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本文以初級會計實務教材中的例題為基礎,對教材中關于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時,投資方于持有期間收到被投資方宣告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的會計處理、生產車間機器設備修理費的會計處理進行了分析,認為這些處理應與現行企業會計準則一致,并對品種法核算舉例中題意不夠明確及有關計算錯誤提出了若干處理意見。
【關鍵詞】長期股權投資 機器設備修理費 制造費用 計劃成本分配法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輔導用書《初級會計實務》是參加全國助理會計師考試的學員們的好幫手,但筆者認為該教材中有幾個例題的解析值得商討。
一、關于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的處理
該教材對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作了如下處理說明: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對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業按應享有的部分確認為投資收益,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筆者認為這一處理方式容易使人產生誤解,使讀者認為采用成本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時,持有期間被投資單位發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均應確認為投資收益。建議按照現行會計準則的規定,將其修改為: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投資企業按應享有的部分,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但投資企業確認的投資收益僅限于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分配額,所獲得的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超過被投資單位在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積凈利潤的部分,應沖減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借記“應收股利”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