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指出:職工薪酬,是指企業在職工在職期間和離職后提供的全部貨幣性薪酬和非貨幣性福利。其中,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以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等。同時規定,企業以其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的,應當根據受益對象,按照該產品或商品的成本和相關稅費,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同時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視同銷售。
所以,企業將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放給職工視同銷售行為進行處理,在會計核算時要確認收入并計提銷項稅額。這樣可以保證增值稅稅款抵扣制度的實施,不會造成各相關環節稅款抵扣鏈條的中斷,同時體現了增值稅計算的配比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