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隨著我國加入WTO,高等教育對提高國家競爭力日益重要。現階段,我國高等教育市場是客觀存在的。在高等教育規模持續擴大和教育成本居高不下的同時,政府對公立高校的財政支持力度卻在不斷下降,而國家核定的教育價格標準又長期偏低,遠不能彌補學生的培養成本。高等教育價格與教育成本之間呈正向變動的關系。教育作為當前的社會熱點之一,必然存在合理定價的問題。政府應適當下放高等教育收費權。同時,應進一步健全價格監督約束機制,完善政府的教育經費供給體系和公立高校的助學體系。
關鍵詞:高等教育市場;學校成本;教育定價;分權
我國成功加入WTO,加速了國民經濟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的步伐。教育作為一項全局性、戰略性和基礎性的工程,在開放過程中,以服務貿易的形式,就項目、方式、內容等方面作出了部分開放的承諾。“WTO猶如一只放大器,把原來人才競爭的矛盾進一步凸顯在我們面前。”[1]我國高等教育也由此進入了一個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面臨著前無古人的發展機遇。高等教育資源尤其是優質資源的稀缺性,吸引了眾多境外名校和辦學機構紛紛采取多種辦學方式滲入國內高教市場,競爭在加劇。因此,重新審視我國高等教育市場,認真分析公立高等教育成本與價格問題甚為必要。
一、高等教育市場的客觀存在
舒爾茨人力資本理論的深入人心,使人們對教育的生產性投資屬性的疑慮正逐步成為過去。他曾指出:“很多被我們稱之為消費的東西,構成了人力資本投資。用在教育、衛生以及為獲得更好的就業機會而進行的國內遷移方面的直接費用就是證明。”[2](129—130頁)在我國,從政府到民眾,對人力資源開發重要性在認識上的高度統一也達到了極至。“人力資源開發的成功與否,關系到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戰略的成敗,……2001年至2020年中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這一歷史時期,……如果中國不能很好地把握這一時期全面開發人力資源,2001年至2020年將成為中國人力資源和教育發展上的失落期、滯后期,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第三步戰略目標就會落空。”[3]由于高等教育的特殊功能和作用,盡管目前我國政府對其尚發揮著強有力的宏觀調控和行政約束作用,但教育畢竟已被作為一個特殊的產業來對待,市場機制對高等教育的運行有限制條件的作用已逐步顯現,且漸為世人所熟知和接受。
在簡單商品經濟條件下,市場是商品交換的場所。當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發展到一定程度,市場成為了商品交換關系的總和。現代市場營銷學的觀點認為,市場是對某種產品有需要和購買能力的人們。更通俗地講,市場是由買方、賣方、可供交換的商品、買賣雙方互能接受的交易條件四個基本要素組成。在現階段,我國高等教育市場是客觀存在的。作為一個細分的市場,它在構成上、功能上、供求關系上有別于其他市場。
高等教育市場的買方,是特殊的消費群體——學生(當然也包括用人單位)。從年齡結構看,以青少年為主,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界定的高等教育受教育對象的起始年齡一般為18歲左右;從需求層次和復雜程度來看,高等教育需求以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衡量,屬較高級需求和復雜需求;從滿足消費者需求進行的教育消費活動結果來看,在提高學生能力素質的同時,還具有對學生本人和社會的明顯滯后回報的效應。高等教育市場的賣方,是特殊的生產加工群體——各類高等教育機構,其中主要是高校。在我國,無論是公辦還是民辦性質的高校,均須經過國務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嚴格審核批準方可設立。