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本文以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稅法為依據,從會計和稅收兩方面闡述委托和受托加工業務中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會計處理方法,為會計人員更好地進行實務操作提供借鑒。
【關鍵詞】委托加工 委托方 受托方 會計處理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化,專業化生產和協作進一步加強。在此背景下,企業、單位或個人往往因受設備、技術、人力等方面的限制,不得不將部分產品委托給其他單位代為加工,這樣,委托加工和受托加工業務便應運而生。因此,正確進行委托和受托加工業務的會計處理,已經成為企業會計和稅收管理的重要問題。
一、委托和受托加工業務的界定
委托和受托加工業務是企業常見的一種經營方式。按照會計準則的規定,委托加工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業務。工業企業、商業企業都可能發生此類業務。委托加工業務對于受托方來說,屬于代制業務。《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委托加工貨物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納稅人在會計上是否作銷售處理,均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