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本文以中國和馬來西亞的長期股權投資準則為研究對象,通過比較和分析準則中長期股權投資的計量和披露的規定,發現兩國準則的相關規定大體一致,但在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計量、權益法的運用、對合營企業投資采用比例合并法的態度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差異。
【關鍵詞】中國 馬來西亞 長期股權投資準則
隨著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經濟合作的深入發展,各國之間的股權投資、企業并購等業務不斷增加,這使得我們必須對東盟各國的長期股權投資準則有所了解,才能更好地為相關的會計信息使用者服務。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是在借鑒國際會計準則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制定的。而馬來西亞自1979年成為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的成員后就開始根據本國情況采納國際會計準則,其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程度比較高。因此中國會計準則(CAS)和馬來西亞財務報告準則(FRS)關于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在很多方面是相似的,但也存在一些差異。本文擬從相關準則的范圍、長期股權投資的計量、長期股權投資的披露三個方面來對中國和馬來西亞的會計準則進行比較和分析,以期推動會計準則在中國與東盟各國的經濟往來中充分發揮商業語言的作用,促進東盟自由貿易區的經濟發展。
一、兩國規范長期股權投資的相關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