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引入經濟增加值考核經營業績,使中央企業進入以企業價值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為核心目標的價值管理新階段,從而促使中央企業經營者對個人效用的追求轉化為對企業效用最大化的追求。本文論述了中央企業引入經濟增加值考核經營業績的意義,分析了《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建議。
【關鍵詞】中央企業 經濟增加值 經營業績考核
2009年12月國資委發布了《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其明確規定從2010年1月1日開始,中央企業全面推行經濟增加值考核,將經濟增加值作為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的基本指標之一。
經濟增加值(EVA)最早是由美國思騰思特公司于1982年提出的,其理論內涵是:投資者投資于某公司的資本所要求的收益率至少應不低于其投資的機會成本或無風險資產的收益率。否則,投資者就會做出其他選擇。根據美國思騰思特管理咨詢公司解釋,EVA是指企業凈經營利潤扣除資本成本后的凈值,即企業資本收益與資本成本之間的差額。如果這一差額為零,說明企業的利潤僅能滿足債權人和投資者預期獲得的收益。如果這一差額為正值,說明企業經營所得在扣除所有成本和費用后仍然有剩余,這部分剩余收入歸股東(所有者)所有,所有者財富增加,企業價值增加。如果這一差額為負值,說明企業經營所得還不足以彌補股權資本成本在內的全部成本,所有者財富減少,企業價值減少。在現代經濟中,任何一項資本都是具有機會成本的,股權資本作為企業的一項重要資本來源,同樣也具有成本。只有當企業實現的利潤在扣除包括股權在內的所有資本成本之后仍然有剩余,才能說明該企業盈利了;反之,該企業不但沒有盈利,甚至還會使股東權益遭到侵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