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 要】
一般來講,混合業務的發票開具方希望通過改變運費收取方式,達到節稅目的。而發票取得方卻希望將運費包含在貨物價款中,以期多抵扣稅款、減輕稅負。雙方如何在實現納稅籌劃目的的同時又不損害對方利益呢?
例:A企業欲從B企業購買一臺設備,價稅合計100萬元,該設備符合10%投資額抵免稅款的條件。在交易過程中,B企業為減輕自身稅負,提出由A企業直接向承運方C企業支付8萬元運費。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對于B企業而言:價稅合計收入=100萬元,增值稅銷項稅額=100÷1.17×17%=14.53(萬元)。