取得合法辦學資格的高校,通過一定的教學媒介將特定的教育產品言傳身教給學生,將學生逐步整型為新的高附加值的教育產品——社會所接受的研究型或應用型高級專門人才。高等教育市場買賣雙方交換的是智力產品。買賣雙方均能接受的交易條件在現階段有兩個方面:一方面,賣方提供的智力產品有公認的標準,既有官方的也有非官方的。受教育者的文化程度也有法定的限制,盡管近年來在報名資格、報考年齡等方面已有所松動,但除極少數破格錄取的特長生外,高考水平測試幾乎是雷打不動的一關。另一方面,由于高等教育的非義務教育的特性,買方要按國家規定向所在高校支付部分交易費用——學(雜)費,盡管學(雜)費不足以完全抵補高等教育成本,甚至大部分尚需由國家財政貼補和高校多渠道籌集的資金補償。
教育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強大原動力。英國古典經濟學的創始人亞當·斯密在1776年就指出,學習費用可以得到償還并賺取利潤。現代人力資本理論創立者舒爾茨斷言,改變窮人福利的決定性生產要素不是空間、能源和耕地,而是人口質量和知識的增進。高等教育是培養高級專門人才的一種社會活動。高等教育市場的特殊功能就在于,它給高等教育產品的供需雙方提供了一個良好的“交易”環境,通過潛移默化的方式無形地進行著高等教育產品的生產加工、交換和消費,在使受教育者接受較系統的專業化的訓練、成為專業性人才的同時,發揮著高等教育市場不可替代的政治功能和經濟功能。
目前,我國高等教育市場正逐步呈現出買方市場的特征。長期以來,我國高等教育由政府壟斷,屬比較典型的計劃賣方市場。隨著市場經濟的縱深發展,特別是1999年以來的連續四年擴招和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的發展,高等教育市場供求關系發生明顯變化,在供求總量和結構上雖仍表現出供給總量相對不足、需求總量相對飽和、供求結構不夠合理的特點,但隨著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眾化教育的轉變,由于受教育對象選擇性教育傾向顯著程度的提高,對優質高等教育產品的需求與日俱增,導致高等教育出現局部結構失衡和供過于求的問題,如前些年會計專業、計算機專業、管理類專業就先后經歷了供不應求到供給相對過剩的發展歷程。與此同時,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形勢也日益嚴峻,人才市場供求失衡和隱性失業問題愈來愈突出。隨著高校擴招的大學畢業生陸續步入就業市場,我國出現了一個滯后就業、游離于社會的大學生群體。高等教育市場正由賣方市場向買方市場轉化。
二、高等教育成本分析
目前,我國高等教育經費來源渠道已逐步形成多元化的格局。在高等教育規模持續擴大的同時,生均教育培養成本也在節節攀升,而政府對高校的財政支持力度卻在不斷下降,不少高校財政撥款占其總經費的比例不足30%。資金來源結構不合理、不穩定性收入所占的比重較大,影響學校的長遠發展。絕大多數高校為維持教學科研工作的正常運轉,只有在學費調整上做文章。而學費調整與學生及其所在的家庭甚至社會的方方面面息息相關,非常敏感而又務必慎之又慎,應在準確核實教育成本的基礎上掌握一個合理的度。
高等教育成本的內涵成本屬于經濟學的范疇。教育成本是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的教育運行成本和家庭或個人特定受教育者支付的教育費用的總和。目前,除新媒體教育成本外,教育成本尚未形成一套公認的國際標準。關于高等教育成本的概念和內涵,教育經濟學界的專家學者們也是智者見智。美國經濟學家加里·貝克爾(Gary.s.Beker)從成本核算分析的角度,將高等教育成本分解為“社會總成本”和“個人總成本”,其中社會總成本又包含社會直接成本(社會對高等教育的教育人員費用、學校基本建設投資、圖書資料和儀器設備費用等直接投入)和社會間接成本(學校的土地、校舍等資源如果用于高等教育以外的活動能獲得的更多的收入),個人總成本包含個人直接成本(學費、書本文具費以及由于上大學而增加的生活費用)和個人間接成本(由于上大學而放棄的參加工作可能獲得的收入)。
