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分析了咨詢服務業在營改增背景下,對咨詢服務業的行業,業務和財務管理的影響,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現代咨詢服務業是以科學為依據,以信息為基礎,綜合運用科學知識、技術、經驗和信息為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和各類社會組織的決策和運作提供服務的知識型服務企業。咨詢活動的內容涉及面較廣,包括信息咨詢、管理咨詢、決策咨詢、科技咨詢、工程項目咨詢以及涉外咨詢等。在一定程度上,咨詢服務業的發展水平是一個國家經濟、文化發展水平的標志之一。“營改增”對促進現代服務業的合理分工,刺激市場的需求,結構性減稅等均具有重要意義。本文根據試點城市的調研情況,針對“營改增”對咨詢服務業所帶來的影響進行分析,并提出一系列的應對措施。
一、“營改增”的原因所在
2012年7月26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將“營改增”試點范圍由上海市分批擴大到北京、天津、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廣東、廈門、深圳等,并決定在2013年繼續擴大試點地區,選擇部分行業在全國范圍內試點。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于2012年7月31日下發了《關于在北京等8省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明確規定“營改增”試點范圍由上海市分批擴大到北京、天津、江蘇、安徽、浙江(含寧波市)、福建(含廈門市)、湖北、廣東(含深圳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要求,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
筆者認為,“營改增”的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兩個方面:一方面,我國營業稅稅收制度本身存在缺陷,道道征收、全額征收的特點不僅加重了稅負,而且弊端明顯。首先,隨著社會的進步,科技的發展,新興服務業越來越多,現行營業稅稅目已無法滿足征管需求。其次,營業稅計稅依據不合理,除以旅游、建筑及聯運為代表的少數服務業可按照差額征稅之外,絕大部分服務業均按全額征收。最后,營業稅的稅負較重。另一方面,為了解決在營業稅征收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國家也出臺了一些新規定,也曾對營業稅條例進行修訂,但仍然治標不治本,無法解決因經濟發展帶來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例如差額征稅只能解決同質業務重復征稅的矛盾,卻不能解決非同質業務重復征稅的問題;兼營與混銷的界定有利于分清服務業與制造業的邊界,但從重征稅又會加重企業的稅負,也加大了執行與管理的難度。營業稅征管實踐中的種種困境說明,僅靠對營業稅政策的修補和調整很難解決問題的根本。
二、“營改增”對咨詢服務業財務管理的影響
根據“營改增”的相關試點情況,結合咨詢服務業的市場地位,“營改增”對咨詢服務業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對行業的影響。“營改增”能夠促進我國咨詢服務業的健康、有序發展,主要原因在于增值稅以票管稅和憑票扣稅的思想,要求咨詢服務業重視對發票的管理,這對目前流行的掛靠承包行為起到了抑制作用。第二個層面是對咨詢服務業業務的影響。“營改增”后征收的增值稅屬于價外稅,價外稅與營業稅有著本質區別,通過影響定價而影響其業務范圍及規模。第三個層面是對咨詢服務業財務管理的影響,也是本文主要的研究對象。
(一)對稅率與計稅基數的影響
咨詢服務業歸屬于服務業納稅主體,按照營業收入的5%計征營業稅。而“營改增”后將采用現代服務業6%的增值稅率,若不考慮增值稅的“進項抵扣”,咨詢服務業的稅負將提高一個百分點。關于是否增加稅負的問題,主要應視其所能抵扣的進項稅額的多少確定。對于計稅基數而言,營業稅以營業額作為計稅基數,而增值稅的計稅基數為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從而計算應交稅額。
(二)對咨詢服務業定價機制的影響
咨詢服務業的定價機制相對靈活,價格影響因素也較多,因此“營改增”將對服務價格的制定產生一定的影響。例如,某項服務業務收費1 000元,按營業稅率5%扣除50元的營業稅后凈收入為950元。而“營改增”后,以6%計算增值稅,為實現同樣是950元的凈收入,理論上需要將價格提高至1 007元。但企業是否提價,應考慮其具體的價格策略、競爭地位、業務細分狀況等多種因素。
(三)對財務分析的影響
目前,利潤表中“主營業務收入”的金額為包含營業稅的金額,而“營改增”后“主營業務收入”的金額為不包含增值稅的金額,即使實際稅負變化不大,對凈收益的絕對數未產生過大影響,但企業的利潤率會因主營業務收入的減少而有所上升。此外,增值稅屬于價外稅,不在利潤表中反映,賬務處理、記賬方法與營業稅也存在一定的區別,這些變化均會對財務分析產生不同影響。
