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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儲蓄存款計息方法改進

【摘要】 儲蓄存款計息是儲蓄存款業務核算的重要內容,現行銀行會計教材中對這一問題闡述不一,各家銀行的具體計息方法也不盡相同。本文擬就儲蓄存款計息中的一些具體問題以及解決方法進行闡述,以解決利息計算中的一些矛盾問題,保護儲戶的正當權益。
【關鍵詞】 儲蓄存款 存款利息 存款利率

存款是商業銀行最主要的負債,分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儲蓄存款,前兩者多為對公存款,儲蓄存款主要是居民個人的存款。儲蓄存款主要包括活期儲蓄存款和定期儲蓄存款,定期儲蓄存款又分為整存整取、零存整取、整存零取、存本取息四種。
存款計息是存款業務核算的重要內容,現行銀行會計教材中對這一問題闡述不一,各家銀行在具體計息中做法也不盡相同,本文擬就存款計息中的一些具體問題以及解決方法進行闡述。
一、我國儲蓄存款計息的現行規定
(一)活期儲蓄存款計息
自2005年9月21日起我國對活期儲蓄存款結息方式進行調整,此前活期儲蓄存款按年結息,每年6月30日為結息日,此后,活期儲蓄存款與企業活期存款結息日期統一,為按季結息,每季度末月20日為結息日。結息時元位起息,元以下不計息;利息計至分位,分以下四舍五入;結息日前結息,按清戶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活期儲蓄存款計息采用積數計息法,其中天數計算采用日歷法,即按日歷天數計算,全年按365天、閏年按366天計算,如一筆存款4月1日存入,6月18日支取,計息時間為:30+31+17=78(天)。
利息計算按照日歷實際天數累積日積數法計息,累計計息積數=每日余額合計數,利息=累計計息積數×日利率。
(二)定期儲蓄存款計息
整存整取的計息公式為:
利息=本金×時間×利率
分項分析如下:
(1)本金是開戶時一次存入的金額。
(2)時間,若是到期支取,按“對年對月對日”法計算實存天數,即對年360天,對月30天,零頭跨月的月底一律只算至30日,儲蓄無31號。時間計算上還有一種是按對年、對月計算,即對年360天,對月30天,不對月的零頭天數按日歷實際天數計算。若是過期或提前支取,可按“年、月、日通減”法計算實存天數。
例如:2011年11月25日存入,2012年10月3日支取,存期用通減法計算為10個月零8天(308天)。



