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特別是2011年國務院要求各級政府將“三公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決算報告,并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以來,“三公經費”支出公示成了各級政府廉政勤政的代名詞,成了狠殺各級政府奢靡浪費之風的殺手锏。但何為“三公經費”?為何社會公眾如此高度關注?為何公開公示“三公經費”有如此大的作用?高校雖是從事教育、科研的非盈利公益性社會組織,但其絕大部分經費來自財政撥款和行政事業性收費(學費、住宿費),根據中央“八項規定”及其實施細則,高校應當公開公示“三公經費”,加大管控力度,全面提升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
1 當前高校“三公經費”管理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1 內涵不清,標準不明 不要說高校,就連倍受社會公眾高度關注的政府機關“三公經費”具體包括哪些部門哪些人員發生的費用;接待什么級別的人最多可發生多少接待費;什么級別的人可以公款出國(境),每次出國(境)最多可發生多少費用等,迄今為止,沒有任何一部法規予以清楚地界定,從而導致目前“三公經費”內涵不清,標準不明。
1.2 法規不健,預算不全 首先,針對政府部門(包括高校)“三公經費”管理的行政法規只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及“八項規定和實施細則”等幾部并不完整、嚴密的法規,具體針對高校“三公經費”管理的法律法規更是一片空白。
其次,高校生均經費預算撥款制度,只要省級財政、教育部門核定認可了高校上報的本校專、本、預、碩、博等各種層次的在校生人數(財政要求實名制),財政就按生均經費撥款標準10000-12000元/生·人·年乘以學生人數(碩、博生按折算系數折算成本科生)確定高校撥款,并按比例確定基本經費預算和專項經費預算,但這些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都沒有要求高校設置“三公經費”項目、核定具體限額。由此導致“三公經費范圍”無法確定,遏制效果并不理想。
1.3 支出失控,核算不一 “三公經費”由于缺乏嚴格的年初預算和標準控制,導致高校在公務接待、公務用車和因公出國(境)時是根據需要和實際情況來支付各項費用。同時由于我國飲食文化和傳統辦事風格,高校為了爭取到更多更好的優惠政策條件和經濟資源,大事小事,一般人物還是特殊人物,只要是有所求的,高校或以高檔宴席處理,“無酒不成席,無席不成事”;或安排高檔轎車專車接送或“借用”;或找各種理由安排出國(境)考察旅游。如此高校在政策資源供不應求的激烈競爭下,“厲行節約,有多少錢辦多少事”已然成了一句空話,“三公經費”支出標準嚴重失控。
由于“三公經費”內涵和標準缺乏法律法規規定,導致高校在核算“三公經費”時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和規范,其會計核算的隨意性、差異性較大,可說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這樣導致有的高校把本校發生的所有餐費、食品費、鮮花費、禮品費等列入“公務接待費”核算;而有的高校為避免“三公經費”過高影響不好,在會計核算時有意識地降低“三公經費”,只把校級層面發生的金額較大的接待費列入“公務接待費”核算,而把金額較小的(500元以內的)和非校級層面(含科研課題)發生的接待費一律列入“其他商務服務支出”或“辦公費”核算。有的高校甚至把相關“三公經費”支出轉移到其所屬基層單位開支。
還有列入“三公經費”核算的只是財政撥款發生的還是高校全部資金發生的,不同高校核算口徑不同。在當前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各地各部門嚴格控制“三公經費”的高壓態勢下,絕大部分高校采取的應對策略就是避重就輕,該支出照樣支出,但在核算時采用了縮小的方法和不完全核算的方法來應對上級部門的督查。如此一來使得高校“三公經費”口徑不一致,核算不規范,歸類不完全,無法真實、準確地反映高校“三公經費”支出情況。
1.4 考評缺位,獎懲不嚴 高校要進行正常的教學、科研活動,花錢是必須的。但由于當前對高校“三公經費”內涵界定、預算管理、績效考評等法律法規尚屬空白,即使高校制定并嚴格執行與“三公經費”支出有關的內部控制,如接待標準、出國(境)標準、公車使用級別等,但離開了法律法規的約束,每年的“三公經費”支出考核評價便無從談起。況且高校對“三公經費”核算的是財務部門,其只是審核和監督“三公經費”支出票據的合法性、支付報銷手續的完備性;而高校內設監察審計部門由于缺乏有效的預算和管理制度,其根本沒有發揮應有的對“三公經費”進行相應監督檢查評價獎懲作用,即便是發現有的部門接待標準失控,重形式、講排場等鋪張浪費行為,要么不管不問,要么管就只是簡單的詢問了事,迄今為止還沒有任何一家高校報道因“三公經費”過大而處罰過任何人。
2 強化高校“三公經費”管理的具體措施與建議
2.1 界定內涵,明確范圍,制定標準,為合理控制“三公經費”提供制度保障 中央三令五申要求地方各部門公示“三公經費”這一舉施只是遏制其上升勢頭的手段而不是根本目的,因此要真正控制并降低 “三公經費”,必須從法律法規的角度對“三公經費”建章立制,準確界定內涵,統一支出標準,實行規范核算,進行嚴格控制,注重考評獎懲,才能真正實現管控目的。
