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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環境信息披露的產權屬性關聯

不同產權屬性的企業對環境信息披露持有不同的態度,研究表明:政府控制的國有企業產權信息披露的深度廣度優于非國有企業。

自1989年3月國際會計和報告標準政府間專家工作組第七次會議上首次提出環境信息披露問題以來,伴隨著日益嚴峻的生態環境問題以及頻頻曝光的企業環境污染事件,環境信息披露逐漸成為國內外各界關注的焦點問題。從2003年起,我國陸續出臺了一系列環境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企業環境信息披露進行了不同程度的規范。此前,國外文獻對環境信息披露的研究基于資本主義市場發展比較完善的美國市場,其研究可能并不完全適用于我國的證券市場。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上市公司大多數由國家控股,其各項制度政策會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行政力量的干預。因此本文將在我國特有的制度背景下,對政府控制和非政府控制企業、中央政府控制和地方政府控制企業的環境信息披露差距進行研究。
二、文獻綜述
(一)國外文獻綜述
20世紀70年代,西方會計學者最先把會計處理技術融入到環境保護的研究中來。此后,有關環境信息披露的研究大量產生,這些研究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環境信息披露的數量和內容。聯合國國際會計和報告標準政府專家組(1998)在《環境會計和報告的立場公告》中,從4個方面歸納了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Price Waterhouse(1992,1994)、Gamble(1995)通過對上市企業年報中環境信息披露的數量和內容研究發現,上市企業環境會計信息披露大部分是自愿的。2.環境信息披露的動因。Gray等(1996)對環境信息披露的動因進行研究,得出動因包括:市場、對于壓力的反映、道德投資人、合法化等。Nola Buhr(2002)研究發現,環境信息披露的主要動因是環境責任制度的建立。3.環境信息披露的影響因素。waiden等(1997)研究結果表明,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的程度會受到公共政策壓力的影響。Barth el a1.(1997)和Stanny(1998)認為,相關法律政策的頒布與實施和環境信息披露的程度正相關。
(二)國內文獻綜述
國內有關環境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1.環境信息披露的概念和理論。肖偉平(1999)研究發現,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有環境負債、環境成本以及與上述兩者相關的政策等。李永臣(2005)研究發現,環境信息披露的內容應當包括與環保設施有關的建設投資信息以及一些經常性和非經常支出的信息。許家林、孟凡利(2004)通過《環境會計》一書,建立了環境會計信息披露的相關基礎性理論。2.環境信息披露的數量和內容。李建華、肖華(2002)以問卷調查方式研究發現,上市公司應作為環境信息披露的主體,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應滿足企業相關利益方的需求。耿建新、胡偉(2004)對上海證券市場部分強污染企業環境信息披露進行了統計分析,包括環境信息披露的方式、內容等。3.環境信息披露與經濟績效的關系。陳靜、林逢春(2004)通過對國外環境績效評估指標體系的研究,奠定了我國的企業環境績效評估評估指標體系的基礎。楊東寧、周長輝(2004)研究發現,企業的組織能力是鏈接環境信息披露與企業經濟績效的關鍵環節。
三、理論分析及假設
(一)政府控制與非政府控制性質對環境信息披露的影響
在我國,上市公司多數由政府控制,重污染企業占據了很大的比例,在我國國民經濟中占據著重要的地位。經過改制后上市的國有公司,在公司結構等方面進行了很大的調整和改變,但是由于仍然處于政府控制下,其公司管理、企業政策方針等還是會受到政府基于某些考慮而確定的行為動機的影響,這一點與非政府控制的公司有很大的不同。如已有研究發現,造成早期國有企業政策性負擔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國有企業承擔了政府的多重方針(Lin et al.1998;林毅夫等,2004a,2004b)。
近年來,伴隨著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我國企業在逐步發展壯大的同時,環境污染與企業發展的矛盾日漸突出。紫金礦業和康菲石油污染泄露等環境事件的頻頻曝光,企業環境保護責任成為擺在我們眼前的一個重要問題。因此,通過構建完整有效的環境信息披露政策法規,成為我國政府責任部門的核心工作。為此,相關政府機構會從政府控制公司入手,逐步推進環境信息披露工作在我國的展開。因此,我們提出假設1:政府控制企業的環境信息披露要好于非政府控制的企業。
(二)中央政府控制與地方政府控制性質對環境信息披露的影響
在我國,由國務院國資委、政府機構控制的中央企業,無論是在自身權限、資源調配、權責能力還是在人員配備、專業水平上都要明顯的高于地方國資委、地方政府控制的國有企業,地方政府控制企業更多的是學習和跟隨中央政府控制企業來推動環境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和相關法規的建立。因此我們提出假設2:中央政府控制企業的環境信息披露要好于地方政府控制的企業。
四、研究設計
(一)研究樣本和數據來源
