的具體運作提供技術指導和政策支持,確保項目運作的公開透明,對政府與企業在項目中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義務和風險進行明確界定,秉承公平公正,構建解決爭端機制,保護雙方利益,降低交易成本。
2.轉變政府角色定位,合理界定公私作業邊界。2010年5月,國務院頒布《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即“新36條”),鼓勵民間資本進入公路、水運、港口碼頭、民用機場、城際軌道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新36條”對民間資本進入絕大部分行業投資不再限制,但真正操作起來困難重重。在公共服務領域,民間資本多受歧視,常常遭遇不切合實際的技術條件、人員資格、注冊資金等門檻限制。即使在為數不多的PPP模式實踐中,多數機會也給了外國投資者,嚴重制約了國內民間資本參與PPP項目的意愿和可能性。為此,政府應由過去在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中的主導角色變為與私人企業合作提供公共服務中的監督、指導及合作者或購買服務者的角色,同時實施基礎設施建設投融資體制改革與管理制度創新,以便更好地發揮其監督指導、調控以及合作者的角色。
3.形成有效的監管體系。政府監管是PPP運行體系中最主要的組成部分。當然,通常一個基礎設施的投資需要較長的時間才能收回,所以政府也必須建立一個適合項目長期發展的程序,并有一個相應的監管規則。需要說明的是,在運用PPP模式進行城市公共設施建設過程中,包括政府在內,所涉及的利益相關方都須納入監管范圍。因此,應該確立一套良好的、具有中立性質的第三方審計、監督體系和方法,對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的灰色地帶加以監控,確保監管依法透明公開,構建輿論監督、民眾查閱、第三方監管與人大彈劾的相互制衡機制,形成一套完整有效的監管體系。
4.完善投資市場。構建更廣泛有效的融資渠道是確保公私合作的關鍵之一。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一是可以嘗試允許地方政府通過發債等多種方式拓寬城市建設融資渠道;二是應著手研究建立城市基礎設施、住宅政策性金融機構。三是通過金融創新,衍生更多的金融工具,或允許公私合作中的企業將項目包裝上市,獲得項目投資,盡可能推動公私合作項目的資本化,在創新中獲得項目融資。四是充分利用國際組織的技術援助和主權貸款,為公私合作尋找更廣泛的融資渠道;五是通過完善《擔保法》、《抵押法》等法律規范為公私合作提供良好的融資環境。
5.建立有效的風險分擔機制。風險轉移和風險分擔是PPP模式的核心環節。在項目所處的不同階段會遇到不同的風險,原則上,風險應由最能控制風險發生的一方承擔,屬于經營活動自身產生的,由投資者承擔;而超出投資者控制范圍的風險,如法律風險、利率風險等,則應由公共部門承擔,或由公私雙方通過平等協商共同分擔。事實上,這也是明確公私合作雙方責任權利的法治要求。
6.放寬政府扶持政策。一方面,PPP模式推廣不能簡單理解為“國退民進”,而是政府與私人企業在明確界定彼此權利、責任、義務的前提下共同參與基礎設施與公共服務的提供。為此,政府應該出臺優惠的特許政策,比如允許投資者進行廣告代理、商業運作及房地產開發,讓投資者確實感到有利可圖,這樣才能真正吸引民間資本和外資。另一方面,政府對建設項目應注重采用合同管理這種與市場經濟要求相適應、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的經濟手段。通過合同管理,控制工程質量、進度和投資規模,達到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最優。當經濟活動各方出現問題或糾紛時,主要依靠經濟或法律手段而不是行政干預來解決。通過增強服務意識,建立各相關部門之間并聯式的項目管理模式,超前做好項目選址、投融資方案、規劃設計條件、土地供應方等方面的工作,對項目起導向作用。
7.依法構建激勵制約及保障平抑機制。公私合作不是行政攤派,而是平等自愿,但由于公私雙方的目標取向不一致,而合作標的均有基礎、公共或公益性質,這就要求合作中的公共一方設計或創新一些激勵制約機制,均衡公私利益,達到合作共贏。比如在保障房提供方面,政府既可給予貼息以鼓勵金融機構給私人開發保障房融資或對私人開發保障房減免稅費,也可以通過約定出讓土地的公益附加條件;對商業保險機構承保農業保險,財政給與保費補貼,拒不承保農業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也不得承辦機動車交通強制保險業務;私人投資公立醫院可以從輔助服務收費中獲得回報,但發生輔助服務侵占基本醫療服務資源的收回特許資格。在城市規劃中,留出公益公共用地,公開競標出讓,既讓社會資本有利可圖,又明確約定其責任。在穩定房價方面,可以嘗試在房地產低迷時低價收購一些私人房屋用作保障房,在房地產火爆時向特定群體低價出售出租儲備房,既能確保基本住房,又能避免房價的大起大落,還能減少資源浪費,一舉三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