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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新舊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我部對1998 年3 月印發的《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試行)》(財預字〔1998〕105 號)(以下簡稱原制度)進行了全面修訂,于2013 年12 月30 日印發了新《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財會〔2013〕30 號)(以下簡稱新制度),自2014 年1 月1 日起施行。為了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過渡,現對高等學校執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2014 年1 月1 日起,高等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新制
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報財務報表。
(二)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相關
工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13 年12 月31 日的科目余額表。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14 年1 月1 日的新賬。
3.將2013 年12 月31 日原賬中各會計科目的余額按照本規
定進行調整(包括新舊結轉調整、補提折舊調整和基建并賬調
整),按調整后的科目余額編制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
目的期初余額。上述“原賬中各會計科目”指原制度規定的會計
科目,以及參照財政部印發的相關補充規定增設的會計科目。
2
新舊會計科目對照情況參見本規定附表。
4.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4 年
1 月1 日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高等學校應當對原有會計核
算軟件和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正確實現數據轉
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
(一)資產類。
1.“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
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材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
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存貨”科目,其核算
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
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新賬中相應科
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
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2.“應收及暫付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收及暫付款”科目,但設置了“應收賬款”、
“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該3 個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
賬中“應收及暫付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對
原賬中“應收及暫付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于新制
度規定應收賬款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應收賬款”科目;將其中屬
3
于新制度規定預付賬款的余額轉入新賬中“預付賬款”科目;將
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其他應收款”科目。
3.“借出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借出款”科目。如果原賬中“借出款”科目
有余額,應在轉賬時將其余額轉入新賬中“其他應收款”科目。
4.“對校辦產業投資”、“其他對外投資”科目。
新制度將高等學校的對外投資劃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相應設置了“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兩個科目,兩個科目的核
算內容與原賬中“對校辦產業投資”、“其他對外投資”兩個科目
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對校辦產業投資”
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長期投資”科目,并對原賬中“其他對
外投資”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依法取得的、持有時間不
超過1 年(含1 年)的對外投資余額轉入新賬中“短期投資”科
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長期投資”科目。
5.“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科目,核算固定資產的原價。由
于固定資產價值標準提高,原賬中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實物資
產,將有一部分要按照新制度轉為低值易耗品。轉賬時,應當根
據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目錄,對原賬中“固定資產”科目的余額
進行分析:
(1)對于達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且未領用出庫
的,應當將相應余額轉入新賬中“存貨”科目,并將原賬中相應
4
的“固定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一般基金”
科目;對于達不到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且已領用出庫的,
應當按相應余額在原賬中,借記“固定基金”科目,貸記“固定
資產”科目,同時做好相關實物資產的登記管理工作。
(2)對于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應當將相應
余額轉入新賬中“固定資產”科目。
