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在借款人報賬結清原借款時,財務部門向其開具收款收據的金額如何確定,對于這一問題,一直存有爭議。如張山原借款2 000元購買辦公用品,后憑票據報賬1 900元,結清原借款(即交回余款100元)。有不少人認為,只應開具100元的收款收據即可,理由是只收到100元現金。也有人認為,應開具2 000元的收款收據,理由是張山以票據充抵現金1 900元,另交現金100元,合計2 000元。
對于第一種觀點,筆者認為不妥,理由有二:①這樣做會造成借款人心里不踏實,因原借據是2 000元,而還款的收據是100元,總擔心財務部門還會追討1 900元的借款。②從記賬憑證角度看,作為原始憑證的100元收款收據不足以支撐以下分錄的貸記科目的金額(至少不嚴謹):借:管理費用1 900,庫存現金100;貸:其他應收款2 000。
對于第二種觀點,雖然能消除借款人的擔憂,編制的記賬憑證也是有根有據,但是收款收據金額與實際收款金額又不相符。
筆者認為,對報賬并結清原借款情況,可按原借款額開具收款收據,同時在收款收據的備注欄進行必要的說明。在本例中,財務部門在開具2 000元的收款收據時,可在收款收據的備注欄注明“單據1 900元,現金100元”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