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利用資質改變納稅人的身份
根據國稅發[2002]117號文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提供增值稅勞務,如果納稅人具備建筑行政部門批準的建筑業施工(安裝)資質,并且在簽訂建設合同總包或分包合同時單獨注明建筑業勞務價款,則對銷售自產貨物和提供增值稅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稅,提供建筑業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
例如某酒店建筑工程總造價6630萬元,其中各分項工程構成為:樁基工程造價900萬元(其中管樁800萬元、打樁費100萬元);土建工程造價4000萬元;空調工程造價500萬元(空調器400萬元,空調安裝及配套100萬元);水電工程造價680萬元(水電材料600萬元,水電安裝費80萬元);內外墻裝修工程造價550萬元。此項合同管樁可抵扣的進項稅額119萬元。
1、有管樁資質承擔管樁工程的稅負:
銷售管樁增值稅=800×17%-119=17(萬元)
打樁費應納營業稅=100×3%=3(萬元)
城建稅=(17+3)×7%=1.4(萬元)
教育費附加=(17+3)×3%=0.6(萬元)
管樁工程總體稅負為22萬元。
2、沒有打樁資質承擔管樁工程的稅負:
管樁及打樁費增值稅=(800+100)×17%-119=34(萬元)
城建及教育費附加=34×(7%+3%)=3.4(萬元)
稅負合計34+3.4=37.4(萬元)。
通過以上計算可以看出,有管樁工程資質可節省稅負15.4萬元,有資質與沒有資質的企業總體稅負差別較大。管樁工程項目可以把銷售和打樁工程分開進行籌劃,其籌劃的結果與利用資質進行籌劃的效果一樣。
二、巧簽合同
通過與建筑單位協商,將空調安裝工程設備的價值從工程總造價中剔除,由集團公司獨立核算的空調工程公司負責安裝,空調安裝質量由集團公司負責,空調機由建設單位購買,空調機不作為安裝價值,這樣,建筑公司可節稅400×3.3%=13.2(萬元)。因為根據營業稅的有關規定,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價值作為安裝價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值。
三、利用總承包資質把工程承包下來后,通過分包轉嫁稅負
根據營業稅的有關規定,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如將上述工程中那些技術難度低,盈利性差的工程項目轉包2000萬元,則可以轉移營業稅60萬元(2000×3%),城建和教育費附加6萬元[60×(3%+7%)]。這樣不單可以轉嫁稅負66萬元,同時由于建筑工程價值的構成特點,總承包單位還能獲得較大數額的間接費。
四、利用建筑集團優勢,設立獨立核算的、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并專門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子公司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的一項重要扣除項目,是允許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加計20%的扣除。
假如有一房地產開發項目,按轉讓產權合同取得收入4000萬元,支付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金額800萬元,開發成本費用為1500萬元,開發費用250萬元(當地政府規定開發費用扣除比例為10%),營業稅稅率5%,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3%,印花稅率0.05%,企業所得稅率15%。
1、設立專門房地產開發子公司應納稅:
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4000×5.5%=220(萬元)增值額=4000-[800+1500+(800+1500)×10%+220+(800+1500)×20%]=790(萬元)
應繳納土地增值稅=790×30%-3210×0=237(萬元)
(790-3210×100%=25%<50%)應繳納所得稅=(4000-800-1500-250-220-237)×15%=148.95(萬元)
應納土地增值稅和所得稅合計385.95萬元。
2、不設立獨立核算的房地產開發公司,而作為建筑企業的兼營行為,其應納土地增值稅和所得稅:
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4000×5.5%=220(萬元)
印花稅=4000×0.05%=2(萬元)
扣除項目金額=800+1500+(800+1500)×10%+222=2752(萬元)
增值稅=4000-2752=1248(萬元)
增值率=1248-2752=45%<50%
應納的土地增值稅=1248×30%-2752×0=374.40(萬元)應納的企業所得稅=(400-800-1500-250-222-374.4)×15%=128.04(萬元)
應納的土地增值稅和所得稅為502.44萬元。
計算結果是,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公司繳納的所得稅比沒有資質的高,但土地增值稅和所得稅兩項相加的總體稅負比沒有資質的稅負少116.49萬元。
以上對比分析說明,建筑業應合理利用和發揮自身擁有的資質,通過稅務籌劃可以節稅,但是建筑業進行稅務籌劃時應有全局觀念,不能顧此失彼,從而撿了芝麻丟了西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