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本文對現行稅收政策有關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的規定進行了梳理,認為企業發生的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應準予稅前扣險,退休人員取得的統籌外收入應免征個人所得稅。
【關鍵詞】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 個人所得稅 養老保險體系建設
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是國家為保障企業老職工退休后的養老、醫療等生活待遇,允許有條件的企業在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之外發放的階段性、過渡性、有限性福利補貼。對于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的稅務處理,現行稅收政策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且需計征個人所得稅,筆者認為應準予其稅前扣除和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現行稅收政策規定
1. 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稅收管理司《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規定,企業向退休人員發放的補助的稅前扣除問題明確如下: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向退休人員發放的補助不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