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當前國庫集中支付下預算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
1. 預算會計核算內容不完整,會計信息失真。總預算會計以資金實際撥出時確認支出;預算單位分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分別在支付時和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單下達時確認收入。按照一般理解,財政部門在辦妥資金撥付手續,至少應在下達用款額度后,就已向預算單位讓渡了資金使用權。在總預算會計和預算單位會計核算中,都未能體現。涉及預算執行進度類報表,以會計核算為基礎的報送數據,與事實不符,不能充分反映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的受托責任完成情況。
2. 會計核算與資金申請撥付手續脫節,會計監督職能弱化。資金申請撥付手續是財政部門撥出款項的法定依據,也是預算單位進行財務收支業務的重要憑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下,財政支出化整為零,與資金申請撥付手續難以核對。會計核算已不能反映財政資金撥付的規范性和合法性,由此引發的財政資金風險不容忽視。
3. 國庫(財政專戶)管理數據缺失,加大了資金調度風險。近幾年來,財政部門不斷要求加快預算執行進度,進行國庫管理,客觀上對資金調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問題是:在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下的會計核算,總預算會計不再隨時掌握能控制的資金量。無論是直接支付或授權支付,單位申請的支付計劃經批準后,財政部門都已全部或部分地喪失了資金控制權。總預算會計在財政資金劃出時確認支出,對大量的、已不能完全控制的資金量沒有登記。總預算會計提供的信息已不能滿足資金調度的需要,加大了財政資金調度的困難和風險。
4. 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不能反映單位財務收支全貌。集中支付。改革后,作為集中支付制的主要支付方式,直接支付的資金不經過單位賬戶,直接撥付至供貨商。單位零余額賬不具備會計核算監管源頭和主線作用。在核算中發生的漏登漏記等錯賬,就很難查找修正。預算單位負責人、財務管理等人員若借直接支付方式弄虛作假,公款私用等違法行為,僅從單位賬務很難發現。國庫改革幾年來,國庫支付系統也未能形成規范的檔案管理辦法,審計、財政等部門在監督檢查中,也很少核查國庫集中收付系統中的數據。
5. 總預算會計與單位會計不協調,對賬困難。集中支付改革前,總預算會計賬統領預算單位賬,財政支出、預算單位收入,互相對應,清晰明了。在國庫集中支付系統下,財政部門于資金實際撥出時確認支出,預算單位直接支付在實際支付時確認收入,授權支付卻在財政部門下達授權支付額度時確認收入。總預算會計和預算單位會計對款項劃撥確認時點不同,造成收支不對應,無法直接核對。只能借助國庫集中支付系統,去理清各款項的來龍去脈。
6. 預算會計不能及時掌握可動用資金數,財務管理難度大。對于一些基金預算資金、公共預算專款、項目款項和單位往來款,財政部門和預算單位都需要知道可動用的資金數,以便辦理撥款手續。總預算會計以財政資金的實際支出數確認撥出數,與撥款手續不對應;預算單位會計以授權計劃數和支付數為依據,確認撥入數,也與撥款手續不對應。可動用資金數已脫離了會計核算,加大了財務管理難度。
二、對策與建議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實施以來,總預算會計和單位預算會計也進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但都是用權責發制方法,部分解決了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與會計核算的矛盾。筆者認為,要想從根本上解決上述問題,不妨將國庫集中支付系統下的管理數據納入會計核算,使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融入會計核算。
1. 將批復的用款計劃納入總預算會計核算。計劃經財政部門批復后,財政部門業已讓渡了一定程度的控制權和所有權,在性質上接近權責發生制下的應付款。設負債類科目“用款額度”,財政部門批復單位用款計劃后,據銀行返回的到賬通知書,確認支出。列支出,掛“用款額度”。國庫(或財政專戶)實際支出時,沖減“用款額度”。“用款額度”可僅由總預算會計使用,也可由國庫支付會計同時使用。“用款額度”可根據管理需要,按國庫(財政專戶)、專款項目等設置二、三級明細科目。會計分錄如下:批復用款計劃時列撥出資金:借:一般預算支出(基金預算支出);貸:用款額度。財政資金實際支出時:借:用款額度;貸:國庫存款(財政專戶存款)。
2. 將直接支付用款額度也納入預算單位會計核算。按當前對預算單位會計核算的調整,授權支付已納入了預算單位會計核算。對于直接支付,預算單位發生財政直接支付時,經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進行支付。參照授權支付業務的會計處理,會計分錄如下:收到銀行送達的直接支付到賬通知書時:借: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貸:撥入經費。實際支付時:借:經費支出(事業支出);貸:零余額用款額度。
【作 者】
邢成林
【作者單位】
(山東臨沂市蘭山區財政局國庫集中支付中心 山東臨沂 27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