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國鐵路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提供鐵路運輸服務以及與鐵路運輸相關的物流輔助服務,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13]74號計算繳納增值稅。
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13]111號,以下簡稱《通知》),明確鐵路運輸企業可匯總繳納增值稅,執行1%和3%的預征率。
《通知》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名單見附件)提供鐵路運輸服務以及與鐵路運輸相關的物流輔助服務,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財稅[2013]74號,以下簡稱財稅[2013]74號)計算繳納增值稅。
《通知》明確,哈爾濱鐵路局等21家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為1%,預征稅款應計入預算科目101010402目“中國鐵路總公司改征增值稅待分配收入”。京滬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等97家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為3%,預征稅款應計入預算科目101010401目“改征增值稅”。
《通知》強調,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不適用財稅[2013]74號第八條年度清算的規定。
作者:伊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