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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貨期末計量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

 一、存貨期末計量原則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存貨成本高于其可變現凈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入當期損益。其中,可變現凈值,是指在日常活動中,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后的金額;存貨成本,是指期末存貨的實際成本。如企業在存貨成本的日常核算中采用計劃成本法、售價金額核算法等簡化核算方法,則成本應為經調整后的實際成本。
  二、存貨期末計量方法(一)存貨減值跡象的判斷
  存貨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低于成本:
  1.該存貨的市場價格持續下跌,并且在可預見的未來無回升的希望;
  2.企業使用該項原材料生產的產品的成本大于產品的銷售價格;
  3.企業因產品更新換代,原有庫存原材料已不適應新產品的需要,而該原材料的市場價格又低于其賬面成本;
  4.因企業所提供的商品或勞務過時或消費者偏好改變而使市場的需求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逐漸下跌;
  5.其他足以證明該項存貨實質上已經發生減值的情形。
  存貨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表明存貨的可變現凈值為零:
  1.已霉爛變質的存貨;2.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的存貨;
  3.生產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4.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存貨。
  (二)存貨跌價準備的核算1.存貨跌價準備的計提資產負債表日,存貨的成本高于其可變現凈值的,企業應當計提存貨跌價準備。計提方法可以根據存貨的特點在單項計提法、分類計提法、綜合計提法中合理選擇。
  2.存貨跌價準備的轉回當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并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導致存貨跌價準備轉回的是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的消失,而不是在當期造成存貨可變現凈值高于其成本的其他影響因素。如果本期導致存貨可變現凈值高于其成本的影響因素不是以前減記該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則企業會計準則不允許將該存貨跌價準備轉回。
  3.存貨跌價準備的結轉企業計提了存貨跌價準備,如果其中有部分存貨已經銷售,則企業在結轉銷售成本時,應同時結轉對其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對于因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轉出的存貨,應同時結轉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并按債務重組準則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的要求進行會計處理。
  如果按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應按比例結轉相應的存貨跌價準備。公式如下:
  因銷售、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應結轉的存貨跌價準備=上期末該類存貨所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賬面余額/上期末該類存貨的賬面余額×因銷售、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而轉出的存貨的賬面余額。
  三、存貨減值的稅務處理1.增值稅《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及其《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存貨發生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不得抵扣銷項稅額。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因管理不善良造成的霉爛變質損失。國稅函〔2002〕1103號規定,如果流動資產未丟失或損壞,只是由于市場發生變化,價格降低,價值量減少,不屬于“非正常損失”,無需轉出進項稅額。對于已過期失效的存貨也應按正常損失處理,其進項稅額允許抵扣。
  由此可見,存貨發生減值除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霉爛變質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外,其他減值情形無需轉出進項稅額。
  2.企業所得稅會計上根據謹慎性原則,對企業存貨發生減值時要求提取存貨跌價準備,這主要是防止企業虛增資產價值,使會計報表對資產披露失去真實性。國稅發〔2000〕84號(內企)、國稅發〔2002〕31號(外企)規定,企業所得稅前允許扣除的項目,原則上必須遵循據實扣除的原則,除國家稅收規定外,企業提取的各種跌價、減值準備,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只有在該項資產實際發生損失時,其損失金額才能從應納稅所得中扣除。企業已提取減值準備的資產,如果在納稅申報時已調增所得,因價值恢復或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準備允許企業作相反的納稅調整。
  《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內企)規定,存貨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應作為財產損失發生當年度的扣除項目,不得提前或延后。存貨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需要現場取證的,應在證據保留期間及時申報審批,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15日內集中一次報稅務機關審批,也可在年度終了后集中申報審批,但必須出具中介機構、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的鑒定材料。
  企業的存貨已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應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賠款后,再確認發生的財產損失。可收回金額可以由中介機構評估確定。未經中介機構評估的,按照存貨賬面余額的1%確定。企業已按會計準則規定全額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調增所得,同時按稅務機關審批的財產損失金額調減所得。在以后年度實際處置該項存貨殘值時,作相反方向的納稅調整。即,對結轉的減值準備作納稅調減處理,同時對原已申報扣除的損失金額作納稅調增處理。
  國稅發〔2004〕80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存貨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應在財產損失的當期申報扣除,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將相關資料報備。
  存貨跌價準備的納稅調整方法為:
  年末余額-年初余額>0,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年末余額-年初余額;
  年末余額-年初余額<0,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年末余額-年初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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