6.“無形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科目,核算無形資產的原價。原
賬中“無形資產”科目余額反映的是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的價值。
轉賬時,應將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的“無
形資產”科目,同時按照與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余額相等的
金額,從原賬中“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轉入新賬中“非
流動資產基金——無形資產”科目。
高等學校應當自2014 年1 月1 日起設置和啟用“累計攤銷”
科目,以“無形資產”科目2014 年1 月1 日的期初余額為原價,
按新制度規定進行攤銷。
(二)負債類。
1.“借入款項”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短期借款”、“長期借款”兩個科目,核算高
等學校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入的款項。原制度“借入款項”科目
核算范圍包括了高等學校從財政部門、上級主管部門、金融機構
借入的款項。轉賬時,應對原賬中“借入款項”科目的余額進行
5
分析:將其中屬于從金融機構借入的償還期限在1 年內(含1 年)
的各種借款的余額轉入新賬中“短期借款”科目;將其中屬于從
金融機構借入的償還期限超過1 年(不含1 年)的各種借款的余
額轉入新賬中“長期借款”科目;將剩余余額分別轉入新賬中“其
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科目。
2.“應交稅金”、“應繳財政專戶款”、“應付票據”、“代管款
項”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繳稅費”、“應繳財政專戶款”、“應付票據”、
“代管款項”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
容基本相同。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
中相應科目。新賬中相應科目設有明細科目的,應將原賬中上述
科目的余額加以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
目。
3.“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
“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
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但設置了“應付職工薪
酬”科目,其核算內容涵蓋了原賬中上述3 個科目的核算內容,
并包括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高等學校應在新賬中
“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細科目。轉賬
時,應將原賬中“應付工資(離退休費)”、“應付地方(部門)
津貼補貼”、“應付其他個人收入”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新賬中“應
6
付職工薪酬”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并對原賬中“應付及暫存款”
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于高等學校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
住房公積金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的相關明細
科目。
4.“應付及暫存款”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應付及暫存款”科目,但設置了“應付賬款”、
“預收賬款”、“其他應付款”、“長期應付款”科目,該4 個科目
的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但不包括高
等學校為職工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該部分內容由新
制度下“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轉賬時,應當對原賬中“應
付及暫存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于新制度規定應付
賬款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應付賬款”科目;將其中屬于新制度規
定預收賬款的余額轉入新賬中“預收賬款”科目;將其中屬于新
制度規定長期應付款的余額轉入新賬中“長期應付款”科目;將
其中屬于應付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余額轉入新賬中“應
付職工薪酬”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
(三)凈資產類。
1.“事業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事業基金”科目,但不再在該科目下設置“投
資基金”明細科目,其核算范圍也較原賬中上述科目發生變化,
不再包括財政補助結轉和結余、無形資產和長期投資占用的金額
以及收回附屬單位歸還的人員工資。轉賬時,應在新賬中“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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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科目下按照新制度規定設置明細科目,并按以下要求轉賬:
(1)投資基金。對原賬中“事業基金”科目所屬“投資基
金”明細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于新制度規定短期投資
對應的基金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將
其中屬于新制度規定長期投資對應的基金余額轉入新賬中“非流
動資產基金——長期投資”科目。
(2)一般基金。對原賬中“事業基金”科目所屬“一般基
金”明細科目的余額(扣除轉入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無
形資產”科目數額后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于新制度下財
政補助基本支出結轉的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轉”科目;
將其中屬于新制度下財政補助項目支出結余的余額轉入新賬中
“財政補助結余”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
一般基金”科目。
2.“固定基金”科目。
新制度未設置“固定基金”科目,但設置了“非流動資產基
金”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
