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營改增”的概念
“營改增”實際意義為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這是國家隊稅制進行的結構性改革。“營改增”在2011年就已經在國務院的批準下進行了試點方案的策劃。在2012年,“營改增”開始以上海為首發站進行試點工作,上海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將“營業稅”改征為“增值稅”,這是上海最先進行71號文件改革的行業和領域。在2012年8月份,國家的稅制改革開始向上海以外的其他地區擴展。按照國家的既定方針和計劃,“營改增”的稅制改革有望在2015年完成。
二、“營改增”初期對建筑行業稅負的影響
(一)建筑行業中的施工企業實際稅負會增加
在建筑行業,施工企業所需的建筑材料來源方式很多,因此增值稅的抵扣金額很難達到統一。對施工企業而言,如果工程材料全部交由自己來進行采購,則可以得到更多可抵扣的款項。但如果施工企業只承包部分項目,主要的建筑材料都由建筑公司提供,而施工企業之提供了少量的建筑材料,則施工企業的可抵扣款變少,從而稅負變重。而且施工企業的項目很分散,有的項目處于人煙稀少的偏僻地帶,那些項目材料比如磚瓦、白灰等用料少的材料基本都是附近的個體戶等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因此,施工企業的材料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不能進行抵扣進項稅,故而建筑性行業的稅負便會增加。
(二)商品混凝土等材料增加稅負
對施工企業而言,即便進貨材料可以進行進項稅額的抵扣,但是依然改變不了稅負增加的事實。原因在于進項材料的增值稅率與銷項的稅率不對等。根據國家新發布的“營改增”的《增值稅征收辦法通知》,施工企業的進項材料中,如砂、土等生產建筑材料和商品混凝土等的增值稅稅率為6%。也就是說施工企業的進項金額按6%進行抵扣,而建筑企業最后的成品的銷項稅按銷售金額的11%進行征收。進項的6%與銷項的11%之間有5%的差額,因此施工企業有5%的進項不能抵扣。因此,建筑相行業的稅負實際是增加的。
(三)建筑勞務費增加稅負
在建筑行業,建筑工人的勞務報酬占工程總造價的25%左右。但是,在建筑行業要明確知道的是該行業的勞務人員大多由勞務公司提供或零散的農民工。對建筑勞務公司而言,勞務報酬是它們的主營業務收入,無進項抵扣。而建筑行業的勞務收入要按11%計提銷項稅額。這使建筑行業勞務增值稅由3%增加到了11%,足足增加了8個百分點。建筑勞務公司走的是微利營銷路線,如果按照此增值稅率征收增值稅,勞務公司勢必走向破產。當然勞務公司也可以利用稅負轉嫁將危機轉向施工企業,但如此一來施工企業的稅負便增加了。換個方面來談,施工企業如果不用勞務公司提供的勞務,而采用散工來進行施工,則施工企業的人工費將無法進行抵扣,建筑性行業依然要承擔比以前重的稅負。
(四)動產租賃業增加建筑業稅負
“營改增”后,新的稅制方案對動產租賃業的增值稅有了新的規定。在新的稅制方案中,動產租賃業適用于17%的增值稅稅率。對租賃業而言這無疑是給該業帶來了沉重的稅負。因為租賃也的機械設備的對外租售是主營業務收入,沒有進項抵扣。由于稅制改革,租賃業為了降低自身稅負的考慮,必定會選擇成為小規模納稅人。當租賃業成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建筑型企業從租賃業進購機械設備就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因而,租賃業將自身可能產生的沉重稅負轉嫁到了建筑性行業中。建筑性行業承受了更重的稅負。
(五)發票的收集和認證工作難度大
“營改增”稅制改革的制度規定進項稅的稅額必須在180天內認證完畢。施工企業與其他傳統制造行業有所不同,施工企業的項目分散,并不集中,可能在全國各地都有涉獵。由于項目地域的分散性,很難使施工企業快速有效的收集和整理那些增值稅發票。發票在認證的時間上存在一定的難度,而且建筑性行業的增值稅發票來源復雜,認證時也會出現很多困難。因此,“營改增”后為施工企業收集發票和認證工作都帶來了難度。
三、結束語
在建筑性行業領域,“營改增”后的增值稅稅率為11%。建筑性行業稅率的變化不僅使建筑性行業稅負發生了變化,還對建筑性行業的上下游鏈條都產生了影響。比如施工企業的項目很分散,有的項目處于人煙稀少的偏僻地帶,那些項目材料比如磚瓦、白灰等用料少的材料基本都是附近的個體戶等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因此,施工企業無法抵扣進項。再從商品混凝土等材料來說,建筑企業最后的成品的銷項稅按銷售金額的11%進行征收。進項的6%與銷項的11%之間有5%的差額,因此施工企業有5%的進項不能抵扣,稅負實際是增加的。除以上兩點以外,建筑性行業從機械設備的購進和發票的管理都增加了過去企業的稅負。
參考文獻:
[1]蘇紅敏.“營改增”對建筑性行業的影響探討[J].全國商情,2013
[2]王偉.基于風險管理視角的“營改增”對建筑性行業稅負影響研究[J].現代商業,2012
[3]王現剛.論“營改增”對建筑行業的稅負影響[J].合作經濟與科技,013
作者:陸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