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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報告會計信息披露

商業銀行在追求自身銀行利益的同時必須兼顧社會利益,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其社會責任信息也應在財務報告中做出相應的披露。在披露過程中也出現披露隨意性大等問題,必須完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制度。

 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創造利潤、對股東承擔法律責任的同時,還要承擔對員工、消費者、社區和環境的責任,要求企業必須超越把利潤作為唯一目標的傳統理念,強調要在生產過程中關注人的價值,對消費者、對環境、對社會的貢獻。1924年謝爾頓提出公司社會責任與經營者應滿足產業內外所需責任,道德義務囊括在公司社會責任內,主要包括對公關、客戶、員工和投資人的責任。隨后Howard R.Bowen將之概念化為商人有義務按照社會對商人的期望目標和價值等目的,制定有關政策、進行相應的決策或采取行動。Carroll則概括了企業社會責任范圍,包括經濟、法律、倫理和慈善四個方面。商業銀行在維護金融秩序的獨特地位決定了銀行社會責任的概念必須區分于企業社會責任,相比之下,其更具社會約束性、自律性和示范效應。目前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并沒有統一的定義。
  本文經過歸納整理,將商業銀行社會責任界定為銀行出于對股東、員工、客戶、社區和政府等利益相關者權益的尊重和維護,遵守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主動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而承擔的經濟、社會和環境三個層面的責任。
  (二)商業銀行承擔社會責任的意義
  面對國際社會聲勢浩大的社會責任運動的強烈沖擊,要在客戶愈發重視公信和企業價值取向的激烈市場競爭中獲得一席之地,商業銀行應積極響應承擔社會責任既是經濟全球化的要求,也是控制風險、積極適應市場變化的要求。而且商業銀行作為具有壟斷經營地位的企業,通過承擔社會責任將利潤反饋給社會,體現了維護經濟公平性的原則。
  1.有助于提升商業銀行形象和聲譽。截至2012年5月,我國已有16家商業銀行上市并披露社會責任報告,這有利于發揮品牌效應。形象和聲譽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履行社會責任增加了商業銀行無形資產價值,是軟性競爭力的提高。
  2.有助于促進經營目標實現,提升經營績效。首先,發揮了廣告效應,創造了良好的外部發展環境。其次,履行社會責任與經營業績有正相關性,商業銀行履行社會責任展示了經濟實力,獲得公眾對后續發展樂觀前景的信賴,吸引優質客戶和加強競爭實力。最后,降低了經營成本。一是銀行自身倡導節約可直接降低成本;二是加強了信貸風險管理,避免和減少不良貸款;三是獲得政府支持,簡化檢查程序,可降低接受監管的成本。
  3.有助于應對激烈的國內外競爭。與國際金融體制接軌,對于商業銀行競爭力的影響顯得尤為重要。社會責任的實現有助于良好社會關系的建立,進而獲得優質客戶。同時良好的聲譽、優秀的員工、經營目標趨向公眾利益將成為銀行有力的競爭武器。
  二、我國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報告信息披露的現狀及問題
  (一)我國商業銀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基本表現
  自2008年以來,中國銀行業協會連續五年發布《中國銀行業社會責任報告》,展示了銀行業積極探索社會責任的成果。2011年我國銀行業建立了中國銀行業社會責任工作指標體系;優化《中國銀行業社會責任工作評價體系》;樹立“責任銀行和諧發展”等觀念;將社會責任納入整體戰略及日常管理。
  1.制度環境不斷完善。2006年修訂后的《公司法》明確要求國內的企業承擔社會責任。2007年12月,中國銀監會辦公廳公布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強銀行業金融機構社會責任的意見》,首次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踐行社會責任作出明確要求。2008年初,國資委發布《關于中央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2009年1月,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了《中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企業社會責任指引》,進一步完善了銀行社會責任概念。
  2.商業銀行積極配合。商業銀行履行社會責任,不僅是響應政策,更是為提升自身競爭力、擴大社會影響和提高經濟業績而實施的有效途徑,而發布社會責任報告則有助于商業銀行反思與督促自身和方便公眾審視其社會作為。自2006年浦發銀行率先發布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后,五大國有商業銀行也相繼發布。我國銀行業逐步完善社會責任報告編制規范。
  (二)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社會責任報告內容研究
  我國主要上市商業銀行共有16家,除了五大國有商業銀行外,還有中信銀行、招商銀行等。為簡化研究內容,本文從中挑選最具代表性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作為研究對象。
  1.社會責任理念。商業銀行社會責任理念是其履行社會責任的目標和行為概括,反映了其對社會責任概念的認識,能在實踐社會責任的過程中起到指導和修正作用,并能讓外部使用者及時評價。
  2.社會責任報告框架。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大都從2007年開始發布社會責任報告,起步階段披露信息非常有限且范圍狹窄,多是對參與公益事業的情況介紹。而現在一般對經濟、社會和環境三個層面進行披露,并在三個層面下還細分成多個項目,除了情況介紹還增加了定性定量分析。各國有商業銀行共同擁有的結構包括:致辭、報告編制說明、公司治理結構、關鍵績效、社會責任管理、獨立鑒證報告、GRI索引等。與其他三家國有商業銀行相比,建設銀行還增加了“分行案例”,既有助于內部員工互相學習,激發員工自豪感和能動性,又有助于外部使用者了解具體情況,增強信服力。
