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淺談經濟責任制審計
王素平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為了分清經濟責任人任職期間在本部門、本單位經濟活動中應當負有的責任。經濟責任審計已納入干部監督管理軌道,以評價其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以及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情況,同時也成為選拔任用領導干部的必要程序。
一、經濟責任審計的概念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依據規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對企業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所在企業資產、負債、權益和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經營決策等有關經濟活動,以及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的監督和評價的活動。經濟責任具體包括直接責任、主管責任和領導責任。直接責任是指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律的行為以及失職、瀆職的行為等。主管責任是指企業負責人在任職期間應負有的除直接責任以外的領導責任。
二、經濟責任審計程序及審計內容
(一)審計程序
1.接受審計委托。經濟責任審計一般由人力資源管理部門下發委托書,對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在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審計。該審計強調審計范圍,包括時間范圍和內容范圍,時間范圍是被審計單位負責人任職期間,審計內容后面闡述。
2.成立審計組。審計部門根據審計項目情況組成審計組,當審計組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或被審計人員有利害關系時,應遵循回避制度。
3.做好審前調查。通過審前調查,掌握被審計單位的相關情況,這樣在實施審計時就能夠抓住重點,直奔主題,從而減少盲目性。
4.編制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審計方案是對審計實施的全面規劃,是整個審計實施工作的行動指南,一個好的審計實施方案是提高審計質量的靈魂,是指導審計人員現場作業的“路線圖”,它對實施審計起著全面控制作用。
5.下發審計通知。審計部門應至少提前5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審計通知應列明審計組組長和審計所需初步資料清單。被審計人員應撰寫述職報告,并于審計現場結束日前送交審計小組。
6.召開首次會。被審計人及其接任人和財務部門負責人及相關部門負責人應當參加審計首次會。審計組應介紹審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審計目的、范圍、程序、要求、初步日程安排。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應向審計組介紹,包括但不限于:任期內公司的經營成果、財務狀況、資產質量、內部控制、經營績效、生產經營概況以及“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情況等。
7.實施現場審計或報送審計。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應及時完整地向審計組提供審計所需資料,如實回答審計組提出的問題。
8.召開末次會。末次會參加人員不限于首次會參加人員。審計組應將初步審計結果征求相關人員意見,如有異議的應說明情況,并提供補充資料。
9.出具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出具前,審計組應當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交換意見,并留下書面溝通記錄。審計部門出具的審計意見需提供給委托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評價被審計人員任職期間在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業績以及對存在的問題應承擔的責任,為管理部門提供干部使用、考核的依據。
10.對審計問題整改情況進行跟蹤。審計部門應根據所發現問題以及被審計單位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決定是否進行后續審計。
(二)審計內容
1.經營成果的真實性。企業經營成果的真實性是指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會計核算是否準確、企業財務決算編報范圍是否完整、經營成果是否真實,以及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與資產質量是否相匹配,有無利用計提減值準備達到調節利潤的目的。
2.財務收支的合法性。財務收支的合法性是指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企業財務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計信息是否真實、完整。其主要內容包括:企業收入確認是否完整、準確,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有無公款私存、私設“小金庫”現象;企業成本開支范圍和開支標準是否符合規定;企業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和有關資料是否相符,有無賬外資產、潛虧掛賬等問題。
3.資產質量狀況。企業資產質量狀況是指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各項資產質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嚴重損失、重大潛虧或資產流失等問題,企業資產是否安全、完整,以及對企業未來發展的影響。
4.對企業“三重一大”事項決策負有的責任。“三重一大”事項是指企業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自行確定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額資金支付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實行集體決策審批或者聯簽制度,任何個人不得單獨進行決策或者擅自改變集體決策意見。企業在該方面是否存在“一言堂”、“一支筆”現象。
5.企業內部控制狀況。企業內部控制是否有效實施。內部控制作為企業的一項重要管理活動,主要試圖解決三方面的基本問題,即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的可靠性、資產的安全完整以及對法律法規的遵循;與此同時,促進提高經營的效率效果,并促進實現企業的發展戰略。
6.企業經營績效狀況。在全面核實企業各項資產、負債、權益、收入、支出、利潤等賬務的基礎上,依據有關經營績效評價規定,對企業負責人任職期間經營成果和經營業績,以及企業資產運營和回報情況進行客觀、公正和準確的綜合評判。
7.個人財經法律法規遵循情況。財經法律法規包括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企業內部規章制度。核實有無違反國家財經法紀和企業內部規定,以權謀私,貪污、挪用、私分公款,轉移國家資財,行賄受賄和揮霍浪費等行為,以及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和蓄意編制虛假會計信息等重大問題。
三、經濟責任審計容易出現的問題
1.經濟責任審計的滯后性。根據《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應當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各單位也都在執行該規定。但目前的現狀是人都已經在新的崗位上任職了才進行審計,這樣就給審計人員核實問題、搜集證據、處理問題等帶來諸多不便,特別是已辦理調任、升遷的領導干部若發現重大問題,給組織人事部門和紀檢檢查機關處理問題帶來更大的難度,使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流于形式,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2.審計評價不好把握。審計評價是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工作之一,它關系到領導干部任期業績、升降等問題,所以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顯得非常重要,這就要求審計評價要準確、客觀、公正。但目前國家還沒有一套完整的評價體系,沒有統一的標準,審計人員難以操作。建議相關部門出臺一套科學合理的審計評價標準,以避免評價的隨意性。
四、要審幫結合,給被審計單位提出建設性建議
經濟責任審計不但是對領導干部的審計,也是對被審計單位綜合性的審計,因而審計部門應針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給予企業切實可行的改進建議,促進企業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發揮審計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