從我國高等教育運行的實際狀況來看,高等教育成本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高校從事教學科研活動所耗費的人、財、物力資源,筆者稱之為學校成本。與現行國家預算口徑相對應,學校成本按其成本性質可分為經常性教育成本和建設性教育成本。二是特定家庭為受教育對象負擔的教育費用,筆者稱之為私人成本,包括支付給高等教育機構的教育費用和由此發生的其他教育費用,前者如學(雜)費、住宿費、預收但須按期結算的代管經費;后者如學習工具費用(如文具、電腦等購置費),受教育對象因上大學而放棄特定機會預計獲取的收入等。由于私人成本費用具有排他性、非均衡性、不確定性的特點,加之私人成本中支付給高等教育機構的費用本來就通過法定途徑已計入了學校成本中,故在高等教育成本分析中,側重考察學校成本更具實踐指導意義。
學校成本分析中應注意的問題
學校成本中經常性教育成本指為保證教學科研工作正常運轉所發生的日常消耗性支出,根據我國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的規定,它包括人員經費(含基本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社會保障費、助學金等)和公用經費(含公務費、業務費、設備購置費、修繕費、其他費用)。建設性教育成本指為保證教學科研工作正常運轉所發生的各項資本性支出,如房屋建筑物、土地等固定資產的購建支出,按制度規定它主要包括經主管部門審批并由財政撥款安排的預算內基本建設支出、經主管部門審批并由學校通過財政撥款以外籌集資金安排的自籌基本建設支出。
在分析學校成本過程中,應引入企業成本核算和管理的觀念。筆者認為應特別關注以下三個問題:
首先,在記賬基礎問題上可引入國際上通行的企業會計記賬基礎——權責發生制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與當前高校會計核算中采用的收付實現制原則最大的區別在于,在收益與成本費用的確認上,權責發生制下的收入與費用應當在它們實際施加影響的期間予以確認,而不一定在實際收到收入或支付費用的期間予以確認,故又稱應收應付制。采用權責發生制更能科學、準確地計量、分攤高等教育成本,對開展成本效果分析和國家物價部門的定價決策更為有利。按現行高等學校會計制度的規定,在對公用經費中設備購置費的處理上,按收付實現制原則在費用發生的當年一次列支,計入當年教育成本。如此處理對教育成本測算的科學性有極大的影響。筆者認為,對設備購置費應堅持權責發生制和收益成本配比的原則,按設備使用年限計提折舊分期(一般按年或按一個教育生產周期)將其成本攤入年度教育成本或特定對象的教育成本。由于公立高校一般成立時間都已較長,過去購置的設備中因為時效性原因,已經有相當部分不適應現有專業設置的現狀,甚至有的已完全喪失了使用價值。所以,對高校設備折舊的范圍、折舊年限、殘值率等,可根據高校的實際情況作出靈活處理:對已完全喪失使用價值但尚未銷賬的設備,應按規定程序及時作出報廢處理并一次計入當年教育成本;對尚可使用年限在5年以內的設備,可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對多年積淀的應折舊而未予折舊的費用在短期內予以消化;對尚可使用年限在5年以上的設備,可采用平均年限折舊法分攤折舊費用。在平均折舊年限的選擇上,教學實驗儀器設備、文體設備、印刷設備、一般辦公設備折舊年限可設定為8年,電子類設備可設定為3—5年。在殘值率的確定上,可根據實際情況設定為0—5%之間。
在公用經費核算中,對修繕費也應分清情況酌情處理。對日常維護性的修繕項目,可在工程發生的當年列支并計入成本;對房屋建筑物的重大改建、擴建等工程則應參照下文所述的房屋建筑物計提折舊的辦法分期計入教育成本。