2.1.1 界定內涵 筆者認為國家相關部門應當沿用《機關事務管理條例》第七條“……定期公布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因公出國(境)費等機關運行經費的預算和決算情況”關于對“三公經費”的統一命名,并通過法律法規對高校“三公經費”的內涵予以準確界定,同時要求在每年的預算、決算中單列“三公經費”項目進行反映。
2.1.2 明確范圍 筆者認為可以選擇下列原則之一予以明確其范圍:
①小范圍大口徑原則。即校級領導、校級行政部門因管理工作需要使用其所有資金開支的“三公經費”。小范圍僅指校級領導、校級行政部門因學校管理工作需要而開支的“三公經費”,不包括從事教學、科研活動的院系、教輔部門、離退休管理部門,以及教師、學生,離退休人員開支的“三公經費”;大口徑則指高校所有資金開支的“三公經費”都應包括在內。
②大范圍小口徑原則。即高校因工作需要使用其財政撥款開支的“三公經費”。大范圍指高校所有部門和所有人員(包括學生、離退休人員)開支的“三公經費”。小口徑僅指高校使用財政撥款開支的 “三公經費”。
③大范圍大口徑原則。即高校所有部門和所有人員因工作需要使用其所有資金開支的“三公經費”。
④小范圍小口徑原則。即校級領導、校級行政部門因學校管理工作需要使用其財政撥款開支的“三公經費”。
2.1.3 制定標準 國家相關部門應當分級別、按檔次制定高校“三公經費”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科學、合理地明確“三公經費”支出標準并要求高校嚴格執行,不得突破。高校應根據國家相關部門關于“三公經費”規定標準實行定員定額管理和支出申報審批制度,按照“控制為主,績效引導”原則,建立健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問責制度和定期公示制度。
2.2 強化預算,嚴控支出,為切實降低“三公經費”提供措施保障 首先國家相關部門應當從規章制度的角度規定高校“三公經費”的預算目標、預算原則、預算項目、預算限額,預算期間,為切實降低“三公經費”提供政策保障。
其次,高校應當改革預算管理體制,著力解決“三公經費”預算管理存在的預算編制缺乏科學、預算控制缺乏意識、預算執行缺乏約束,預算結果缺乏分析考評等問題,全面樹立“三公經費”預算觀念,嚴格預算程序,早編預算、細編預算,將“三公經費”直接納入部門預算,單列“公務接待費”、“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三個預算項目,從全局上把握“三公經費”的總量和規模,按照“三公經費”開支標準合理下達預算額度,實行歸口管理,并說明各種費用的計算依據、標準和額度。
最后,在預算執行過程中,高校應加大預算執行監督力度,嚴格執行“三公經費”預算,從緊從嚴控制“三公經費”支出。通過計量、對比、分析,揭示實際工作與預算之間的偏差,并予以糾正,保證“三公經費”預算目標的實現,杜絕實際支出超編、超標、超額度和變相開支現象,充分發揮預算的管理和控制作用。
2.3 完善科目,如實核算,為準確反映 “三公經費”提供技術保障 高校應根據財政部制定的《2014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支出經濟分類科目”的要求完善會計核算科目,在“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下分別設置“商品服務支出——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出國費、公務用車購置”四個明細科目,并按照本文筆者建議的“三公經費”的內涵、范圍、標準如實核算,如實報告,而不需要也不應該重新統計“三公經費”支出情況。
2.4 定期公示,加大考評,突出獎懲,為科學評價“三公經費”提供機制保障 國家相關部門應結合高校實情建立健全“三公經費”定期公示制度,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明確公示項目、內涵、范圍和期限;高校自身也應當嚴格執行公示制度,實事求是公示“三公經費”支出,并制定具體的措施予以保障,確保“三公經費”公開不流于形式。
最后,高校更應注重“三公經費”預算結果績效考核評價,在問責上下功夫。高校應當建立一套“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獎懲、反饋結果有應用[3]”綜合的、全過程的,在責、權、利相結合基礎上的“內容具體,指標明確,獎懲到位”的高校“三公經費”預算績效考核評價獎懲體系,并實行信息化管理。通過“源頭控制,過程監管,結果評價,有獎有罰”等具體措施來保證科學、合理地考評,激勵部門和員工的工作熱情、工作素養,保證“三公經費”預算管理工作的順利完成。
參考文獻:
[1]財政部.2014年政府收支分類科目[M].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云南省財政廳預算處.2013年云南省省級部門預算編制指南[M].2012,8.
[3]財政部.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第二十四條.
作者:胡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