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參加繼續教育的會計人員,選擇上述內容不得少于10個學時,通過浙江省會計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平臺接受網絡繼續教育。
浙財會〔2014〕1號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寧波所屬縣市區不發),省級各有關單位:
為做好我省2014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提高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質量,促進和提高會計人員的專業水平,根據財政部《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3〕18號)和《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浙財會〔2013〕43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繼續教育的對象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對象為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取得會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二、繼續教育的形式
1.參加浙江省會計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平臺的網絡繼續教育;
2.參加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培訓、會計脫產培訓、遠程網絡化會計培訓;
3.參加財政部門備案確認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
4.參加財政部門備案確認的會計人員所在單位組織的會計脫產培訓;
5.參加財政部、省級或市級財政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會計領軍人才)培訓;
6.參加財政部或省級財政部門組織的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培訓;
7.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繼續教育培訓;
8.參加財政部、省級、市級財政部門組織的高端會計人才(會計領軍人才)選拔考試;
9.參加會計、審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以及注冊會計師、注冊資產評估師、注冊稅務師考試;
10.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科以上學位學歷教育;
11.承擔財政部門或其認可的會計學術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財務、會計類論文;
12.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
13.參加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或認可的會計類知識大賽;
14.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其他形式培訓。
會計人員可以根據自身條件,選擇上述相應的形式參加繼續教育。
三、繼續教育的內容
2014年度浙江省普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于):《企業會計準則通用分類標準編報規則》、行政事業單位財務制度、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最新《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規定》、《浙江省地方特色產業中小企業發展資金管理操作辦法》、《浙江省財政票據管理辦法》、《浙江省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參加繼續教育的會計人員,可根據所在單位的性質和實際工作需要選擇學習內容,但選擇上述內容不得少于10個學時。省財政廳根據上述內容組織編寫了《2014年度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讀本》,供全省各地選用。
2014年度浙江省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由省財政廳另行確定。
四、組織實施
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根據“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組織實施,即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一般由注冊地財政部門組織實施。
1.普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由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所屬的各級財政部門組織實施。
2.高級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由省財政廳組織,省會計人員服務中心承辦,各市財政局配合做好通知和報名等工作。
3.省級主管部門、大型企業集團公司舉辦本單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班,培訓內容應符合《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及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并在培訓實施前1個月將培訓計劃和參加培訓人員名單報省財政廳備案。培訓工作應于當年12月20日前實施完成。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所屬地為非省級的會計人員,參加省級主管部門、大型企業集團公司舉辦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應當事先征得當地財政部門書面同意,省財政廳不再出具證明。
4.經省財政廳備案的省級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班,培訓內容應符合《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及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并在培訓實施前1個月將培訓計劃和參加培訓人員名單報省財政廳備案。培訓工作應于當年12月20日前實施完成。未在規定時間內備案及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培訓的,省財政廳將不予認可。
5.因故未完成以前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一律通過浙江省會計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平臺(網址:http//kjzj.zjczt.gov.cn)補修繼續教育課時。
五、培訓機構
1.根據《關于開展浙江省普通會計人員網絡繼續教育的通知》(浙財會字〔2009〕83號)的規定,我省普通會計人員可通過浙江省會計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平臺接受網絡繼續教育。
2.符合《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相關條件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應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將符合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于2014年3月1日前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備案時應提供繼續教育場地情況、師資情況、培訓內容、開展繼續教育具體安排和當地會計繼續教育管理部門要求的其他內容。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在2014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
六、學分管理
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采取學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少于24學分。
繼續教育學分計量標準執行《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會計人員參加網絡繼續教育或參加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和所在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必須完整學滿24學時。
繼續教育學分除《浙江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九條特殊規定外,在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下一年度。
七、繼續教育情況的登記
1.會計人員參加浙江省會計人員網絡繼續教育平臺的網絡繼續教育,經考試或考核合格后,系統將自動為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2.財政部門根據備案確認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或會計人員所在單位報送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為會計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3.會計人員參加其他形式繼續教育的,持相關有效證明材料,在規定時間內,到所屬財政部門辦理登記。
八、培訓時間
2014年度網絡繼續教育將于2014年3月1日開始。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職責抓緊組織實施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開始時間不應遲于7月1日。2014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截止時間為2014年12月31日。
九、督促檢查
1.各級財政部門應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加大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宣傳力度,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情況的監督與檢查,并將監督、檢查結果作為會計人員參加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頒發會計人員榮譽證書、評審高級會計師、教授級高級會計師資格的依據之一。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人員,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2.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所在地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檢查、評估。在每年3月底前公布本轄區本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名單。
3.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取消其會計人員繼續教育資格:
(1)采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的;
(2)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境內外公費旅游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的;
(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印發與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相關培訓證書的;
(4)以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的。
作者:浙江財政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