資產等非流動資產占用的金額。轉賬時,應將原賬中“固定基金”
科目的余額(扣除轉為新賬中存貨的固定資產對應的固定基金數
額以及在原賬中沖銷的固定基金數額后的余額)轉入新賬中“非
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
3.“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其核算范圍較原賬中上述
8
科目發生變化,如不再包括修購基金。轉賬時,應在新賬中“專
用基金”科目下按照新制度規定設置明細科目,并按以下要求轉
賬:
(1)修購基金。將原賬中“專用基金——修購基金”科目
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2)職工福利基金。將原賬中“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
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職工福利基金”科目。
(3)學生獎貸基金和勤工助學基金。將原賬中“專用基金
——學生獎貸基金”科目余額、“專用基金——勤工助學基金”
科目余額分別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學生獎助基金”科目。
(4)其他專用基金。對于原賬中其他專用基金,按照《高
等學校財務制度》(財教[2012]488 號)等有關規定保留的,將
其余額轉入新賬中“專用基金”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沒有保留
依據的,將其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一般基金”科目。
4.“經營結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經營結余”科目,其核算范圍與原賬中“經
營結余”科目的核算范圍基本相同。轉賬時,如果原賬中“經營
結余”科目有借方余額,應直接轉入新賬中“經營結余”科目。
5.“事業結余”、“結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事業結余”科目,其核算范圍較原賬中“事
業結余”科目發生變化,不再包括財政補助基本支出結轉和財政
補助項目支出結余;新制度未設置“結余分配”科目,但設置了
9
“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本年度非財政補助
結余分配的情況和結果。因原賬中“事業結余”、“結余分配”科
目無余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4 年1 月1 日起直接啟用
“事業結余”、“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的新賬即可。
(四)收入支出類。
1.“教育經費撥款”、“科研經費撥款”、“其他經費撥款”科
目。
新制度設置了“財政補助收入”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從同級
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對于高等學校從非同級財政部門
取得經費撥款,新制度規定通過“科研事業收入”和“其他收入”
科目核算。原賬中上述3 個科目分別核算高等學校從各級財政獲
得的教育、科研和其他經費撥款。此外,新制度下“財政補助收
入”科目期末結賬后無余額,原賬中上述3 個科目年末結賬后有
貸方余額,反映尚未核銷的專項經費撥款。新制度設置了“財政
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事業基金”
科目,分別核算同級財政補助項目支出結轉、同級財政補助項目
支出結余、同級財政補助以外的其他專項資金結轉、滾存的非財
政補助結余。轉賬時,應對原賬中“教育經費撥款”、“科研經費
撥款”、“其他經費撥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于同級
財政補助項目支出結轉的余額分項目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
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將其中屬于同級財政補助項目支出結
余的余額轉入新賬中“財政補助結余”科目;將其中屬于非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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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補助結轉的余額分項目轉入新賬中“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
的相關明細科目;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2.“上級補助收入”、“教育事業收入”、“科研事業收入”、
“經營收入”、“其他收入”科目。
原賬中上述科目余額反映尚未核銷的專項收入。新制度設置
了“非財政補助結轉”、“事業基金”科目,核算同級財政補助以
外的其他專項資金結轉、滾存的非財政補助結余。轉賬時,應對
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中屬于非財政補助結轉的
余額分項目轉入新賬中“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的相關明細科目;
將剩余余額轉入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3.“附屬單位繳款”、“撥出經費”、“教育事業支出”、“科研
事業支出”、“經營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對附屬單位補助”、
“結轉自籌基建”科目。
原賬中上述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進行轉賬處理。自2014
年1 月1 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支出類科目并進行賬務
處理。
三、補提固定資產折舊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折舊”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對固定資產
計提的累計折舊。高等學校應當全面核查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的
原價、截至2013 年12 月31 日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等,
對固定資產按照新制度規定補提折舊,按照應補提的累計折舊金
額,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折
11
舊”科目。自2014 年1 月1 日起,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新制度的
規定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四、按照新制度將基建賬相關數據并入新賬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新制度的要求,在按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核
