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實踐中,“甲供材”會計核算和稅務問題是復雜多變的。在尚未統一規定之前,建議納稅人在處理相關業務時,遵照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處理。
所謂“甲供材”,是一種俗稱,即指發包方自行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以供工程承包方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沒有“甲供材”屬于禁止行為的相關規定。現實中,“甲供材”的現象比較普遍。本文從稅務處理及會計處理兩方面,對“甲供材”的有關問題進行闡述。
“甲供材”的會計處理
在實踐中,“甲供材”的會計處理主要有以下兩種:
工程承包方對于“甲供材”部分只繳稅,不開票,發包方發出“甲供材”時,
借:在建工程——××工程(按材料實際購買價)
貸:工程物資(按材料實際購買價)
工程承包方:
在收到材料及以后發出材料時,不進行賬務處理,通過備查簿登記管理,“甲供材”部分不反映在工程承包方的“工程施工”、“工程結算”等科目。
此方法不能反映真實的會計信息。由于發包方在材料發出時,直接計入了在建工程的成本。因此,在最終結算的環節,工程承包方對于“甲供材”部分只繳稅,不開票。工程承包方需要按“甲供材”的實際購買價繳納營業稅,但只能按預算價開具建筑業發票。
發包方在材料發出時,
借:預付賬款(按材料預算價)
借(或貸):在建工程——××工程(材料預算價與實際購買價差額)
貸:工程物資(按材料預算價)
工程承包方在收到材料時,
借:工程物資(按材料的預算價),
貸:預收賬款(按材料的預算價)
期后,若用于工程時,結轉至“工程施工——成本”科目。
由于發包方發出材料時,按材料預算價作為預付賬款,未入工程成本,只是按預算價與實際購買價格之間的差額直接進入了工程成本。此時,工程承包方需要按“甲供材”的實際購買價繳納營業稅,但只能按預算價開具建筑業發票。
“甲供材”的稅務處理
1.營業稅
對于發包方提供部分建筑材料,工程承包方提供其余建筑業勞務的工程業務,根據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等規定,工程承包方為納稅人,應就本身全部實際收入和“甲供材”金額合計部分作為營業稅計稅依據納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發包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換而言之,按上述計稅依據征收營業稅時,有以下三種情況例外:一是符合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情形的;二是提供建筑業中裝飾勞務的;三是發包方(甲方)提供設備的,設備金額不作為計稅依據。
這里需要提醒企業注意的是,特殊工程的設備和材料會有特殊規定,如通信線路工程、輸送管道工程。具體設備名單的范圍可按照各地的規定執行,如浙江省的企業以浙地稅函〔2004〕436號文件為準。
另外,對于工程承包方要注意的是,在制定工程造價預(決)算時,應該將“甲供材”金額部分承擔的相應稅費考慮在稅金項目中,這樣,才不至于自己承擔額外的稅收。
2.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建筑業采取預收款方式的,收到預收款時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果將發包方把“甲供材”提供給工程承包方視為發包方以材料方式預付款,工程承包方取得“甲供材”時,就應該繳納營業稅。但是在實踐中,工程承包方無法取得“甲供材”的實際購買價。同時,在工程決算環節,涉及多提供材料或少提供材料時,雙方還需要重新計算相應的金額。因此,“甲供材”在工程最終決算環節一次性繳納營業稅比較合理,也便于稅務管理。
3.企業所得稅
目前,對甲供材款并入工程款征收所得稅暫無明確的政策依據。按照某些地方稅務機關的批復理解,對實行查賬征收或核定征收的建安企業征收(預征)所得稅時,其計稅依據應暫不包括甲供材款。
4.稅收征管要求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規定,發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納稅連帶責任。
實踐中,“甲供材”問題是復雜多變的。在尚未統一規定之前,建議納稅人在處理相關業務時,遵照當地稅務機關的規定處理。
作者:吳雷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