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新企業:做好自查及時糾錯方可過關
劉天永
1月11日,科技部網站發布了《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檢查的通知》(國科發火〔2012〕1220號,以下簡稱1220號文件)。根據此文件,科技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將在全國范圍內聯合開展對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檢查。此次檢查的目的,是保證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順利實施和稅收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維護國家稅收政策的嚴肅性和統一性。通過自查和重點檢查,及時糾正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處理違規的認定機構、中介機構和專家,取消不符合高新資質的企業認定資格,進而確保真正符合要求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到稅收優惠政策,使高新技術企業政策在促進科技與經濟結合中發揮更大作用。
聯合檢查范圍廣要求高
根據1220號文件,此次檢查的對象涉及各地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機構(以下稱認定機構)、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中介機構(以下稱中介機構)、參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專家(以下稱專家)和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是自2008年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實施《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認定辦法)以來,監管部門發起的涉及面最廣、涵蓋企業范圍最大的一次檢查行動。
根據1220號文件,此次檢查分為自查自糾與重點檢查兩個階段。在自查自糾階段,三部門要求各省(市)認定機構,要對目前仍處在高新技術企業有效期內的企業,就已提交申請的材料及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進行自查自糾,自查自糾的時間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
據了解,自2008年認定辦法實施以來,中央及地方各級認定部門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抽查行動從未停止。不過,以往的抽查、檢查工作,往往由審計署、財政部或科技部等高新認定管理部門單獨發起實施,各部門每年抽查的省市數量基本控制在20個以下或更少,并且抽查對象以存在問題的大、中型企業為主,具體抽查的企業數量相對有限。而此次檢查工作是在全國范圍內展開,并且檢查對象涵蓋參與認定的認定機構、中介機構、專家和在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說,檢查工作已由點到面全面鋪開。
根據1220號文件,對自查自糾過程中發現存在問題并導致不符合高新認定條件的企業,各省市認定機構將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全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將根據各地自查自糾情況,擇機組織重點檢查,對于不主動自查的企業,將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三部門聯合組織調查,對企業高新資質的審查期限將追溯至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的當年。
根據高新企業認定辦法的要求,如果企業的高新資質被撤銷,認定機構在5年內將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被撤銷資質的企業除需要補繳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期間的企業所得稅和繳納滯納金外,企業還有可能面臨預期收益下降和形象受損的風險。
四大檢查重點需高度關注
1220號文件規定,此次對高新技術企業檢查的重點是:是否符合居民企業條件;是否將所屬分支機構與總機構匯總計算相關指標,是否以分支機構單獨申報;提交的知識產權、技術領域、研發活動、產品(服務)收入、研發費用歸集、人員等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準確、完整,是否符合相關規定;是否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了經營業務、生產技術活動等發生的重大變化信息;更名企業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辦理了相關事項等。可見,此次檢查的內容非常多,如何在具體的工作中有針對性地把握好檢查重點非常重要。綜合1220號文件的規定及以往監管部門的檢查情況看,有四項內容需要相關企業高度重視。
根據筆者多年經驗,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存在瑕疵是高新技術企業在資格認定中最常見的問題。在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方面,在本次檢查過程中,企業應重點關注知識產權取得的時間是否在申報前3年內,獨占許可協議的合規性、知識產權的范圍和權屬證明、知識產權的相關性等內容。獨占許可指只有被許可人可以使用許可人的商標,其他人包括許可人本人均不得使用該商標。
在2012年高新認定(復審)中,多個省市不認可以獨占許可的形式獲得的知識產權,而且知識產權獲得時間也限制在2009年~2011年,復審當年的知識產權不予承認。這一點,應該引起高新技術企業的高度重視。
研發費用歸集模式不規范也是常見的問題。在本次檢查中,企業應重點關注研發活動的確認和申報情況,研發費用的核算和歸集情況,研發費用的比例、委托外部研究機構開發產品的合規性等問題。根據以往經驗,在高新認定中,企業在研發費用的歸集上常見的問題有:研發費用未設置相關會計核算賬目、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例不達標、研發費用的計入標準不合規、委托外部研究所需研發費用的來源和比例不規范等。例如,在2010年的檢查中,浙江某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前3年實際投入的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的比重僅為0.65%,最終被取消高新資格,補繳了2008年、2009年企業所得稅款,并繳納了滯納金。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收入不達標的問題在高新技術企業中也很常見。在此次檢查中,相關企業應重點關注高新技術是否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內,收入的歸集和比例是否符合規定以及收入的相關性。