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原《公司法》下的法定公益金制度用于解決計劃經濟時代的職工住房等福利支出,不再適合我國現階段住房商品化的實際情況,在現行《公司法》修訂時被取消是正確的。本文從企業社會責任的角度,賦予了公益金新的內涵,認為提取“新”的法定公益金有利于企業的和諧穩定發展。
【關鍵詞】法定公益金 利益相關者 剩余索取權 公司社會責任
傳統的法定公益金制度是我國計劃經濟的產物,在特殊時期發揮過重大作用,尤其是在改善職工福利方面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國家之所以取消法定公益金制度,是因為現階段我國社會經濟條件發生了根本性變化,企業原本承擔的部分社會責任已經分離出來,原有公益金制度已經不再適應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和現代企業發展的需要,2006年實施的《公司法》第167條規定公司利潤分配時不再提取公益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