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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分配制度改進思考

【摘  要】


【摘要】利潤分配是《公司法》和《企業財務通則》規范的重要內容,然而目前兩者關于盈余公積計提的規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本文認為,應進一步明確盈余公積的計提基礎和公司經營虧損彌補的來源與順序,并且“公積金”和“利潤”的會計法律概念使用上應與會計專業概念統一。
  【關鍵詞】利潤分配 盈余公積 經營虧損彌補

一、盈余公積計提基數的確定
《公司法》第167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對于稅后利潤,法學界一致認為稅后利潤為公司當年利潤扣除應納所得稅后的余額。會計界認為,稅后利潤是企業當年利潤總額扣除當年所得稅費用后的凈利潤。法學界與會計界對稅后利潤的分歧點是減應納所得稅額,還是減所得稅費用。應納所得稅額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確定,所得稅費用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確定,二者確定的依據不同,包含的內容有差異。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費用的確認與計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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