算基本建設投資的同時,將基建賬相關數據并入單位會計“大賬”
(即按照新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賬)。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
科目,高等學校應當在新賬中該科目下設置“基建工程”明細科
目,核算由基建賬并入的在建工程成本。
(一)將2013 年12 月31 日基建賬中相關科目余額按照以
下方法并入新賬。
1.資金占用類。
(1)按照基建賬中“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
攤投資”、“其他投資”、“預付工程款”科目借方余額,借記新賬
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
(2)若基建賬中“交付使用資產”科目借方余額中存在尚
未在“大賬”中登記的部分,按照該部分余額,借記新賬中“固
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
(3)按照基建賬中“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
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科目借方余額,分別借記新賬中“庫
存現金”、“銀行存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
度”科目。
(4)按照基建賬中“其他應收款”科目借方余額,借記新
12
賬中“其他應收款”科目。
(5)按照基建賬中其他資金占用類科目借方余額,借記新
賬中相關科目。
2.資金來源類。
(6)對基建賬中“基建撥款”科目貸方余額進行分析:按
照歸屬于同級財政補助結轉結余的部分,貸記新賬中“財政補助
結轉”、“財政補助結余”科目;按照歸屬于非同級財政補助結轉
的部分,貸記新賬中“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
(7)對基建賬中“基建投資借款”科目貸方余額進行分析:
按照借款本金部分,貸記新賬中“長期借款”、“短期借款”科目;
按照借款利息部分,貸記新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
(8)按照基建賬中“應付工程款”科目貸方余額,貸記新
賬中“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科目。
(9)按照基建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貸方余額,貸記新
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
(10)按照基建賬中其他資金來源類科目貸方余額,貸記新
賬中相關科目。
(11)按照以下列公式計算的金額,貸記新賬中“非流動資
產基金——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科目。
新賬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的貸記金額=(1)、(2)中
新賬非流動資產科目借方增加金額合計-(7)中新賬“其他應付
款”科目貸方增加金額-(8)中新賬“應付賬款”、“長期應付款”
13
科目貸方增加金額合計-(9)中新賬“其他應付款”科目貸方增
加金額中與形成(1)、(2)中新賬非流動資產相對應的金額
3.總調整。
按照上述(1)至(11)項中新賬科目的借方合計金額與貸
方合計金額的差額,貸記或借記新賬中“事業基金”科目。
對于高等學校已在原會計“大賬”核算的基建投資事項,在
進行上述并賬處理時應當剔除重復因素,不得在“大賬”中重復
反映。
(二)高等學校執行新制度后,應當至少按月根據基建賬中
相關科目的發生額,在“大賬”中按照新制度對基建相關業務進
行會計處理。
基建賬數據定期并賬的基本原理是:將本期基建賬中發生的
經濟業務或事項劃分類別,對每類經濟業務或事項所涉及的基建
賬相關科目的本期發生額進行分析,據此按照新制度規定在“大
賬”中進行賬務處理?;ㄙ~數據并入“大賬”的主要賬務處理
舉例如下:
1.預付工程款業務。對基建賬中“預付工程款”科目本期借
方增加額,以及“基建撥款”、“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
款”等科目的本期貸方相關發生額進行分析,在“大賬”中:按
照基建賬中本期預付的基建工程款金額,借記“在建工程——基
建工程”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
時,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
14
“后勤保障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
“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結算工程款業務。對基建賬中“建筑安裝工程投資”等科
目本期借方增加額、“預付工程款”科目本期貸方發生額、“應付
工程款”科目本期貸方和借方發生額,以及“基建撥款”、“零余
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的本期貸方相關發生額進
行分析,在“大賬”中:(1)按照基建賬中“建筑安裝工程投資”
等科目本期借方增加額(一般為根據工程價款結算賬單確認的金
額)減去已經預付的工程款金額后的金額,借記“在建工程——
基建工程”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或“長期應付款”科目。(2)
按照基建賬中本期實際支付的應付工程款金額,借記“應付賬款”
或“長期應付款”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
科目;同時,借記“教育事業支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
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經營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
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3.其他工程支出業務。對基建賬中“設備投資”、“待攤投資”、
“其他投資”等科目的本期借方增加額,以及“基建撥款”、“零
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的本期貸方相關發生額
進行分析,在“大賬”中:按照基建賬中上述基建投資科目本期
借方增加額(不包括因預計借款利息增加的金額),借記“在建
工程——基建工程”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
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基建投資支出,借記“教育事業支
15
出”、“科研事業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經
營支出”等科目,貸記“財政補助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銀行存款”等科目。
