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審計信息與方法2001.9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中的幾個問題
符強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現存問題
1.“兩先而后”的問題。一是先離任后審計。這種作法其不利影響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審計對象聯系不便,審計核實工作難以進行,直接影響審計工作質量、審計效率;其二,審計意見和審計建議難以落實。前任遺留問題讓后任去處理,繼任者積極性無法調動,措施也不會得力;其三,易形成離任與離任審計不相聯系的局面,使離任審計流于形式.審計成果的轉化作用無從體現。二是先嚴后松。部分領導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伊始強調要查嚴查細、查深查透,持審計出問題后,卻主張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另外,經濟責任審計涉及對象均為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處理難度很大。
2.紀檢監察、司法與審計部門,相互間未能實現案件線索資源共享的高效率運作。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在辦理經濟領域案件過程中,可發現涉及黨政機關領導干部違規違紀的大量線索,但缺乏相對專業的查證力量。而審計部門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也可發現許多涉案線索,但又苦于缺乏更為有效的手段將違紀事實查深查透。
3.對經濟責任審計中一般性違紀、嚴重違紀、觸犯法律以及政績突出和政績平平等審計結果缺乏統一認識和界定,難以滿足加強于散管理和改革用人機制的需要。
4.現階段領導干部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組織人事部門先下達調任通知,審計部門實施審計。此種審計方式所起作用僅為新任領導摸清了家底,為被審計單位財務移交充當“公證人”,對離任者和新任領導的經濟責任的界定及任職去留原因無任何實際意義,使離任審計流于形式,審計成果的轉化作用無從體現。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有效方法
1.實現審計結果與干擔任用的有機結合,建立與經濟責任審計相配套的工作制度。一是建立被審計干部談話誡勉制度。對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問題,但又不夠紀律處分條件的領導干部,由組織部門及時同本人談話,并下發誡勉通知書,指出問題,提出報告,限期整改;二是建立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結果與組織調整相結合的制度。組織人事部門參照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對部分領導人員進行提拔使用、降職免職或平調等必要調整;三是建立審計結果整改督辦制度。規定在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存在問題的被審計對象和被審計部門及單位,必須按照規定提出整改意見報告。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定期組織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及審計部門有關人員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回訪,檢查審計整改意見落實情況。對審計整改認真扎實、審計建議落到實處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單位及有關領導人員,以一定形式進行肯定。對審計整改意見落實不夠的單位和領導干部,實行重點跟蹤督辦,增強監督力度,促進領導干部自覺規范自己的經濟行為。
2.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將審計機關提交的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作為領導干部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的參考依據。經審計發現被審計對象確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法律規定程序移交組織、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追究其相應責任。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應由法人代表承擔—船經濟責任的,審計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由干部管理部門進行處理。干部管理部門和執紀執法機關應將處理情況及時反饋給市計部門。
3.建立紀檢監察部門和審計、檢察機關經濟案件線來的雙向控制制度。即紀檢、監察部門和檢察院發現線索,但涉案資金尚不夠立案時,主動向審計機關提供線索,先以審計的名義由雙方派人進點檢查,最終結果夠立案標準則進入司法程序,不夠立案則進行審計處理處罰。審計機關在開展審計過程中,如發現嚴重違規、違紀、違法責任人線索,在查證屬實后,須經檢察院或紀檢、監察部門立案調(審)查的,應立即將前期調查資料向紀檢委檢察院移交,另立案處理。
4.審計機關在審計結束后,及時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提交市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同時送達紀檢監控機關和組織人事鎖門、領導人員主管機關及企業監審會等有關部門。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和審計部門還應分別建立干部廉政檔案、干部工作實績檔案和經濟責任審計檔案,使審計結果與經常性的干部考核監督結合起來,為干部使用、獎懲和監督提供重要依據,確保審計資料的真實、合法、完整和審計工作的連續性,從而加大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力度。
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l.合理確定經濟責任審計時機,避免審計的滯后被動性。經濟責任審計時機的選擇,直接影響審計成果的利用價值。審計時機的選擇應突破現有模式,根據不同情況,有針對性地制定規范性條款,保證審計時機的合理確定。一是先審計后離任的方式。對負有經濟責任的審計對家采取這種方式,能夠非常準確的評價其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為組織部門提供干部任免的準確依據。如發現審計對象存在經濟業務連帶責任或因經濟活動需要,暫不能離任的,可繼續留任;對于業績平平的審計對象可就地免職或降職。二是先離任后審計再任職的方式。對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實施這種審計方式,能夠迅速提高經濟責任審計的權威性,但同時也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因為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不僅在于選拔任用干部,其最終目的是教育和“挽救干部,使國家和集體財產免遭損失。如審計對象在其位而不謀其政,貪污腐敗,弄虛作假造成國家和集體財產的重大損失,即使離任審計發現也難以挽回。三是任中審計、年度審計和離任審計三者有機結合的方式。這種審計方式不僅能夠達到審計目的,保證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利用率,而且可以將違紀違規問題消滅于萌芽狀態。
2.嚴格審計結果管理,確保審計結果利用的規范性。經濟責任審計成果不同于一般審計項目成果,它不僅與領導干部個人政治前途緊密相關,而且與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有著不同程度的聯系,應予高度重視。其一,要嚴格控制審計結果的傳送范圍。按照兩個暫行規定的要求,審計機關應區分不同情況來確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抄送對象,以防止審計結果的漫散和泄密;其二,經濟責任審計不是由審計機構獨立完成的,放干部管理和監督部門部必須制定相應的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制度。經濟責任審計機構要同紀檢監察和組織人事部門做好審計結果檔案信息的聯網工作,達到成果共享的目的。其三,為充分保證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的運用和轉化,必須制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利用規范。對涉及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相關部門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做出明確分工,并對審計結果利用的方式、要求、考核、反饋等方面做出統一規定,各部門按規范處理審計結果;其四,對審計結果的運用要區別對待.慎重確定使用方式,注意不同情況的區別和聯系。應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干部任前公示的內容之一,使經濟責任審計與干部任職公示制度有機的結合起來。另外,為防止審計結果與組織人事部門的任用結果出現偏差,應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利用追究制度和領導小組制度,定期召開審計結果運用檢查例會,達到查漏補缺、防微杜漸的目的。
3.注重經濟責任審計質量,確保審計如果利用率。一是從經濟責任審計機制入手,逐步完善配套經濟責任審計規范,從而保證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的操作有章可循;二是從協調各部門關系入手,根據干部管理的屬向原則,強化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協調檢查,保證經濟責任審計環境的優越性;三是從加強內部控制措施入手,建立健全內控制度體系,并注重做好測試工作,把審計控制落實到經濟責任審計的全過程;四是從更新審計方法入手,努力學習新知識、新技術,不斷調整思維結構.以便提高審計質量,保證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得以科學、合理、有效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