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原稅法下委托加工業務消費稅的會計處理舉例
例:甲企業委托外單位將A材料(非金銀首飾)加工成B材料,A材料價款為20萬元,加工費為5萬元,增值稅0.85萬元,消費稅稅率25%,材料加工完畢驗收入庫,加工費用、增值稅、消費稅以銀行存款支付。假定該企業材料采用實際成本核算。
B材料組成計稅價格為:(20+5)/(1-25%)=33.33(萬元),甲企業支付的消費稅為:33.33×25%=8.33(萬元)。
(1)如果委托方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繼續生產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的賬務處理如下:借:委托加工物資20;貸:原材料——A材料20。借:委托加工物資5,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0.85、——應交消費稅8.33;貸:銀行存款14.18。借:原材料——B材料25;貸:委托加工物資25。
假定甲企業將B材料進一步加工成M商品后以50萬元出售,則甲企業應繳納消費稅為:50×25%=12.5(萬元),記入營業稅金及附加,實際需繳納消費稅為:12.5-8.33=4.17(萬元)。
(2)如果委托方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銷售,賬務處理如下:借:委托加工物資20;貸:原材料20。借:委托加工物資13.33,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數額)0.85;貸:銀行存款14.18。借:原材料——B材料33.33;貸:委托加工物資33.33。
甲企業銷售B材料時不再繳納消費稅。
二、新稅法下委托加工業務的會計處理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于2012年7月13日發布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有關條款解釋的通知》(財法[2012]8號)。該文件規定:委托方將收回的應稅消費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為直接出售,不再繳納消費稅;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計稅價格出售的,不屬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規定申報繳納消費稅,在計稅時準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新規定對于加工后直接出售的情況進行了進一步規范。
根據會計確認與計量的基本要求,委托加工業務后直接出售的,如果售價高于計稅價格的,委托方向受托方支付的代扣代繳的消費稅應該記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沖減以后應交的消費稅;如果售價低于計稅價格的,則應記入“委托加工物資”科目,待該物資實際出售時轉入“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科目。計稅價格采用受托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或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包括三部分:消耗的材料成本、加工費和支付的消費稅。而如果委托方加工后以直接出售為目的,其實際售價還應當包括合理的利潤和銷售稅費。如在前例中,組成計稅價格33.33萬元包括消耗的材料20萬元、加工費5萬元和支付的消費稅8.33萬元,甲企業加工后直接出售B材料的售價只有高于計稅價格才可能實現合理的利潤。即委托加工物資直接出售的實際售價會高于組成計稅價格。因此,筆者建議進行如下調整:
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委托方應按代收代繳的消費稅款,借記“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如果委托方將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直接出售,出售價格低于計稅價格,原支付的消費稅不能抵扣的,將其轉入“主營業務成本”或“其他業務成本”科目。
(1)在前例中,如果甲企業將委托加工后的B材料以40萬元的價格直接出售,甲企業在委托加工階段的會計處理與將B材料用于繼續加工的會計處理相同,甲企業出售B材料時的會計處理為: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46.8;貸:其他業務收入4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6.8。借:其他業務成本25;貸:原材料——B材料25。借:營業稅金及附加10(40×25%);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10。
此時,“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貸方余額為:10-8.33=1.67(萬元),為企業出售時實際應當繳納的消費稅。
(2)如果甲企業將委托加工后的B材料以30萬元的價格直接出售,由于甲企業在委托加工后直接將其出售且售價不高于計稅價格,所以不需要再繳納消費稅,但其原支付的消費稅也不得扣除,應當將原記入“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科目借方的金額轉入“其他業務成本”科目。甲企業出售B材料時的會計處理為: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35.1;貸:其他業務收入3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借:其他業務成本25;貸:原材料——B材料25。借:其他業務成本8.33;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8.33。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都不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受托方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交納消費稅。委托方支付的消費稅也不得扣除,應當計入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
【作 者】
張慶考
【作者單位】
(邢臺學院會計學系 河北邢臺 054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