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本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關于提供勞務交易結果不能夠可靠估計的規定,分析了由此所產生的會計與稅務處理的差異,并用實例說明了彌合兩者差異需注意的問題。
【關鍵詞】提供勞務 交易結果 財稅差異
一、 企業提供勞務活動稅務處理的相關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簡稱“新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筑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游、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活動取得的收入。新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新條例強調只要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勞務,就需要按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由此可推斷,持續時間未超過12個月的勞務,就不需要按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應在完成合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而不考慮該項合同是否跨年度。這和會計準則相關規定有著很大的差異,會計準則沒有持續時間12個月的規定,無論持續時間是否超過12個月提供的勞務,在資產負債表日勞務合同未完成的都要按照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是否能夠可靠估計,判斷是否采取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