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企業特別是跨國企業通過減少股份資本、擴大貸款規模的方式,增加利息支出從而轉移應稅所得,實現稅收負擔最小化,對受資國家的稅收權益產生不可低估的負面影響。為此,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反資本弱化規則,這些規定在抑制資本弱化、維護國家利益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現行的反資本弱化規則也存在一些需要改進的地方。
【關鍵詞】反資本弱化 納稅調整 評析
實踐中,國內外企業都在思考如何將現代資本結構理論加以靈活應用,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資本弱化應運而生,其目的在于通過資本結構安排,改變企業納稅義務,起到避稅的作用。資本弱化,又稱資本隱藏、股份隱藏或收益抽取,是指企業投資者在企業融資方式的選擇上,提高負債的比重,降低股本的比重,以貸款方式代替募股方式進行融資,以達到避稅或其他目的。根據經濟合作組織的解釋,企業權益資本與債務資本的比例應為1∶1,當權益資本小于債務資本時,即為資本弱化。
資本弱化常常被跨國公司作為避稅的手段,為此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專門設置了“特別納稅調整”內容,對應付關聯方利息進行規制,這些規定在抑制資本弱化、維護我國利益方面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