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環境成本會計核算包括:環境會計科目設置,環境成本會計確認,會計計量和會計分錄處理及環境成本會計信息披露。
堅持走全面可持續的科學發展道路,需要建立、推行科學合理的環境成本核算制度。將環境成本納入會計核算體系,不僅是企業有效履行社會責任的現實需要,更是經濟與社會科學發展的時代呼喚。然而,針對企業如何在操作層面進行環境成本核算會計處理這一現實問題卻鮮有學者涉及。
一、企業環境財務成本核算的提出
環境成本一般分為內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兩部分。前者是從企業的微觀角度來定義,是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發生的與環境相關的資源損耗,其會計核算主體是企業,具有會計意義。后者是從全社會的宏觀角度來定義,是整個社會經濟活動發生的與環境相關的資源損耗,屬于經濟成本,社會各組織的微觀環境成本構成了該社會的宏觀環境成本,其會計核算主體是社會、國家,缺少會計意義的操作性,本文不予討論。
內部環境成本可分為企業環境經濟成本和企業環境財務成本。前者指企業活動所導致的社會環境折耗,是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環境造成的經濟損失的總和。其實質是企業經營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包括貨幣和非貨幣性損失,例如因企業污染造成周圍環境質量的下降。后者指企業耗費在環境方面的支出,是企業承擔的影響其財務成果、與環境相關的直接和間接支出。根據目前會計準則的規定,環境經濟成本不計入企業產品成本或期間費用,不對企業的財務成果產生影響,本文暫不探討。而環境財務成本能夠納入目前的財務會計系統,并分配到產品成本或作為期間費用抵減企業當期的利潤,因此企業進行環境財務成本的核算更有操作性和會計意義。
二、企業環境財務成本的確認計量
(一)成本構成
從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企業的環境活動實踐來看,企業環境財務成本主要包括:排污費;綠化費;土地損失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環境管理機構經費支出;環境監測支出;罰款與賠付;廢物處理費;與本期經營活動有關的清理成本;環境恢復支出;政府環境管理機關勒令停產的停工損失;購置環保設施支出;降低污染和改善環境的研究與開發支出;在建工程執行我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三同時”制度,發生的與環保有關的設計費用、施工材料費、有關人員工資等;已有環保設備進行更新;改造的費用及提取的折舊費;綠色產品標志認證費;環境稅金以及計提的環境設備減值準備。
(二)成本確認
企業環境財務成本確認是進行環境會計計量、記錄和報告的前提,也是企業處理環境交易和事項的前提。其成本確認同樣遵循基本會計原則,須滿足會計信息質量的要求,應以相關的環境法律、法規為依據,以環境資源的保護和耗費為中心,對企業在各會計期間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的環境資源價值及環境成本予以確認。
(三)成本計量
環境財務成本的計量應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依據歷史成本原則、配比原則等會計原則將符合確認條件的環境財務成本進行計量、記錄、歸集。關于成本的具體計量模式、方法等,已有大量的研究和文獻,不再贅述。
需要注意的是,其一,環境財務成本計量指標的多樣化。進行環境財務成本計量時應將傳統的貨幣計量與非貨幣計量結合,例如貨幣指標和實物量指標、質量指標結合應用。其二,環境財務成本具有多種計量屬性。將環境財務指標進行量化以貨幣表示,除了采用傳統的歷史成本計量屬性,還可以采用機會成本、邊際成本、現值和替代成本等。其三,環境財務成本應予以資本化或費用化。對于這一問題,國際相關組織均存在較大分歧,我國也尚未做出相關規定。FASB認為處理環境污染的成本通常應予以費用化,但如果符合下列任何一個標準,且其成本可以收回即可資本化:一是可延長企業擁有資產的壽命,改善其安全性或提高其效率的成本;二是減少或防止由以前經營活動引起,但尚未出現的環境污染成本,以及由未來經營活動引起的環境污染成本,包括之后發生的改善資產購置時狀況的成本;三是該項成本發生在當前持有待售資產的銷售準備過程中。ISAR認為如果企業環境成本直接或間接地與將通過以下方式流入企業的經濟利益有關,則應資本化:一是提高企業所擁有的其他資產的能力或改進其安全性、提高效率;二是減少或防止可能由今后經營活動所造成的環境污染;三是保護環境。
如果將環境財務成本費用化,將直接影響當期損益;如果將環境財務成本資本化,則通過分期攤銷長期資產,將成本支出轉移到若干期間的費用中,從而對企業產生長期影響。筆者認為,首先應根據支出受益期的長短判定該項支出是否應資本化,一般以一年為基準。需要資本化支出的會計處理可參照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規定,例如購置環保設備或對其進行更新、改造的費用可參照固定資產的處理方法,記入“環境資產”賬戶下的“環保設備”明細科目;又如降低污染和改善環境的研究與開發支出可參照無形資產的處理方法,記入“環境資產”賬戶下的“環保技術”明細科目。
