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文件中對財政稅務改革問題有多處論述,對財稅體制改革指引了新的方向。
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財稅改革著墨甚多,份量極重,全文共計16個部分,而“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獨立成章,其他章節亦多處涉及財政內容,傳遞出了深化財稅改革的新信息,形成了財稅改革理論和政策的新突破,為進一步深化財稅改革指明了方向。
一、強化了財政職能作用。全面深化改革需要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強調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就要求政府必須轉變職能,簡政放權,減少干預,加強監管,彌補市場失靈。而政府要在轉變職能前提下更好發揮作用,勢必相應強化政府調控手段中的財政職能作用,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財政職能均是至關重要的。“決定”明確提出“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科學的財稅體制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健全宏觀調控體系要以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為主要手段。尤其是我國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國情,市場經濟體制有待進一步健全完善,改革發展中的許多突出問題都集中反映在財政問題上,更需進一步深化財稅改革,充分發揮其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先導牽引作用。
二、明確了稅制改革的方向,稅改地位突起。一是明確了穩定稅負和提高直接稅比重、完善地方稅體系的稅改原則,并要求對現有國稅、地稅征管體制進行完善。二是明確了具體稅改目標: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適當簡化增值稅稅率,調整消費稅,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加快資源稅改革,推進環境保護費改稅。三是清理規范稅收優惠特別是區域稅收優惠政策,明確由專門的稅收法律法規去規定稅收優惠政策,既能有效防范稅收洼地,體現公平正義,又能體現稅收政策的權威,真正做到以法治稅。
三、回應了社會關切。社會公眾對稅收負擔、國企稅后利潤以及中央和地方財力分配等問題極為關注,“決定”對其作了明確回應,一是保持稅負穩定;二是進一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但需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三是“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到30%”。之所以如此,這與我國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財政保障改善民生、平衡區域發展的任務艱巨有關,許多民生財政支出已成剛性并呈逐漸加大趨勢,盡管財政收入增幅較高,但自2009年至今年我國年均約有1萬億元的公共財政赤字,地方債務已達十多萬億且呈增長態勢,財政收支矛盾加劇,需要保持適度的財力增長和財政轉移支付規模。
四、明確和規范了事權。一是對中央、地方事權和共同事權作了基本界定,并強調適度加強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二是明確提出了建立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體現了誰的事誰來辦誰花錢的責任對等原則,有利于明晰各級責權利和績效評價。對于中央和地方,事權屬誰由誰花錢,承擔支出責任。中央可通過轉移支付將部分事權支出責任委托給地方;跨區域且對其他地區影響較大的公共服務,雖屬地方事權,中央應承擔部分支出責任。“決定”還強調“中央出臺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財力缺口,原則上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調節”,有助于徹底改變“中央請客地方買單”的問題。
五、法治財政特點突出。一是明確了建立現代財政制度,強調完善立法,加強人大預算決算審查監督、國有資產監督職能,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均體現了依法理財的原則。二是提出“清理規范重點支出同財政收支增幅或生產總值掛鉤事項,一般不采取掛鉤方式”。近年來有關行業領域財政投入與財政收支增幅或GDP掛鉤日趨增長,一定意義上弱化了財政職能作用,各級政府特別是財政部門保相應支出增幅壓力不斷加大。如果能夠有效解決有關掛鉤問題,必將加大資金統籌使用力度,優化財政支出結構。三是明確提出“清理、整合、規范專項轉移支付項目,逐步取消競爭性領域專項和地方資金配套”,有利于盤活財政資金,解決多年配套資金弄虛作假和資金績效不高等問題。四是強調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有利于嚴格和規范超收收入的使用,使預算更加剛性化,支出更加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