4.工程交付使用業務。對基建賬中“交付使用資產”科目的
本期借方增加額,以及“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
攤投資”、“其他投資”科目的本期貸方發生額進行分析,在“大
賬”中:按照基建賬中“交付使用資產”科目的本期借方增加額,
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資產”
科目;同時,借記“非流動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
“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
5.基建借款業務。對基建賬中“基建投資借款”科目的本期
貸方和借方發生額,以及“銀行存款”科目的本期相關發生額進
行分析,在“大賬”中:按照基建賬中本期增加的基建借款本金,
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長期借款”、“短期借款”科目;
按照基建賬中本期償還的基建借款本金,借記“長期借款”、“短
期價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6.基建借款利息業務。對基建賬中“基建投資借款”科目的
本期貸方和借方發生額、“待攤投資”科目本期借方發生額,以
及“銀行存款”科目的本期相關發生額進行分析,在“大賬”中:
按照基建賬中本期增加的應付利息金額,借記“在建工程——基
建工程”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照基建賬中本期實
際償還的借款利息,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貸記“非流動資
16
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借記“其他支出”科目,貸
記“銀行存款”科目。
基建賬其他經濟業務或事項的并賬處理依據上述原理進行。
五、財務報表新舊銜接
(一)編制2014 年1 月1 日期初資產負債表。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即經過本規定
“二”至“四”項新舊結轉及調整后形成的科目余額),按照新
制度編制2014 年1 月1 日期初資產負債表。該期初資產負債表
的編制,還需按新制度規定對各校內獨立核算單位的資產、負債
和凈資產進行合并。
(二)高等學校2014 年度財務報表的編制。
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編制2014 年的月度、年度財
務報表。在編制2014 年度收入支出表、財政補助收入支出表時,
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附:新舊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
17
附:
新舊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對照表
新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原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會計科目
及補充規定會計科目
序號 編號 名稱 編號 名稱
一、資產類
1 1001 庫存現金 101 現金
2 1002 銀行存款 102 銀行存款
3 1011 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4 1101 短期投資
5 1401 長期投資
131
132
對校辦產業投資
其他對外投資
6 1201
120101
120102
財政應返還額度
財政直接支付
財政授權支付
財政應返還額度*
財政直接支付
財政授權支付
7 1211 應收票據 110 應收票據
8 1212 應收賬款
9 1213 預付賬款
10 1215 其他應收款
112
115
應收及暫付款
借出款
11 1301 存貨 120 材料
12 1501 固定資產 140 固定資產
13 1502 累計折舊
14 1511 在建工程
15 1601 無形資產
16 1602 累計攤銷
150 無形資產
17 1701 待處置資產損溢
二、負債類
18 2001 短期借款
19 2401 長期借款
201 借入款項
20 2101 應繳稅費 222 應交稅金
21 2102 應繳國庫款
22 2103 應繳財政專戶款 221 應繳財政專戶款
應付工資(離退休費)*
應付地方(部門)津貼補貼*
應付其他個人收入*
23 2201 應付職工薪酬
212 應付及暫存款
24 2301 應付票據 211 應付票據
25 2302 應付賬款
26 2303 預收賬款
27 2305 其他應付款
28 2402 長期應付款
212
201
應付及暫存款
借入款項
18
29 2501 代管款項 230 代管款項
三、凈資產類
30 3001 事業基金 301 事業基金——一般基金
320 專用基金——修購基金
31 3101
310101
310102
310103
310104
非流動資產基金
長期投資
固定資產
在建工程
無形資產
301
310
301
事業基金——投資基金
固定基金
事業基金——一般基金
32 3201 專用基金 320 專用基金
301 事業基金——一般基金
411 教育經費撥款
413 科研經費撥款
33 3301
330101
330102
財政補助結轉
基本支出結轉
項目支出結轉
415 其他經費撥款
301 事業基金——一般基金
411 教育經費撥款
413 科研經費撥款
34 3302 財政補助結余
415 其他經費撥款
411 教育經費撥款
413 科研經費撥款
415 其他經費撥款
421 上級補助收入
431 教育事業收入
432 科研事業收入
451 經營收入
35 3401 非財政補助結轉
471 其他收入
36 3402 事業結余 341 事業結余
37 3403 經營結余 351 經營結余
38 3404 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 352 結余分配
四、收入類
411 教育經費撥款
413 科研經費撥款
39 4001 財政補助收入
415 其他經費撥款
40 4101 教育事業收入 431 教育事業收入
41 4102 科研事業收入 432 科研事業收入
413 科研經費撥款
42 4201 上級補助收入 421 上級補助收入
43 4301 附屬單位上繳收入 461 附屬單位繳款
44 4401 經營收入 451 經營收入
471 其他收入
411 教育經費撥款
45 4501 其他收入
415 其他經費撥款
五、支出類
19
46 5001 教育事業支出
47 5002 科研事業支出
48 5003 行政管理支出
49 5004 后勤保障支出
50 5005 離退休支出
521
531
教育事業支出
科研事業支出
51 5101 上繳上級支出 561 上繳上級支出
52 5201 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 571 對附屬單位補助
53 5301 經營支出 551 經營支出
54 5401 其他支出
511 撥出經費
581 結轉自籌基建
注:上表中標有“*”號的會計科目為高等學校參照財政部印發的相關補充規定增設的會計科目。

來源:財政部會計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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