(3)利率,若是到期支取,按開戶時約定利率計息;若是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若是過期支取,利息由正常利息和過期利息組成,過期利息按過期天數、支取日活期儲蓄存款利率和本金計息。約定轉存的過期部分本金為存款到期的本息和,未約定轉存的過期部分本金仍為存入時的本金。
零存整取與整存零取均采用月積數法計息,月積數計算法是根據分戶賬上余額按月份計算出月積數,支取時求出累計計息積數,然后再乘以月利率計算利息。存本取息每次支取利息數=(本金×存期×利率)/支取利息的次數。
二、我國儲蓄存款計息存在的問題
1. 計息時間問題。同一客戶的存款計算天數存在不一致的問題,如活期儲蓄存款按日歷天數計算,定期儲蓄存款則按對年對月或對年對月對日計算。比較而言,日歷法的計算結果是真正的實際天數;對年對月的計算結果是對年的平年少計5天,閏年少計6天;對月的大月少計1天,平年二月多計2天,閏年二月多計1天,不對月的零頭天數是真正的實際天數。對年對月對日的計算結果是,對年的平年少計5天,閏年少計6天;對月的大月少計1天,平年二月多計2天,閏年二月多計1天;對日的零頭天數大月少計1天、平年二月多計2天、閏年二月多計1天。
2. 利率換算問題。利息的計算由本金、時間和利率三個要素構成。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的換算方法與按照實際存期計算的計息天數之間可能存在矛盾。
銀行對存款利息換算的方法為:年利率÷12=月利率;年利率÷360=日利率;月利率÷30=日利率。
計息時間與利率在計算單位上應該一致,當一年的計息天數為365或366天時,日利率應該是年利率÷365或366;當一年的計息天數為360天時,日利率應該是年利率÷360。因而,在銀行對日利率換算公式固定不變、利息天數采用實際天數計算時,就違背了“時期與利率在計算單位上的一致性”的基本要求。
3. 應付利息計提問題。應付利息是指銀行在辦理業務中向社會、個人及其他企事業單位吸收的存款應支付的利息。根據權責發生制原則,銀行在每季度結息日,對屬于本期應計未付的利息,其支出應列為本期,同時計入應付利息,以后到期付息時,在“應付利息”科目中列支。但實際操作中計提定期儲蓄存款的利息一般按照實際天數在每季度末月20號或每月計提,而最后支付利息是按照對年對月對日支付,二者經常出現不一致情況。
例如:10 000元定期儲蓄整存整取存款,存期5年,每季末月20日計提利息,利率4.75%,假定2012年9月21日存入。則計算可知:
9月21日 ~ 12月20日應付利息=10 000×91×4.75%/360=120.06(元);12月21日 ~ 次年3月20日應付利息=10 000×90×4.75%/360=118.75(元);
次年3月21日 ~ 6月20日應付利息=10 000×92×4.75%/360=121.39(元);次年6月21日 ~ 9月20日應付利息=10 000×92×4.75%/360=121.39(元)。
由于2016年2月份29天,則2015年12月21日 ~ 2016年3月20日應付利息=10 000×91×4.75%/360=120.06(元),比2月份為28天時的計提應付利息多1.31元。
如果2月份為28天,則1年計提的應付利息=120.06+118.75+121.39+121.39=481.59(元),按照日歷法計算5年計提的應付利息=481.59×5+1.31=2 409.26(元);而按照“對年對月對日”法計算的到期利息=10 000×5×4.75%=2 375(元)。
可見,按照日歷法即實際天數預提利息與按照對年對月對日實際支付利息,二者利息數可能不一致。
4. 利息計算的規定問題。現有的關于利息計算的規定不夠具體。《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民法所稱的期間按照公歷年、月、日、小時計算。規定按照日、月、年計算期間的,開始的當天不算入,從下一天開始計算(即算頭不算尾)。期間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為期間的最后一天。期間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時間為二十四點,有業務時間的,到停止業務活動的時間截止。
在《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通知存款管理辦法》、《人民幣單位存款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貸款通則》、《利率管理實用讀本》中對存款和貸款的利息天數應該如何計算、年月日利率應該如何換算沒有提及。
《儲蓄管理條例》第四章為儲蓄存款利率和計息,其中第二十四條至二十六條規定了定期儲蓄存款利率以及本金計算問題,第二十七條規定了活期儲蓄存款的利率問題。在該條例的實施通知中規定了時間,計息每年按360天,每月按30天計算,即對年對月計算。
三、解決我國儲蓄存款計息問題的建議
1. 定期儲蓄存款利息計提與支付采取先提取再沖銷的措施。應付利息計提時按照實際天數計算,先提取,再沖銷。最后支付時按照對年對月的計算方法支付。這樣既能體現權責發生制與收入費用配比原則,又能解決預提與支付利息不一致的問題。
(1)預提利息時,會計分錄為:
借:利息支出
貸:應付利息
(2)到期支付利息時,會計分錄為:
借:定期儲蓄存款
利息支出
貸:現金
同時對轉沖銷預提科目:
借:應付利息
貸:利息支出
2. 制定“銀行計算存貸款利息標準”。盡早統一規范并制訂出臺“銀行計算存貸款利息標準”,明確內容范圍,規定存貸款利息計算公式、計息起點、計息日期、入賬方式及時間要求、復利計算等所有相關內容。
依據并參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五十四條,所有存貸款的利息天數均按實際存入或使用資金的天數(算頭不算尾,平年365天、閏年366天)計算,即有一天算一天的日歷天數法;中國人民銀行直接公布年、月、日利率,所有的存貸款計息均按日利率計算。
在統一的銀行計算存貸款利息標準沒有出臺前,活期儲蓄存款計息可由中國人民銀行直接公布以365天為基準的活期儲蓄存款日利率,積數按照日歷法實際天數計算。
定期儲蓄存款計息按照對年對月對日計算,利率換算方法依然是:年利率÷12=月利率;年利率÷360=日利率;月利率÷30=日利率,以此保證計息時“時期與利率在計算單位上的一致性”的基本要求。
主要參考文獻
1. 賀瑛,錢紅華.銀行會計(第三版).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8
2. 孟昭穩,高志宏.金融機構對存貸款計息應遵守哪些規定.中國農業會計,2010;5


【作  者】
樊玉紅

【作者單位】
(東北大學秦皇島分校 河北秦皇島 066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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