其次,對房屋建筑物、土地等固定資產購建行為發生的建設性成本支出,考慮到其資本性支出的性質,應按其預計存續的年限計提折舊分期將建設成本計入高等教育成本。現行高校成本核算中,通常對固定資產科目下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等,在竣工或購建完工驗收時一次或分次在費用發生當年計入教育成本,且土地在驗收后只單純進行實物管理,而不進行價值管理,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成本核算的科學性。鑒于大多數高校都有相當數量的房屋建筑物已老化陳舊的現狀,筆者認為,在教育成本核算中,對新老建筑物可按30年的期限進行平均折舊。對教職工住房、校產實體用房,不應納入教育成本核算的折舊范圍。對高校使用的土地,可區分兩種情況作出處理:對原國家劃撥用地,原則上不攤銷土地使用費進入教育成本;對高校近年來在規模擴張的過程中利用自籌經費或通過銀行貸款購置的土地,可將土地購置成本(特殊情況下可按土地市場評估價)按30年期限攤銷土地使用費,分期計入教育成本。
再次,應將離退休人員經費納入教育成本核算的范圍。對這一問題,學術界觀點不一。現行高等教育成本分析中,通常將離退休人員費用從人員經費中剝離出來,但客觀上來說,離退休人員費用作為一種經常性支出,理應納入高等教育成本核算的內容。“離退休人員費用嚴格說是以前教育成本的積淀,但屬于教育成本支出范疇”[4](5頁)。
三、高等教育價格的定位
根據美國經濟學家保羅·A.薩繆爾森的公共產品理論,高等教育屬于準公共產品。“醫療保健、被管制的行業、教育、交通運輸——同19世紀相比,當今所有這些都具有集體選擇的主要成分”[5]。顯然,高等教育活動有別于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帶有較明顯的公益性、非贏利性特點。但是,非贏利并非說不注重教育成本核算與管理。事實上,為確保高校持續健康發展,在成本管理的基礎上,還要通過政府投入、向納稅人征稅、向學生或學生家長收費、接受社會捐贈等多種形式來分擔高等教育成本。
教育成本補償理論是高等教育定價和收費的理論基礎
高校研究和確定教育價格,實行收費制度源于教育成本補償理論。該理論認為,“高等教育成本應當從完全或幾乎完全由政府或納稅人負擔轉向至少部分依靠家長和學生負擔,他們交學費補償部分教學成本,或支付使用費補償由政府或大學提供的住宿費和膳食費”[6]。因此,根據教育成本補償理論,高等教育成本理應由政府和作為教育消費者的受教育對象等共同負擔。
高等教育價格的合理定位
在我國,高等教育收費改革始于1989年,在1994年以后進一步擴大范圍,1997年在全國范圍內推廣。目前,高等教育實行收費制度已成為不爭的事實。受教育供給和教育需求關系的影響,高等教育價格有進一步上調的必然。當然,在收費過程中,存在著一個合理定價的問題(在這里,筆者要進一步闡述的定價問題僅指公立高校向學生收取的學雜費)。
那么,衡量教育價格是否合理的標準究竟是什么?按照馬克思的商品價格理論,價格是價值的轉化形式。商品價值的計量只能通過成本得到間接的反映。作為勞動耗費的尺度,狹義成本是指商品生產過程中活勞動中必要勞動耗費和物化勞動耗費的貨幣表現。成本是價格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價格的最低經濟界限。“商品出售價格的最低經濟界限,是由商品的成本規定的。如果商品低于它的成本出售,生產資本中已經消耗的組成部分,就不能全部由出售價格得到補償。如果這個過程持續下去,預付資本價值就會消失”[7]。(45—46頁)所以從理論上來說,高等教育成本是高等教育價格的最低經濟界限。高等教育價格與教育成本之間呈正向變動的關系,即高等教育價格隨教育成本的升降而漲跌。而目前國際上流行的觀點是,教育價格為學校運行成本的25%—30%。在我國,國家物價主管部門也參照此標準核定高校的收費標準。對此,筆者不敢茍同。因為中國和西方發達國家的國情不同,如此確定高校收費標準是缺乏理論依據和現實基礎的。歐美發達國家的公立大學,教育經費來源雖說是多渠道的,但政府對高等教育的財政支持力度仍然較大。根據有關資料顯示,1995—1996年,美國政府對公立高校的財政撥款占高校總經費的比例為51%。[8]在我國,政府對公立高校的財政撥款正在呈逐年下降的趨勢,不少高校財政撥款占教育經費支出比例長期在30%甚至更低的水平下徘徊。下面是北京、天津、上海三個直轄市和四川、重慶兩個西部省市所在地高校財政預算內撥款占教育經費支出比例情況的對比表:
表一:北京、天津、上海三個直轄市財政撥款占教育經費支出比例表
項 目高校數量財政撥款占教育經費支出比例大于50%的高校財政撥款占教育經費支出比例小于50%的高校
數量占高校數的比例 數量占高校數的比例
