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相繼頒布許多規范政府采購活動、加強政府采購監管工作的法律法規及管理辦法,在具體的政府采購的過程中依然存在著一些問題,筆者根據自身的經驗,將解決問題、加強政府采購監督工作的做法。
政府采購是政府重要的工作內容,具有著重要的意義。現階段政府的采購活動較混亂,要想讓采購活動變得更加有秩序、采購效率更高,就必須實行有效地采購監督工作。如何推進政府采購監督工作是現階段政府討論的重點。
一、現階段政府采購監督存在的問題
近些年來,國家、省市相繼頒布許多規范政府采購活動、加強政府采購監管工作的法律法規及管理辦法,旨在將政府采購工作做得更好。可是在具體的政府采購的過程中依然存在著一些問題,作者將存在的問題簡單地為了以下五個部分: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體系存在一定缺陷。首先,目前我國政府采購領域中最重要的兩部法律《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在采購對象的界定范圍、公共采購的主管機關、執行機關及監督機關、公共采購合同的法律適用、同一違法行為的法律適用方面都存在沖突。其次,政府采購立法體系對采購監管實用性條款的制定不夠詳盡合理,依據現階段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對采購單位未實行政府采購、不走政府采購程序、不辦理政府采購手續這類基礎性問題均未有明顯的處罰依據,對于采購活動中出現問題的處罰不具體。如說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此處的罰款沒有具體標準,由行政主管部門或機關給予處分通報說明監管的職責不獨立。此外,在具體采購工作過程中,還存在許多制度問題亟待解決,如供應商對政府采購進行監督的制度不夠完善,造成其參與監督的主觀意愿不強,專家評審制度不夠健全等。(二)政府采購監督部門沒有切實發揮作用。我國現階段的政府采購監督是以財政部門為主,其他專業監督機構為輔,供應商、社會中介機構、新聞媒體、社會公眾為補充的多元化、全方位的監督。法律給與了各方面監督的權利,但具體如何參與監督,如何公開透明地展現監督結果,對發現的負面事項如何更正都未明確規定。在實際的政府采購活動中也很少會有監督部門對于監督的結果進行說明。(三)政府采購監督的基石不牢。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和執行及采購資金撥付是政府采購的源頭環節。從源頭上控制好預算編制和資金撥付,政府采購管理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在實踐中,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審批等沒有統一規范,主要原因在于,編制財政年度預算時,政府的工作重點和發展方向及部門工作計劃尚未出臺,部門預算與實際工作計劃的脫節;財政部分預算資金無法在年初細化到部門預算,存在切塊資金;上級資金和單位預算外資金仍舊實行“超收留用、短收自付”管理制度,單位收入不確定以及政府采購預算更加細化具體等。過于簡單籠統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造成了政府采購監督的基礎不牢。(四)政府采購電子化推廣有待加強。實現政府采購電子化是政府采購改革的方向,由于政府網絡采購形式比較公開,其操作性能得到更多方面的監督,尤其是采購過程、采購標準、成交原則和成交結果的公開,能減少不少人為因素的干擾,因而能使采購更好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政府網絡采購的操作透明、手續便捷,帶來的是參與政府采購的供應商越來越多,供應商參與競爭的積極性也大大提高,“貨比三家”“物有所值”的效果也更加明顯。同時政府網絡采購具有使采購效率不斷提高,采購成本大大降低等許多優點。但在目前的政府采購監督工作中,政府采購電子化有許多好的經驗做法未得到總結推廣,部分地方的工作仍停留在僅用網絡發布招標公告的階段,政府采購電子化推廣有待加強。(五)政府采購具體事項的事前事后監督有待加強。由于目前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和審核存在問題和困難,追加采購項目并未經過前期核實和采購需求論證,所以事后監督政府采購合同是否如實履行,與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緊密銜接也是我們不可忽視的環節,而在日常的政府采購監督工作和制度建設中,大家更側重于政府采購方式和政府采購程序的規范完善,忽視了實施政府采購事前事后的監督。
