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摘要】本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和《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對涉稅預計負債的會計處理和納稅調整進行了分析,并運用貴州茅臺2010年500萬元捐贈款因發票未到而作“其他應收款”賬務處理案例,進一步說明規范核算預計負債的重要性。
【關鍵詞】預計負債 會計處理 納稅調整
一、或有負債和預計負債的確認
1. 或有負債。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CAS13)第十三條的規定,或有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潛在義務,其存在須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或過去的交易或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不是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或該義務含有價值的金額不能可靠地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