三、賬戶設置
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未對企業環境財務成本核算做出要求,更未設立核算賬戶。為了從操作層面解決企業的環境財務成本核算處理問題,根據環境成本基本理論,筆者認為,應設置“環境財務成本”基本賬戶。該賬戶屬于損益類賬戶,賬戶的借方核算企業本期環境財務成本的發生額和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由本期負擔的環境財務成本;期末,本期借方的累計發生數從貸方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的借方,結轉后無期末余額。
賬戶下應設置以下二級科目。第一,費用支出。核算企業在經濟活動中發生的與環保相關的支出,例如排污費、綠化費、廢物處理費、環境監測支出、環境管理機構經費支出、環境稅金和計提的環境設備減值準備等。第二,損失支出。核算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違反環境法律法規引發環境污染而支付或被要求支付的意外損失,例如因環境污染而發生的罰款與賠付、政府環境管理機關勒令停產的停工損失等。第三,或有支出。核算企業預計可能發生的環保負債,例如因環境問題發生訴訟,企業可能需支付的賠償金、訴訟費等。第四,環境治理收益。核算企業在環境治理過程中產生的收益,例如廢棄物的處理收益、利用“三費”生產產品減免稅款等的收益。
此外,企業還可視情況設置“環境資產”、“環境資產累計折耗”和“環境資產累計攤銷”三個資產類賬戶。“環境資產”賬戶主要核算環境財務成本中能夠形成企業環保資產的投資額,例如購置環保設施支出、降低污染和改善環境的研究與開發支出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可予以資本化的部分。該賬戶下可設置“環保設備”和“環保技術”兩個二級科目,分別單獨核算企業為保護環境而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環境資產累計折耗”和“環境資產累計攤銷”賬戶分別核算環保固定資產的折舊額和環保無形資產的攤銷額。
四、賬務處理
在上述賬戶設置的基礎上,結合當前的會計準則和財務會計系統,不同情形下企業發生的環境財務成本可進行如下處理。
第一,發生與本期相關的環境支出,但未滿足資本化條件時,借記“環境財務成本——費用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或“應付職工薪酬”、“原材料”、“應交稅費”、“累計折舊”等科目。
第二,發生與本期不相關的環境支出,且未滿足資本化條件,如金額較小,可根據成本效益原則直接計入當期費用,其賬務處理與發生與本期相關的環境支出的處理方法相同;如金額較大,則分兩種情況處理。對于應由以后期間負擔的環境財務成本,例如企業在某種污染發生前,根據政府環保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擬定的治理預算方案支付治理費、土地損失補償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等,發生時,借記“長期待攤費用——環境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攤銷時,借記“環境財務成本——費用支出”科目,貸記“長期待攤費用——環境支出”科目;對于大額環境財務成本可以合理估計、事先預提,例如環境恢復支出等,預提時,借記“環境財務成本——費用支出”科目,貸記“預提費用——環境支出”科目,實際支付時,借記“預提費用——環境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第三,發生滿足資本化條件的環保支出時,借記“環境資產——環保設備或環保技術”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計提環保設備的折舊和環保技術的攤銷額時,借記“環境財務成本——費用支出”科目,貸記“環境資產累計折耗”或“環境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第四,發生與環境有關的意外損失時,借記“環境財務成本——損失支出”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或“銀行存款”等科目。
第五,預計可能發生與環境有關的環保負債時,借記“環境財務成本——或有支出科目,貸記“預計負債——環保負債”科目。
第六,企業控制污染、保護環境而產生環境治理收益時,應沖減已發生的環境財務成本,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環境財務成本——環境治理收益”科目。
第七,期末將“環境財務成本”所有二級科目進行結轉,借記“本年利潤”、“環境財務成本——環境治理收益”科目,貸記“環境財務成本——費用支出”、“環境財務成本——損失支出”以及“環境財務成本——或有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