二、對于完善我國政府采購監督的幾點建議
面對我國政府采購監督機制存在的實際問題,筆者根據自身的經驗,將解決問題、加強政府采購監督工作的做法分為了建立政府采購監督法律體系、提高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水平和加強預算約束力、加大處罰力度對監督的結果公開透明三個部分。
(一)建立更加完善的政府采購監督法律法規系統。主要包括兩點:第一,將目前我國政府采購領域中重要的兩部法律——《政府采購法》和《招標投標法》中的法律制度規定得盡量詳盡合理,減少其中的差異。第二,要制定配套法規,包括對供應商準入管理的規定、社會中介機構政府采購業務代理資格管理規定、供應商申訴制度、在法律制度上形成相互制約、制衡的機制。同時,政府必須修改完善政府采購的法律法法規體系,讓法律更加適應政府采購的實際情況。(二)完善政府的采購監督體系。1. 加強對采購合同的監督,各政府部門和政府采購代理機構及政府采購的各個層次管理人員均應對采購合同的審計擔負責任。包括:一是要對采購合同全額審計;二是對采購項目、采購程序審計;三是對相關采購信息審計,保證采購過程中的數據、文件和報表的準確無誤。2. 加強對評標委員會的監督和專家庫的管理。評標委員會在招投標活動中決定了著每一個投標單位的命運。要解決現行評標委員會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一方面要解決好評標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問題,最大比例地安排專家評委人員,考慮實行減去最高分和最低分的計分制度;另一方面要建立更大規模、可操作性強的專家評委數據庫。同時要實行評委的有關回避制度和過錯懲處制度,以確保評標的公正、客觀和科學。3. 重視外部監督,特別是來自供應商的監督。政府采購存在最多的兩個問題:一是對供應商的資質設置門坎,二是以技術標準和商務條件排除某一供應商以外的產品。而解決這兩項問題最好的方法都是讓供應商參與招標文件的審查。同時還應該保持供應商的質疑投訴渠道通暢,讓供應商通過質疑、投訴、復議和訴訟來監督政府采購機構或其他參與者不損害自己的正當權益。(三)更加重視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早編和細編預算,增強預算約束力,減少政府采購監管難度。沒有細化的財政部門預算,細化的政府采購預算編制是難以實現的,反之也一樣。加快財政預算改革,針對問題出臺相關的制度、辦法。加強預算的科學化和精細化,提高政府采購的計劃性,將實現集中采購效率和效益,提高政府采購監管科學化水平。(四)總結推廣政府采購電子化的經驗。目前來看,各地實行政府采購網上競價的好經驗沒有在全國總結和推廣。網上競價由原來采購單位與供應商“面對面”洽談采購價格,改為采購單位與多個供應商通過“背靠背”網上競價方式確定價格。升級版的協議供貨網上競價系統,還實現了計算機系統對各單位在網上發布的采購需求自動‘合并歸集’,將不同采購單位采購的相同產品進行匯總,等產品數量達到一定額度后,網絡自動發出匯總后的采購需求這項功能。然后,各供應商對這一經過‘整合’的總需求展開網上競價,系統對歸集后的采購需求和采購單位、聯系方式等信息自動“屏蔽”。這種批量規模優勢和公開透明的采購程序將吸引更多實力雄厚、誠信服務的供應商加入競爭行列,進一步提升了資金節約率,實現政府采購效率與效益有機統一。(五)加強政府采購事項的現場監督以及與國有資產管理的銜接。加強事前對采購事項的現場核實和事后履約驗收的管理,是預防腐敗、確保政府采購事項真實合理的基礎和前提。推進政府采購與國有資產管理的銜接,才能避免重復購置、盲目購置等浪費行為,最終要建立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準體系,實行國有資產信息化管理,加強財政對資產的管理調劑,防止資產配置上的“苦樂不均”,讓政府采購工作有理有據,有序有度。
作者:羅陽艷 單位:衡陽市南岳區財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