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 根據產業組織理論,市場集中度低的分散競爭型市場結構,將會帶來過度競爭行為。而低價攬業行為則是過度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之一。由于我國審計市場建立和發展的歷史較短,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不少結構性缺陷。因此,我國審計市場可能存在低價攬業的過度競爭行為。通過實證分析,筆者驗證了該行為在我國的確存在。
【關鍵詞】 審計市場 過度競爭 低價攬業
一、引言
綜觀國內外相關文獻,在審計市場上,有關過度競爭的實證研究主要圍繞兩種典型的競爭行為展開。一是價格競爭。價格競爭是市場競爭中最為常見的競爭現象,其他競爭形式都是價格競爭的特殊表現形式。價格競爭表現在審計市場上,就是審計師通過降低審計服務價格來招攬客戶的行為,這就是所謂的低價攬業行為。二是審計報告競爭。表現在審計市場上,就是審計客戶通過提高或壓低審計服務費用,或通過變更審計師來影響審計報告,迫使審計師出具有利于審計客戶的審計報告,這就是所謂的審計意見購買行為。很顯然,低價攬業和購買審計意見的過度競爭行為都將影響和降低審計質量,這是市場缺乏有效競爭的具體表現。由于我國審計市場集中度低、價格競爭激烈,對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存在低價攬業行為及其經濟后果一直為監管者與研究者所關注(張奇峰、張鳴和戴佳君,2006)。
限于篇幅,本文僅對低價攬業的過度競爭行為進行實證分析,而對于審計意見購買行為將另文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