  3.社會責任報告內容。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往往從經濟、環境、社會方面披露其履行社會責任情況,其中建設銀行在表述社會責任內容時,著重在每個大條目下列舉各分行的突出業績,如在“扶貧濟困”條目下列舉云南省分行響應省政府開展“興邊富民工程”的號召等。環境方面:除了共有的義務植樹、實現無紙化辦公、推行綠色信貸等措施以外,工商銀行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制”、獨創CM2002系統,并在2010年建立了四級十二類綠色信貸分類標準和多項環保制度;中國銀行在2010年頒布《支持節能減排信貸指引》。社會方面: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在社會方面所做的社會責任貢獻涉及范圍十分廣泛,如反洗錢、服務世博會和亞運會、支持新農村建設、提供就業崗位等,其中中國銀行在2010年助學貸款余額高達86.33億元。
  (三)我國商業銀行披露社會責任存在的問題
  第一,空話、套話太多。連續幾年的社會責任報告里往往充斥著重復性內容,無法讓外部使用者充分信服,只有個別商業銀行能列舉出具體的實施項目。
  第二,言行不一,缺少對負面信息的披露。商業銀行在發布的社會責任報告里號召要減少紙張浪費,卻忽略了正是在這份報告里插入了大量彩色圖表和照片,不僅浪費了紙張,也增加了印刷成本。同時報告里只在商業銀行有所作為的領域予以披露,而對無作為領域只字不提,并且較少披露具體項目的執行結果,公眾無法得知是否達到預期期望。同時,沒有建立相應的危機公關手段,當出現社會責任問題時,往往成為公眾詬病的又一話題。
  第三,隨意性大。除了已分析的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以外,其他主要商業銀行在理解與踐行社會責任中仍處于起步階段,沒有建立社會責任管理系統,更沒有將社會責任放在戰略發展地位。這給了商業銀行投機取巧的空間,選擇性披露動機強烈。
  (四)商業銀行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不足原因
  1.立法不足,缺乏行為準則。目前我國對商業銀行社會責任并沒有專門立法,主要散見于相關法律法規中。《公司法》僅要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并不具實際操作意義。一方面,頒布主體往往是各商業銀行,而非具有約束性和廣泛傳播性的政府或行業協會等,因此缺乏相應的操作標準和評價標準,同時具有很大的選擇性披露空間;另一方面,我國政府較重視商業銀行的利潤與稅收,而行業協會仍處于理論與行為準則的摸索期,其發布的準則容易受制于政府經濟政策,抑制了其獨立性。因此政府和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功能的缺失,導致立法與行為準則的不足,影響了我國商業銀行社會責任的發展。
  2.發展階段與面臨問題不同。國有商業銀行從2003年開始進行股份制改革、上市以及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成為“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的法人組織,要承擔巨大的轉型成本和不良貸款的財務包袱壓力,需從新視角來面對和權衡經濟與社會問題,由此帶來的不適應與手足無措在所難免,商業銀行尚未解決好對股東負責的問題,更不要說顧及社會其他利益了。而國外銀行業經過多年市場化發展,較早地接受了國際性或區域性組織為推動社會責任發展而編制的國際標準,在社會責任操作上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規范方法。它們所面臨的問題是如何實現可持續發展以適應新的經濟局面,而非社會變革和銀行體制變化。
  3.評價和監管體系滯后。首先,沒有諸如會計師事務所等權威機構或非政府組織對社會責任進行評估,即沒有評價主體;其次,我國缺少統一的社會責任報告指南和責任指標體系,即沒有明確的評價標準;再次,以政府為主導的外部監督和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相輔相成的監督體系尚未建立,常常忽視其社會屬性而偏重風險屬性和經濟屬性,不能有效督促商業銀行承擔社會責任。
  三、對我國商業銀行加強社會責任的建議
  在治理戰略目標中嵌入社會責任長期目標。我國商業銀行已有將社會責任納入治理戰略目標的意識,卻仍未拿出具體方案。明確規定履行社會責任的具體目標,一方面為銀行經營方式、流程提供行動指南,另一方面也能提供業績評價標準。以社會責任的履行推動經營的有效運作,又以經營成果彌補社會責任的履行成本。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國商業銀行大體上已實現年度社會責任披露,但是仍存在只愿意披露對本行有利的內容或是已實現的承諾,而處于信息透明度不高,信息不對稱,披露內容不完整不規范的狀態。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銀行需要做到:明確披露原則,如針對重大信息與重大決策要及時完整的公開;拓寬披露渠道,如開發網絡和大眾媒體以便公眾及時獲取信息;建立披露監管制度,通過內外的監控體系,引導并修正銀行的披露行為,同時可以及時追究責任;建立社會責任與運作部門的信息溝通機制。
  (二)建立激勵約束機制
  首先,商業銀行履行社會責任需要加強立法和完善法律環境。針對只有指導性的原則規定而無強制性規范的現狀,立法部門應通過一系列的整、增、補、細手段明確銀行社會責任的具體內容。其次,形成以《公司法》和《商業銀行法》為主體,稅法、勞動法、環保法等為輔的法律體系、事后維護機制以及獎勵懲罰體系。
  (三)要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
  由于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歷史異于西方國家,我國缺少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的大眾意識和社會運動的推動過程,因此應由政府充當推動社會責任建設的主體。如發布政策以促進立法工作的及時開展;成立專門的行業協會或主動發布有關社會責任的指南,如可持續發展指數等,盡量對相關指標予以量化,增加可操作性;積極組織翻譯、介紹其他國家的成熟法規或指引,協助商業銀行完成對社會責任目標和具體行為的理解;對社會責任項目的稅收、土地開發費等方面給予優惠、補貼等。
  (四)加強行業自律作用
  銀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和環保協會等都是推動商業銀行完善社會責任的重要力量,建立應用于社會責任表現的業績評價體系,克服可能存在的滯后性。雖然銀行業協會發布的規范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但是其監管卻能更直接、更具針對性,也能對商業銀行在履行社會責任的過程中遇到的突發性困難和問題做出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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