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公司監事會制度是順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建立的一種內部監督機制。我國公司監事會制度應體現獨立性,擴大并強化監事會的權力,加強對公司董事會及高管人員的監督和制約。本文對我國監事會制度運行情況進行了分析,并針對其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幾點完善建議。
【關鍵詞】監事會制度 監督權 獨立性 內部審計
公司監事會制度是商事公司制度經過數百年的發展而逐漸形成的,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公司職權部門分權制衡,降低代理成本的必然選擇。我國在1994年實施的《公司法》中提出了監事會制度,在公司法實施和企業公司化改造過程中,公司監事會制度由于觀念、體制等方面因素的影響,未能發揮其應有的價值功效,甚至產生了監事會虛化現象,這顯然不符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建設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根據筆者多年來擔任公司監事的經歷來看,監事會很難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權力,特別是國有資金控股的企業,更不容易發揮其監督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