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增值稅是以商品生產流通和勞務各個流轉環節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所課征的一種具有稅負轉嫁性質的間接稅。本文立足增值稅轉型改革,分析了建筑安裝企業所面臨的財務風險,并提出了增值稅進一步改革的建議。
【關鍵詞】增值稅轉型 建筑安裝企業 固定資產
一、增值稅轉型改革的主要內容
1. 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國所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或自制的固定資產發生的進項稅額可以計算抵扣,未抵扣完的可以轉到下一期繼續抵扣,并明確:①除專門用于非應稅項目、免稅項目等的機器設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之外,包括混用的機器設備在內的其他機器設備均可抵扣。②不動產在建工程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③購進的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游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但如果是外購后銷售的屬于普通貨物,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④對企業新購設備所含進項稅額采用規范的直接抵扣辦法,即納稅人當年新購進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其應繳納的增值稅額,抵扣不完的結轉以后年度抵扣。⑤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取消了單位價值在2 000元以上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