(四)對稅款計算的影響
咨詢服務業營業收入按照完工進度分期確認,在確認收入時,無論有無開具營業稅發票,也無論是否已收回款項,均將收入總額視為計征營業稅的基數。而“營改增”后,應按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的余額計算應交稅額。為客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稅控系統會按照增值稅發票票面金額計算銷項稅額,將會對企業應繳稅金的計算以及確定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產生影響。此外,已開具營業稅發票而尚未回款的客戶,在實施“營改增”后,可能會出于進項稅抵扣的考慮,要求退回原已開具的營業稅發票而重開增值稅發票,這些均會對當期稅款的計算產生影響。
(五)對發票使用和管理的影響
與營業稅普通發票的管理和稽查相比,稅務部門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具、使用以及管理均非常嚴格。這是由于增值稅專用發票直接影響著企業對外提供服務產生的銷項稅額,以及企業日常采購商品、接受服務環節產生的進項稅額,進而直接影響企業增值稅的納稅金額。
(六)對稅務信息和納稅成本的影響
咨詢服務業在征收營業稅時以報表為基礎進行申報和納稅,提供的稅務信息相對較少,相應的納稅遵從成本較低。而實施“營改增”后,稅務機關對咨詢服務業的增值稅征管變為以票控稅和以票管稅,增值稅進項稅額實施憑票抵扣的管理辦法,由此將派生許多審批事項和相關工作。例如,發票及防偽專用品的印制和管理,發票的使用申請、定期限量供應,進項稅額抵扣發票的申報和認定等,從而提高了咨詢服務業的納稅遵從成本。
三、“營改增”在咨詢服務業試點過程中的應對策略
本文借鑒上海的試點情況,針對“營改增”對咨詢服務業的影響,從以下幾個方面提出了應對策略。
(一)選擇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
“營改增”后,咨詢服務業的供應商也成為了增值稅納稅人,也可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咨詢服務業在接受服務時能夠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進項稅額抵扣。“營改增”后,咨詢服務業的適用稅率由5%上升至6%,而咨詢服務業的成本中,工資和差旅費占60%以上,能夠取得進項抵扣的增值稅發票較少。從短期看來,稅負不但難以降低,反而有可能會增加。這就要求企業在選擇供應商時,盡量選擇財務核算健全,且能夠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供應商,以通過進項稅抵扣降低增值稅負。
(二)建立并準確、及時地記錄增值稅明細賬
咨詢服務業在銷售和采購環節,按增值稅專用發票計提稅額,在賬務處理中需要注意與原收入與成本費用記賬核算的不同之處,因此應準確、及時地記錄增值稅明細賬。考慮到“營改增”對財務管理的影響,對于目前按完工進度確認收入是否繳納增值稅,以及部分客戶要求退票重開增值稅發票的問題,目前尚未形成明確、具體的過渡政策。為此,咨詢服務業應實時關注最新的動態、實施條例和過渡政策,與稅務部門保持密切聯系。
(三)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過程中各環節參與者均應予以高度重視
增值稅發票與普通發票存在差異,不僅由于其具有反映經濟業務發生的作用,而是因為能夠起到完稅憑證的作用。尤其是增值稅專用發票將產品的最初生產到最終消費之間各環節聯系起來,保持了稅負的連續性,體現了增值稅的作用。因此,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獲得、鑒別、開具、管理、傳遞及作廢均有別于普通發票。對于增值稅發票的使用和管理,不僅財務部門要重視,在開具與傳遞等各個環節中的各個參與者更應對其高度重視。
(四)充分、及時地了解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
“營改增”的目的之一是降低行業整體稅負,但并不等同于降低每個企業的稅負。“營改增”后實際稅負降低或提高,除了與企業自身發展階段、所處市場地位等因素相關外,還取決于是否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等,要求咨詢服務業對這些過渡性財政扶持政策、減免稅措施充分、及時的進行了解。
“營改增”不僅使試點企業流轉稅系統與國際更加接軌,還能降低重復征稅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企業要認真做好財務管理與整體的業務統籌規劃。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稅稅收優惠的條件一旦明確,應盡早準備申請優惠政策所需的相關材料,爭取通過享受稅收優惠降低對企業稅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