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如何理解實質法治與稅收法定的關系并將之貫徹到具體稅法實踐,是我國稅法解釋規范有序發展的關鍵。本文從實質法治與稅收法定的矛盾入手,對稅收法定的內涵進行了重構,并就如何對稅法解釋進行實踐處理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稅法解釋 實質法治 稅收法定
法律是統治階級借鑒各方思想形成的,企圖將社會關系規范為自己所期望的社會秩序的一種社會規范。此種社會規范從其產生即具備以下幾個方面特性:第一是時代性,法律產生于歷史的某個時點,必然具備該時代的特性(當然不排除其具備一定的前瞻性)。第二是概括性,法律必然要借助概括性的語言表現出來。第三是規范對象的變動性,法律所規范的社會關系勢必隨著生產力等現實條件不斷更新,甚至可能出現法律最初的條文不曾設想的情況。所以在上述法律的三個特性的作用下,法律必然會出現沒有被直接涵攝之情形和法外空間。考慮及此,法律必須借助修訂或解釋以解決所遭遇的尷尬。但修訂往往囿于不溯及既往而帶有很大的滯后性,所以法律解釋在解決法律尷尬中具備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甚至可以說法律解釋能否處理好“舊規范”和“新情形”之間的問題是事關整個國家和社會之間能否和諧運轉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