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存貨發生非正常損失的稅務處理是資產損失稅務處理中的重點、難點。為保證及時、準確地履行納稅義務,企業首先要準確判定損失性質,并進行相應的稅務處理,以減少稅收風險。文章在分析有關稅法條例的基礎上探討了存貨非正常損失的判定及相關的稅務處理問題。
【關鍵詞】存貨 非正常損失 增值稅 所得稅
一、存貨非正常損失的判定
2009年1月1日,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新條例”及“新細則”)開始施行,其中存貨非正常損失的定義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新細則中明確指出: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將存貨非正常損失限定在是由企業管理不善引起的,而將之前舊細則中的自然災害損失及其他非正常損失都刪除了。筆者認為,由管理不善造成的損失,如企業內部控制、管理制度不嚴密造成存貨被盜、丟失,材料采購計劃制定不合理導致存貨積壓價跌、滯銷,倉庫保管措施不力引起存貨毀損或霉爛變質等,都是由企業自身主觀因素造成,全部應作為非正常損失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