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梁軍/文
新的《企業財務通則》(以下簡稱“新《通則》”)已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與《企業會計準則》既相互協調,又互為補充,相輔相成。財務通則是定政策,而會計準則是定方法。如果說新會計準則的關鍵詞是確認、計量和報告,那么,新財務通則的關鍵詞是機制、管理和分配。
延伸和細化投資者財務管理職責
長期以來,傳統的財務管理模式與運作方式存在投資者和經營者職責范圍不清的問題。《公司法》主要是定綱領、原則,也很難對投資者和經營者職責進行詳細的界定;投資者在實施財務監管與風險控制方面缺少相關政策依據和有效手段,難以真正履行出資人財務監管的職責。
新出臺的《企業財務通則》在明確國家、投資者與經營者之間的財務管理職權的定性和定位方面有著重大突破。
新通則從政府宏觀財務、投資者財務、經營者財務三個層次,要求企業建立有效的內部財務管理級次,實行資本權屬清晰、財務關系明確、符合法人治理結構要求的財務管理體制,體現了管理觀念轉變和體制的創新。特別是對投資者的財務管理職責在《公司法》的基礎上進行了細化和延伸,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基本財務制度由投資者審議批準。新《通則》明確指出企業基本財務管理制度由投資者審議批準,從而規范了整個企業運作的基本框架和運行機制,促進企業財務制度的完善和規范,對維護股東利益有著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第二,企業重大財務事項由投資者決定。新《通則》規定了投資者應對企業重大財務事項進行及時有效地監控,并將企業籌資、投資、擔保、捐贈、重組、經營者報酬、利潤分配等全部都納入了重大財務事項范疇。
第三,財務監督與財務考核由投資者實施。新《通則》明確規定了投資者對經營者實施財務監督和財務考核,改變了經營者和投資者信息不對稱狀況,使投資者能正確評價經營者的業績;同時加強企業財務監管,約束企業財務行為,防止財務舞弊和財務風險。
第四,財務總監由投資者委派或推薦。新《通則》規定了由投資者向全資或控股企業委派或者推薦財務總監,則使財務管理者能夠代表投資者行使財務監督權,保障其相對獨立性,以便更好地行使監督管理職能。
第五,突出投資者對經營者的制約作用,體現了“受托責任觀”。新《通則》中明確指出:企業應當依法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財務監督和國家審計機關的財務審計;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本通則有關規定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經營者的責任;經營者應當實施內部財務控制,配合投資者或者企業監事會以及中介機構的檢查、審計工作。
新《通則》賦予投資者的財務管理職責,為投資者依法履行財務監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同時強調,投資者履行財務管理職責與權限時,不可凌駕于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之上。
構建和完善新型財務管理制度體系
根據新通則的有關內容,為履行新通則下投資者財務監督職責,急需構建和完善以出資人管理制度為中心的新型的財務管理制度體系。
首先要完善監管制度。過去由于財務監管制度不健全,部分企業財務行為不規范,財務管理薄弱,會計信息不規范、不可比,不利于投資者對企業的管理和監督,也潛伏著許多財務風險。
新《通則》明確規定了企業應建立財務決策、預算管理、風險控制的管理體系。在某種意義上講,新《通則》也是中國版“薩班斯法案”,促進了企業建立財務風險管理制度和財務預警機制。
圍繞監管職責,投資者應對照已出臺的監管制度,該修訂的修訂,該補充的補充,該制定的制定,完善風險管理制度、重大事項管理制度、審計監督制度、資產管理制度等監管制度體系,保證出資人全方位地履行財務監管職責。
其次是要嚴格執行規定。隨著出資人財務監管制度的陸續出臺,投資者和經營者都要在實際中嚴格執行財務監管制度,加強內部財務監督,及時反映存在的問題,完善相關內控制度。
出資人應重點加強對監管制度的執行過程的監督,保證制度的貫穿實施,提高監管工作效率,使各項財務監管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規范化。另一方面,出資人也可以利用財務預算、財務預警等管理工具,監測企業經濟運行,控制企業財務風險。
新《企業財務通則》內容摘要
第十二條 投資者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審議批準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企業財務戰略、財務規劃和財務預算。
(二)決定企業的籌資、投資、擔保、捐贈、重組、經營者報酬、利潤分配等重大財務事項。
(三)決定企業聘請或者解聘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事項。
(四)對經營者實施財務監督和財務考核。
(五)按照規定向全資或者控股企業委派或者推薦財務總監。
投資者應當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內部機構履行財務管理職責,可以通過企業章程、內部制度、合同約定等方式將部分財務管理職責授予經營者。
第十三條 經營者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擬訂企業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財務戰略、財務規劃,編制財務預算。
(二)組織實施企業籌資、投資、擔保、捐贈、重組和利潤分配等財務方案,誠信履行企業償債義務。
(三)執行國家有關職工勞動報酬和勞動保護的規定,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四)組織財務預測和財務分析,實施財務控制。
(五)編制并提供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如實反映財務信息和有關情況。
(六)配合有關機構依法進行審計、評估、財務監督等工作。
第七十條 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違反本通則有關規定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經營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