高新企業認定辦法要求,企業每年高新產品(服務)取得的收入,要占到當年總銷售收入的60%以上。2010年,武漢某上市公司就因2008年、2009年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銷售收入的比例未達到60%而被吊銷資格,并補繳了稅款和滯納金。同時,很多高新技術企業的收入中有很大一部分屬于技術服務收入,相關企業往往未在相關技術合同有效期內,到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機構完成登記備案,從而無法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在實踐中,企業員工專業、學歷、比例未達到認定標準的要求,也是部分企業無法通過高新認定的癥結所在。因此,相關企業在本次檢查中,應重點關注企業相關人員數目的統計口徑、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的比例等問題。根據高新企業認定辦法,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認定要求,企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要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在具體統計人數時,需注意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主要統計企業的全職工作人員,這一點可以通過相關人員是否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來鑒別。對于兼職或臨時聘用的科技和研發人員,須全年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同時,研發人員在專業、學歷和比例上也要達到要求。
從以上四點來看,企業除應關注每項指標都要達到高新認定要求外,還應關注從研發到知識產權再到高新收入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三者之間在研發時限、核心技術等方面應體現出合理的邏輯關系。同時,企業研究開發組織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轉化能力、銷售與總資產成長性等指標也應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各項具體要求。
結合認定辦法認真做好自查
根據高新企業認定辦法,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有偷稅、騙稅等行為的,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將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企業一旦被取消高新資格,認定機構在5年內將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而且這種責罰對認定過程違法的處罰具有追溯性。因此,相關企業對此次檢查應該認真對待,積極做好自查工作。
一是要重視知識產權的申請管理和成果轉化。關于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其“核心性”及與主營產品(服務)的“相關性”是實務中考察的重點。因此,所有已通過高新認定(申請)的企業,應逐年確認企業每年新獲授權的知識產權的情況(必須為已獲授權的項目),如公司不擁有通過自主研發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等,或即使通過簽訂獨占許可合同或專利轉讓協議等方式取得了數項發明創造成果,但與企業本身申請認定的高新技術領域關系不大,都屬于知識產權存在瑕疵的情形。這類企業應重新選擇其他合理方式對研發成果進行權屬確認。因為只有確保所選擇知識產權與公司主營業務和高新產品(服務)所屬的高新技術領域保持很高的關聯性和匹配度,才更能得到相關評審部門的肯定和認可。必要時,可以向相關專業咨詢機構尋求幫助,以降低企業獨立申請可能會增加的成本風險。
二是要規范企業研發費用的賬務管理。在研發費用的歸集模式上,建議已通過或擬進行認定申請的企業,重新審視企業現有的財務制度,并在此基礎上遵從高新技術研發費用管理的要求,建立適當的財務核算模型,以便于研發費用的歸集。如果可以,每年都要進行一次研發費用的審計,將費用直接體現在財務報表中。這樣,可以體現公司在研發財務管理上的規范性。研發費用的賬務管理可在企業已有賬務處理的基礎上參考以下模式:對研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設立“管理費用研發費(研發項目名稱或登記編號)”會計科目專賬進行明細核算,并根據實際需要在“管理費用研發費”科目下設三級到六級科目。
三是要設立一套完善的輔助賬。1220號文件明確要求,企業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科目歸集,沒有單獨列入管理費用的,要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專項審計報告之前,建立輔助賬作為支撐,輔助賬和專項審計報告必須一致。同時,要完善與研發項目和活動有關的財務單據的收集,相關憑證要能夠充分體現出符合研發專用的性質。例如,生產領料和研發領料要有所區分,研發領料單要有項目研發人員的領用簽名及項目名稱的標記,避免按耗用材料的一定比例來歸集直接投入的原材料。對于從生產領料中歸集或按生產領料的比例歸集研發材料的費用,需要提供有足夠說服力的證明材料。另外,研發材料與研發項目要有很強的關聯性。
四是要保持科研項目的管理以及記錄的同步,此舉是減少高新技術企業稅務風險的重要舉措。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后,還可以享受其他各種政策優惠,比如加計扣除。這些政策優惠都是以企業存在科研項目為前提,在未來的高新政策延續時,這些科研項目也是申報的基礎。因此,建議企業按照申報材料中的項目管理制度,科研投入核算制度等,對研發活動進行規范管理。
五是要及時按照要求備案。企業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后,需要及時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的優惠備案。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3號)第五條的規定,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已辦理減免稅手續的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以下資料: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的說明;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企業當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說明;企業科技人員和研發人員的比例說明。
需要提醒的是,在每年進行相關部門的備案與抽查應對過程中,研發費用及收入明細是最受關注的方面。因此,企業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應持續對研發費用按項目進行歸集,收入也應有相應的明細,這對以后的復審及相關部門的不定期抽查均會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