企業環境信息披露主要通過三種途徑:年報、獨立的社會責任報告以及相關公司網站和新聞媒體等。本文研究重污染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時,同時涵蓋了年報和獨立的社會責任報告。
本文研究樣本來自2007-2011年滬深證券交易所所有重污染行業的A股上市公司。按照環保部辦公廳2008年頒布的《上市公司環保核查行業分類管理名錄》(環辦函[2008]373號)以及《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南》(環辦函[2010]78號),我們選取了20個重污染行業作為樣本進行研究,它們包括:玻璃、電力行業、紡織、服裝鞋類、感光材料、鋼鐵、供氣供水、化工、化纖、建材、煤炭、釀酒、農藥化肥、石油、食品、水泥、塑料制造、醫藥生物制藥、印刷包裝、有色金屬。共得到3 578個年度觀察值。由于本文進行面板數據處理,需要每家上市公司保持連續5年的數據,因此剔除數據不連續的公司后,共剩余3 546個年度觀察值,其中,2007年611個,2008年650個,2009年695個,2010年821個,2011年769個。本文所有年報及獨立報告等相關財經數據均來自巨潮資訊網、深證國泰安CSMAR數據、滬深交易所網站及公司主頁上手工收集。數據均由EVIEWS6.0、EXCEL軟件處理完成。
(二)指標體系和變量定義
本文對企業環境信息披露采用“內容分析法”進行定量研究,根據各公司公開年報及獨立責任報告中披露的信息,經過特定分析賦予每一個項目分值,最后得出總評。內容分析法是環境信息披露研究的常用分析方法。
如表1所示,根據原國家環保總局頒布的《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原國家環保總局令第35號)、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布的《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引》(監管[2008]18號)、《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南》(環辦函[2010]78號),結合我國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基本狀況,本文分為披露概況、環境管理、環境成本、環境負債、環境投資、環境業績與環境治理及政府監管或機構認證共7個部分對上市企業披露的環境信息進行分類。總的規則是無描述為0分,一般定性描述為1分,定量描述為2分;少數小項目例如是否披露環境審計等,不披露為0分,披露為1分;對披露載體部分,如果該公司在年報與社會責任報告中同時披露,給2分,只在其中之一披露,給1分。最后,對每個公司的7項指標進行打分并加總,得到單個樣本公司的環境信息披露得分(EIDI)(畢茜、彭玨,2012)。分值越高,表明環境信息披露越好。7個一級指標下,又分為若干二級指標。(表略)
根據上述理論分析,本文選取環境信息披露為被解釋變量,實際控制人產權為解釋變量,公司規模和盈利能力為控制變量。在研究中將上市公司分為政府控制和非政府控制企業;其中,政府控制企業又分為中央政府控制企業和地方政府控制企業。研究變量定義見上頁表2。(表略)
五、實證檢驗及結果分析
(一)模型設定
本文使用如下模型來檢驗本文提出的兩個假設:
EIDI=α+β1GOV+β2CGOV+β3ROA+β4CS+ε 模型(1)
(二)描述統計
本文分為中央政府控制企業、地方政府控制企業、非政府控制企業對模型變量進行描述性統計,結果如表3所示。(表略)
中央政府控制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指數(EIDI)均值是7.302,中位數是6.0,地方政府控制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指數均值是6.173,中位數是5.0,非政府控制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指數均值是4.289,中位數是3.0,可見,在環境信息披露方面,中央政府控制企業好于地方政府控制企業,地方政府控制企業又好于非政府控制企業。
在公司業績(ROA)方面,非政府控制企業要好于中央政府控制企業,而中央政府控制企業又好于地方政府控制企業。在企業規模(CS)方面,中央政府控制企業大于地方政府控制企業,地方政府控制企業又大于非政府控制企業。
(三)實際產權控制人對環境信息披露的影響
從表4第2列可以看出,GOV的系數顯著為正,說明包括央企和地方政府控制企業在內的國有企業在環境信息披露方面要好于非政府控制企業。GOV的系數顯著為正,說明中央政府控制企業的環境信息披露要好于地方政府控制企業。ROA、CS系數顯著為正,說明企業業績越好,環境信息披露也越好。
六、穩健性檢驗
由于我國在2006年頒布新的會計準則,并于2007年開始實施,新舊準則會對會計數據產生影響。因此,本文增加2006年的數據,采用2006年-2011年的數據對本部分做相關回歸。去掉數據不齊全的企業,2006年共有582家企業,6年共計4 128個樣本。結果顯示,加上2006年數據的回歸結果與2007年到2011年的回歸結果一致,在1%水平上顯著正相關,表明本文的結果具有較好的穩健性。
七、結論
本文以我國重污染行業上市公司披露的環境信息為樣本,研究我國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產權對環境信息披露的影響作用。結果發現:(1)政府控制企業環境信息披露好于非政府控制企業。(2)中央政府控制企業環境信息披露要好于地方政府控制企業。這為相關部門制定法律政策,完善環境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經驗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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