北京中央屬 34 22 64.7% 12 35.3%
地方屬 27 26 96.3% 1 3.7%
小計 61 48 78.7% 13 21.3%
天津中央屬 3 3 100% 0 0
地方屬 16 12 75% 4 25%
小計 19 15 79% 4 21%
上海市中央屬 9 6 66.7% 3 33.3%
地方屬 31 18 58% 13 42%
小計 40 24 60% 16 40%
表二:四川省、重慶市財政撥款占教育經費支出比例表
項 目高校數量財政撥款占教育經費支出比例大于50%的高校財政撥款占教育經費支出比例小于50%的高校
數量占高校數的比例 數量占高校數的比例
四川中央屬 6 4 66.7% 2 33.3%
地方屬 41 9 22% 32 78%
小計 47 13 27.7% 34 72.3%
重慶中央屬 3 1 33.3% 2 66.7%
地方屬 21 8 38% 13 62%
小計 24 9 37.50 15 62.5%
[9]統計資料來源:2002年《中國教育經費統計年鑒》
從上表一看出:北京、天津、上海三地區的財政撥款占教育經費支出比例超過50%的高校數量占當地高校總數的比例均在60%以上,平均水平分別為78.70%、79%、60%。以北京地區的高校為例,該比例最高的中央屬院校是清華大學,比例達97.75%,最低為北京語言文化大學,比例為23.48%;該比例最高的地方屬高校是北京農學院,比例達112.93%,最低是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比例為51.22%(海淀走讀大學除外,其比例為1.01%)。從上表二看出:作為西部省市的四川、重慶,其財政撥款占教育經費支出比例超過50%的高校數量占當地高校總數的比例均在40%以下,平均水平分別為27.70%、37.50%。以四川地區的高校為例,該比例最高的中央屬高校是四川大學,比例為101.80%,最低是中國民航飛行學院為22.25%;地方屬高校中財政撥款最高是四川烹飪專科學校為72.80%,最低的是四川音樂學院為27.02%。[10]
比較分析顯示:財政撥款占高校總經費的比例隨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高校的隸屬關系不同而異。經濟發達地區普通高等學校教育經費中財政撥款占教育經費支出比例的平均水平明顯高于經濟欠發達地區普通高等學校教育經費中財政撥款占教育經費支出比例的平均水平。從全國目前高校的實際情況來看,中央屬高校、發達地區高校在財政撥款占教育經費支出比例較高的同時,其學生學費標準也遠遠高于同類型且生均培養成本大體相當的地方屬高校、欠發達地區高校的學費標準水平;地方屬高校、欠發達地區高校的生均培養成本均遠遠高于國家撥款和現行該校收費標準之和。據了解,上述生均培養成本與生均國撥經費及生均學費的差額部分,目前相當數量的高校尤其是地方屬高校主要依靠銀行貸款來維持。但是,如果高等學校長期高成本、低收費、高貸款、高風險地運行,要保證高質量地穩步推進大眾化教育進度顯然十分困難,同時高校積淀的巨額債務,也給國家和社會政治經濟的穩定發展帶來了潛在的危機。
鑒于高等教育準公共產品的屬性、教育活動的非贏利性以及我國高校經費來源渠道的現實狀況,筆者認為:高等教育價格的理論上限為學校成本扣除生均財政撥款后的余額;在高等教育實踐中,其合理標準的上限為學校成本扣除生均財政撥款及其他常年穩定性收入后的余額,只要高校學(雜)費標準在這個警戒值以下,應當說都是比較合理的。
在我國,高等教育收費的定價權完全由政府壟斷。隨著高等教育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公立高校的國有屬性正在逐步削弱或淡化,甚至在未來,相當數量的公立高校將通過改制的方式,實現投資主體的多元化或公立高校的完全民辦化。正如我國國有企業改革實踐證明的那樣,未來的政府除對高校具有宏觀調控的職能和在經費上對高校予以必要的財政支持義務外,將不再把高校視作政府的附屬物,不再干預高校內部的日常行政事務,高校將享有真正意義上的自主權。事實上,近年來物價主管部門對高等教育的定價也確有值得商榷之處,不切實際的“一刀切”定價思路,也帶來了諸多社會問題。如本科、專科學費無級差的問題,同檔次學校教育成本相當而由于地域因素、隸屬關系不同學費級差不合理等。