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中“工資、薪金”所得和年終一次性獎金的計稅方法存在一定的差異,這就導致不同的工資、獎金組合對個人稅后收益的影響不同。另外,全年一次性獎金特殊的計稅方法可能導致“雖然增發了獎金但稅后收益減少”這種有違常理的后果出現?;凇岸惤鹪隽孔钚』痹瓌t的個人工資、獎金組合方案可以規避“稅收陷阱”并使整體稅負最小化,從而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工資 獎金 收入增量 稅金增量
2009年8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121號),其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2]629號)第一條有關“雙薪制”的計稅方法停止執行。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增加了納稅人的負擔,而只是對個稅執行中的偏差做了明確規定。目前世界各國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模式不盡相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采取分類所得稅制,并根據個人所得的不同性質和特點,綜合運用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形式計稅。其中,對個人所得稅中的“工資、薪金”(簡稱“工資”)所得,采用超額累進稅率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