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濟全球化是當前的一個特點,更是未來的發展方向。跨國投資和國際化經營已經成為日常稅務管理必須面對的重點工作之一。原內資稅法僅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外資稅法也作了類似的原則性很強的規定。
但是,在實踐過程中,納稅人對關聯企業和關聯業務的申報并沒有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進行,稅務機關對涉及避稅活動管理和監控的力度也比較薄弱,反避稅工作還停留在宣傳提醒多而檢查落實少的狀態。分析其原因,主要是法律的規范的力度不夠,雖然作為程序法的《稅收征管法》對關聯交易進行了比較具體的規范,但是作為主體法的企業所得稅法對征稅對象的運行過程沒有進行具體規定。所以,稅務機關根據現行稅法的一些原則性規定進行管理就難以操作。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新稅法大量增加了防止企業通過關聯交易避稅的內容,加大了反避稅力度。新稅法以《特別納稅調整》作為專門的章節對有關事項進行了比較系統的規范:
對關聯企業之間發生的業務進行了規范
1.以“獨立交易原則”來處理和分攤共同開發產品所發生的費用。企業與其關聯方共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分攤。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納稅人平時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歸結有關費用必須遵循以下原則:(一)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稅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二)配比原則。即納稅人發生的費用應在費用應配比或應分配的當期申報扣除。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應申報的可扣除費用不得提前或滯后申報扣除。(三)相關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從性質和根源上必須與取得應稅收入相關。(四)確定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的費用不論何時支付,其金額必須是確定的。(五)合理性原則。即納稅人可扣除費用的計算和分配方法應符合一般的經營常規和會計慣例。
2.以“獨立交易原則”作為關聯企業的交易準則。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3.對納稅人與設在國際避稅地企業的分配行為進行了規范。由居民企業,或者由居民企業和中國居民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低于25%的國家(地區)的企業,并非由于合理的經營需要而對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的,上述利潤中應歸屬于該居民企業的部分,應當計入該居民企業的當期收入。
對企業發生的其他關聯性行為進行了規范
防止企業通過關聯交易、資本弱化等手段避稅,是近年來稅務當局非常關注的課題,新稅法對此也有具體的闡述和規定:
1.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這個規定與現行稅規定是一致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第084號)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2.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這個規定彌補了所得稅方面的立法空白,現行稅法中只有流轉稅方面有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第176號)文件規定,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論是否有平銷行為,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金,并從其取得返還資金當期的進項稅金額予以沖減。
3.明確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這個規定將國家作為一個經濟主體來看待,納稅人占用了國家的資金,同樣需要支付資金占用費。
對關聯企業的稅務管理進行了規范
由于經濟全球化等因素的影響,企業間關聯交易已很普遍,按道理講企業間的經濟往來都應遵循獨立核算原則。但因不同企業間稅收負擔的不同,有些企業就會違背獨立核算原則利用關聯交易來減輕或免除應承擔的稅負。這種趨勢已經引起稅務機關的高度重視。新稅法順應了這個客觀情況,對稅務機關的管理進行了立法,從而為稅務機關進行統一的避稅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據。
1.明確納稅人配合稅務機關對關聯企業的關聯業務進行管理的責任和義務。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附送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稅務機關在進行關聯業務調查時,企業及其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業務調查有關的其他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提供相關資料。
2.明確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未配合管理的條件下可以實行強制管理的權利。企業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3.明確納稅人可以利用預約定價的方法主動處理關聯交易,規避由于關聯交易可能產生的涉稅風險。企業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與其關聯方之間業務往來的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稅務機關與企業協商、確認后,達成預約定價安排。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新稅法專門對關聯交易、資本弱化等手段避稅作出了規定,企業應提早作出安排,時刻關注相關條款的變化,加大與稅務當局溝通的力度,合理合法地做好納稅鑄劃,規避涉稅風險。
財會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