又如,高等教育雖是非義務教育但又不能參照重點中學“限分數、限人數、限錢數”的三限政策,對部分略低于錄取分數線、迫切需要接受高等教育的學生收取部分捐資助學費用等。按照公平競爭的市場化原則,對上述學生適當收取部分捐資助學款,一方面滿足了這部分學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愿望,另一方面也為高校多渠道籌集資金、彌補教育經費的嚴重不足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就當前而言,筆者認為,政府應適當下放教育收費定價權給高校。高校收費應逐步引入市場機制,以政府指導價取代目前的指令性價格。一個較為穩妥的做法是,由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核定一個價格區間或規定最高限價,由高校按照受教育對象的利益獲得原則和能力支付原則進行合理定價,這是符合優質優價、優勝劣汰的公平競爭原則的,對提高高校的國際競爭力也大有裨益。
建立健全價格監督約束機制,完善政府的教育經費供給體系和高校助學體系
如上所言,高校收費權的下放應適度。由于高校在我國當前政治穩定和社會經濟發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政府在非常情況下對高校實施一定的干預也是必要的。在對高校收費的管理上,政府應憑借其行政管理權,采取強有力的措施建立健全教育價格監督約束機制。首先,高等教育價格的最終審批權應掌握在國家物價部門手中。高校應按要求定期向物價主管部門報送學校運行成本資料,物價部門在準確核實培養成本的基礎之上,實事求是地核定不同地區、不同高校、不同專業學生收費標準的合理價格區間或最高限價。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可舉行價格聽證會,增強高校收費的透明度。其次,加強對高校收費的跟蹤監督。經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一經下達,高校就應嚴格按文件規定自覺執行。同時,物價部門還可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物價檢查、設立物價舉報電話等措施,對違反規定、擅自調高收費標準的高校,其價格違法違規行為一經查證屬實,嚴懲不貸,在責令其限期公告清退的同時,視其情節輕重適當予以罰款,直至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當然,對執行物價政策較好的先進單位也應大力予以宣傳表彰,以宏揚社會正氣。再次,在執行中逐步調整和完善收費標準。隨著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穩步提高,教育成本也必然呈逐年上升的趨勢,物價部門對此應實事求是地作出調整,在動態執行中逐步完善教育價格體系。
近年來,治理教育亂收費、懲治教育腐敗、扶助社會弱勢群體等呼聲隨時皆可見諸報端,教育收費作為當前的社會熱點問題之一,政府和社會輿論在導向上似有矯枉過正之嫌。客觀地說,這些都給高校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要徹底規范高等教育收費問題,必須清醒地認識高等教育的非義務教育性質,完善政府的教育經費供給體系,增加高等教育的財政性經費投入。為重塑高校在社會公眾和輿論中的形象,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扶助弱勢群體,分解受教育者及其家庭的短期教育成本負擔,確保大多數符合條件的學生接受高等教育并順利完成學業,高校仍然有責任和義務完善助學體系,包括通過按規定比例從學費中計提獎貸基金、自籌經費、接受社會捐贈等多種經費來源渠道和“獎、貸、助、補、減”等多種具體措施,暢通高校學生求學的“綠色通道”。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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