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審計委托代理中的激勵機制與外部監(jiān)督具有不同功能,而且兩者相互關聯(lián)。激勵機制能夠讓審計師更加努力,從而改善審計質量,但受管理當局“賄賂”行為和審計師對自身成本效益權衡的影響,激勵機制無法自動防范審計師獨立性的喪失;外部監(jiān)督具有防范審計師獨立性喪失的功能,但其效能的發(fā)揮又必須以激勵機制的存在為前提。
【關鍵詞】獨立審計 激勵機制 外部監(jiān)督
研究審計委托代理關系的主要目的是增強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并改善審計質量。激勵和監(jiān)督是解決委托代理問題的兩大基本途徑,具體到獨立審計的委托代理關系中,學者們的努力大多都集中在監(jiān)管方面,少有學者討論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激勵問題。綜觀相關文獻,大多只提及激勵機制的必要性和外部監(jiān)督的作用,很少有文獻對激勵機制和外部監(jiān)督本身的固有功能局限、相互作用規(guī)律以及存在的前提條件進行考察。本文主要研究激勵機制和外部監(jiān)督在改善審計質量和增強會計師事務所獨立性上分別扮演了什么角色?它們具有哪些功能局限和存在前提?兩者又如何相互影響和相互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