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鄒慷行/文
小企業改制可謂整個國有企業改制的冰山一角,小企業改制多集中于各區、縣,一般以國有控股集團下屬的國有(集體)性質的企業為主,在企業改革的過程中,通過重組、兼并,一部分企業做大做強,另一部分企業產權轉讓、清算歇業。總體上企業的活力增強了,產業結構也得到了合理調整。
但是,對于整個改制過程中的財務監管不能放松,現有的國資監管規定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并不斷完善。
4大突出問題值得重視
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存在以下4大問題:
首先是隱漏企業銷售收入,以降低改制企業利潤。在施工企業比較多見的是對完工工程進度確認、成本配比等方面。企業以低估工程進度、多計成本的方法,達到少結利潤的目的。部分企業以預收款的形式,不開發票、少計銷售收入的方法少結利潤,從而降低凈資產值。這些情況比較多見,也容易被發現。但是,對施工單位的工程進度結算相對有難度,尤其是對尚未全部完工的工程結算,資料又不完整,項目往往扯皮嚴重,致使審計工作舉步維艱。
第二是人為擴大企業壞帳額,造成企業虛虧實盈。企業對應收賬款的追討不力,人為擴大應收賬款的壞賬額,以達到核銷資產的目的。這類情況在工、商企業中比較多見,主要原因是企業管理不善,但是不能排除個別企業有舞弊行為發生。對于企業上報的這部分“待處理財產損失”,必須謹慎對待,審計查實,關鍵問題在于是否有核銷資產的控制機制。
第三是遺漏企業無形資產及帳外資產。在改制過程中,部分擁有特許經營權、土地使用權、專利、專有技術的企業,往往容易漏估、低估這部分無形資產的價值,尤其是自主開發的專有技術,經營過程中取得的特許經營權等。因為一般情況下企業賬面沒有反映這部分資產的價值,外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很容易遺漏。但是,國資委早有明文規定,審計機構、特別是評估機構應當加以重視。
第四是職工安置欠妥善。在這個問題上,各方面往往較為關注原企業的職工利益是否得到保障,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是否得到經濟補償等等。在實際的案例中,不少企業出現了原有職工投訴、上訪情況,其原因是改制后企業(包括改制企業的投資者)占用了職工的經濟補償金或補償金不足等。職工的問題解決得不好,往往會拖累整個改制的進度。
加強監管控制改制風險
企業改制是一項政策性很強的工作,涉及出資人、債權人、企業和職工等多方利益。改制的關鍵在于對政策的把握,以及處理好相關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參與改制工作的各方都要充分重視這項工作,既要積極探索創新改制的途徑和方式,又要按照政策法規有序進行。
首先要注重企業改制的過程控制。企業改制的政策法規已經相當明確,已基本形成一套切實可行的規范程序,關鍵在于執行。
執行過程要抓好“兩點一線”, 才能提高“執行力”,即:
“方案審核” 關鍵點——明確有資格的審計、評估機構;
“備案、核準”關鍵點——國資委把關;
“一條全過程流程控制線”——即國資委、主管部門、中介機構加強過程中的溝通、協調,使國資委了解掌握全過程情況。
見下圖:
其次是企業改制工作要充分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一般情況下,集團公司都設有內部審計或資產管理部門,內部審計和資產管理部門對所屬公司的資產情況、管理狀況比較了解,在審計、評估過程中應通過他們能更多了解被改制企業的歷史和現狀,取得這些部門的支持配合,充分發揮他們的職能作用,使改制的方案、整個流程以及審計、評估的結果更全面、更準確,避免不必要失誤。
最后,妥善做好改制企業的職工安置和后續發展工作。企業改制過程必須依法按程序操作,做到明晰產權、理清家底、堵漏查弊、合理合法。在資產監管上不含糊,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多為企業增加后勁著想,在關上資產流失這扇“門”的同時,打開鼓勵企業發展的“窗”。
企業改制中勿遺漏特許經營權評估
A企業列入某區年度企業改制名單,主營業務為商貿,是一家小型微利企業。同時,該企業還經營著一家非獨立核算的小型加油站。初定改制方案為:由該企業經理受讓公司股權,職工全部留用。企業未申報無形資產,按常規該項目并無任何懸念。經審計評估后,報當地國資辦審核備案。
國資辦在審核中仔細查閱了上報的相關資料,發現該企業職工普遍文化水平較低且年齡老化,由于市場因素效益并不理想,主營商貿業務連年虧損,唯有加油業務營利不錯。經過分析,審核人員認為:主營業務雖然虧損,但加油業務盈利不錯,而加油站必須持特許經營證才允許營業。相關文件明確規定,特許經營權屬無形資產,不能漏評。于是該評估報告退回評估公司重評,評估公司經實地調查,重新進行評估,將原來漏評的特許經營權價值補上,使企業的真正價值得到了體現。
案例分析:
在實踐中,企業無形資產的價值越來越多地為國資部門和中介機構所認識,在企業改制過程中不能遺漏,以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財務監管方面,國資監管部門有文件明確規定,有備案審核這一道關卡,如果中介機構也有這一意識和責任感,成為國資委的助手,那么,財務監管就不是一句空話了。
企業改制中應嚴格審核國有股權轉讓價格
B企業被列入某區年度企業改制計劃名單,該企業為小型建筑類施工企業,盈利水平一般,母公司欲將80%的國有股份轉讓給公司總經理王明,集中精力和資源將母公司的主營業務搞好。
該企業于2000年成立,注冊資本為500萬元,其中:國有資本出資400萬元占總股本的80%,自然人張利出資100萬元占總股本的20%,為有限責任公司。2003年張利提出退出資本,經審計、評估后公司凈資產為700萬元,20%的股份轉讓價格為140萬元,由公司管理層受讓,并辦理了合法手續。
2006年末,該企業依照主管部門和國資辦的要求啟動改制程序,經方案報批、審計、評估、備案審核等程序,評估報告確認該公司的凈資產值為1000萬元,80%的國有股份初定轉讓基準價為800萬元,并通過公開產交易程序辦理。
但股權受讓人王明對基準價提出異議,認為2000年國有資本初始投資不實,要求審計、評估機構修改報告,并在報告中披露國資400萬元為虛投,交易基準價應為400萬元(800減去400)。
對此異議,國資辦匯同主管部門和審計機構,認真審核了該公司原始出資和中途股權變化的資料,認為原來的投資認定是正確的,不予采信王明的意見。
案例分析:
關于公司注冊資本金是否屬實,應以審計機構的驗資結果為準,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生效。該公司經審計、評估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是客觀的,是經得起檢驗的。股權受讓者想通過“虛投資”這一理由,降低受讓價格的行為是站不住腳的。國資部門、主管單位和審計、評估機構應當堅持原則,保護國資免于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